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权一词及其别名是指保障人们能够有尊严地养活自己的人权。这意味著人们能获得充分的食粮、有能力获得这些食粮、以及藉这些食粮以适切满足个人的膳食需求。食物权保障所有人免于饥馑粮食不稳定、与营养不良[1] 食物权并不代表政府有义务将免费食物送给每个想要食物的人,也不代表被养的权利。然而,如果人们因为自己能力范围之外的因素而遭受困顿,例如在囚禁、战争、或自然灾害之下,有权直接要求政府提供食物。[2]

本权力源自160国家于2012年五月签署之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权国际公约[2][3] 签署国同意以国家与国际力量采取行动以最大化可得资源,积极实现食物权。[4][1] 106个国家中,食物权已经借由宪法或国际协约等法律安排来进行保障。[5]

1996年的世界粮食高峰会中,与会政府重申食物权,并允诺2015年前将饥饿与营养不良人数减半。然而在2009年,全球仍有10亿人营养不足,超过20亿人仍身受隐藏饥饿(会导致儿童发育与智力不良与微量营养素缺乏)影响。[1][6]

尽管在国际法之下,国家有义务重视、保障、与满足食物权,但是达成此人权目标的实际困难包括全世界常见的粮食不稳定、以及如印度等国家内的法律诉讼。[7][8] 在粮食问题严重的亚洲、非洲、拉丁美洲中,不仅仅食物短缺与基础设施不足,也有运销不良与粮食可近性不够的问题。[9]

定义

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权国际公约承认“最低生活保障权”(包括食物足够)以及“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但是前述二个观念之间并不完全一样。例如,一个国家是否“免于饥饿”可反映于该国人民营养不良乃至于饿死者的人数。“食物足够”则是更高标准,不仅免于营养不良,还包括食物的各种特质,如食物安全、多样性、与尊严,简言之也就是能满足积极与健康人生的所有元素。

基于以上理念,2002年的特别调查员将食物权定义为:“有权利规律地、恒久地、与无限制地获得适切与足够的食物(无论直接获得或用钱购买),依据消费者的文化传统,以确保身心、个人与集体、满足与尊严的无忧无虑的生活。”

这样的定义就解决了国际经社文国际公约大会的第12号总评论[10]

参考资料

  1. ^ 1.0 1.1 1.2 Ziegler 2012: “What is the right to food?”
  2. ^ 2.0 2.1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Right to Food 2012a: "Right to Food."
  3. ^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12a
  4. ^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1966: article 2(1), 11(1) and 23.
  5. ^ Knuth 2011: 32.
  6. ^ Ahluwalia 2004: 12.
  7. ^ Westcott, Catherine and Nadia Khoury and CMS Cameron McKenna,The Right to Food, (Advocates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October 2011)http://a4id.org/sites/default/files/user/Right%20to%20Food%20Legal%20Guide.pdf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8. ^ 存档副本. [2018-03-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4-0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9. ^ Ahluwalia 2004: iii.
  10.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执行方面出现的实质性问题: 第12号总评论. 1999年4月26日至5月14日 [2020-07-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