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重建基金

金融重建基金(简称RTC),是为了让经营不善之中华民国金融机构平和顺利退出金融市场以消弭金融风暴于无形,经参酌等国以公共资金挹注方式于一定期间内适度实施全额保障存款人权益及弥补问题金融机构财务缺口等机制,2001年6月27日立法院三读通过《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7月9日总统令公布施行;后为扩大基金财源、提高基金运作效能,行政院提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修正草案》,2005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读通过、6月22日总统令公布施行。管理单位为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会,主管机关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营不善金融机构处理原则

2001年,金融重建基金委托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处理经营不善金融机构,处理原则:

  1. 确保存款人权益。
  2. 安定金融秩序。
  3. 金融服务不中断。
  4. 社会成本降低。

赔付资产负债缺口情形

迄2008年6月30日止,金融重建基金依法赔付:38家农会渔会信用部,金额约新台币495亿元、占24%;9家信用合作社,金额约新台币433亿元、占21%;7家银行(含信托投资公司),金额约新台币1,134亿元、占55%。

参照

  • 美国的 RTC(清理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
  • 日本的 RCC(整理回收机构The Resolution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基金
  • 韩国的 NPA 基金(不良资产管理基金Non-Performing Assets Fund)及DIF基金(存款保险基金Deposit Insurance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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