乡饮酒礼
乡饮酒礼,是中国流传久远的教化活动。
乡饮酒礼最早可追溯至西周,乡州邻里之间定期的聚会宴饮,以敬老为中心,《礼记·乡饮酒义》载:“乡饮酒之礼,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以听政役,所以明尊长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以明养老也,民之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入孝悌。……教之乡饮酒之礼,而孝弟之行立矣。”上古史专家杨宽认为“起源於氏族聚落的会食制度”。[1]《礼记·射义》上说“孔子射于矍相之圃,盖观者如堵墙”,即是乡饮酒礼的预演。
乡饮酒礼在西汉仍有实行,[2]东汉以后则逐渐衰落。西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十月,皇帝亲临辟雍,亲自主持乡饮酒礼,但始终未成定制。
唐隆元年(710年)七月十九日,唐睿宗下诏各州要遵行实施乡饮酒礼。《唐会要》卷二十六《乡饮酒》条载:“乡饮酒礼之废,为日已久,宜令诸州每年遵行乡饮酒礼。”乡饮酒礼自宋朝以来,仍有延续,以尚贤为主的鹿鸣宴被礼制化。北宋末年,宋徽宗将鹿鸣宴正名为乡饮酒礼。南宋绍兴七年(1137年),明州郡太守仇悆在当地学校中推行乡饮酒礼。绍兴十三年(1143年),林保上奏请求制订乡饮酒礼仪制,朝廷“颁乡饮酒仪于郡国”。绍兴十七年(1147),朝廷下诏,州县每三年举行一次乡饮酒礼。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由于反应不佳,“士人不以为便”,又下诏“罢乡饮酒举士法”。对此,朱熹曾于庆元年间试图改革乡饮酒礼。
元朝蒙古人入主中原,对汉族礼仪并未加以推广。但明清时仍保有此礼。与前代的乡饮酒礼相比,明代为了突出教化的功能,礼仪删除演奏乐曲,增加了读律令环节。洪武五年,朱元璋规定全国各地学校都要举行乡饮酒礼,每年春正月、冬十月举行,学校由学官带领,民间每百户由里长或粮长主之。[3]洪武六年十月苏州知府魏观在郡学举行乡饮酒礼,名动一时;其中列坐者,八十岁以上有13人,七十岁以上有62人,六十岁以上有47人,五十岁以下达百馀人。洪武十六年还颁行了《乡饮酒礼图式》,对里社的主、宾、僎、介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还规定过犯之人必须赴饮,对其人格自尊进行羞辱,以达到惩戒的目的,仪式由司正、赞礼、赞引、读律等负责。[4]清初又重新倡导,举行乡饮酒礼。[5]乾隆时对乡饮酒礼进行修订,从而使乡饮仪轨更加完备。《大清律例》还为乡饮酒设立“拟罪条例”。民国以后,此礼永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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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书目
- 高明士:〈论隋唐学礼中的乡饮酒礼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王关仕:〈谈乡饮酒礼〉,《孔孟月刊》,第21卷9期,1983年5月。
- 邱仲麟:〈敬老适所以贱老──明代乡饮酒礼的变迁及其与地方社会的互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76.1 (2005):1-79。
- 赵永翔:《清代乡饮酒礼的社会轨迹》,《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2年第 2期。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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