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凌霄(1874年3月16日—1956年),派名安吉,字石芝,又字石痴四川省璧山县八塘乡(今八塘镇)人。清朝及中华民国官员。[3][4]

高凌霄
大清内阁中书
籍贯四川省重庆府璧山县
出生同治甲戌年正月二十八日(1874年3月16日)[1]
逝世〔1956年Missing required parameter 1=month!日(1956岁—Missing required parameter 1=month!—00)(82岁)〕
配偶贺氏(巴邑处士贺兴理女);邓氏
亲属曾祖高文蔚〔太学生〕,妣欧氏、彭氏;本生曾祖高文炳〔邑庠生〕,妣张氏、吴氏;祖高秀山〔字眉秋〕,妣董氏;本生祖高岐山,妣赖氏;父高兆奎(字聚五),母郑氏、熊氏、伍氏;胞弟高恒吉、高士吉、高纯吉、高瀚吉;子高祥麐、高祥桢、高祥桂、高祥樾、高祥松、高祥柏、高祥樟、高祥枢、女高祥芷、高祥裳[2]
出身
  • 璧山县廪膳生
  •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科拔贡
  • 光绪二十三年丁酉科本省乡试第三十名举人
著作
  • 《四千年文选》,成都复兴书局,1943年
  • 《璧山县志》

生平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丁酉科拔贡,同年中式本省乡试第三十名举人。次年,他赴北京参加会试不中,期间参与了公车上书戊戌变法等。此后历任四川谘议局议员,资政院议员,其于会场挥拳殴打新律维持会发起人周陈二人,引发一时新闻[5][6][7]。宣统二年,考试举贡,引见以内阁中书用[8]

中华民国成立后,回到四川,历任四川省议会秘书长[3]四川省大竹县酉阳县[9]大邑县成都县灌县彭山县知事[10],1935年8月,任彭县县长[11];历任重庆、成都中学校教习,省立第四中学校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四川省文史研究馆研究员、成都市政协委员。[3]1956年逝世。[3]

参考文献

  1. ^ 《光绪丁酉科明经通谱》
  2. ^ “致成都市长余中英函并附高祥柏履历。中翁市长勋鉴:敬启者四小儿高祥松服务航空第三大队,蒙大府优待。兹五小儿高祥柏,由金陵大学生考入外交部外文(训练班),现早于国历九月奉命飞往印度兰加中国远征军总指挥部任翻译官,已经数月。请大府准予注册列入出征军人家属之部一律办理,并希赐予优待条例一份以凭遵照。除另具履历由本街镇保盖章证明外,特此报告,敬请查照办理。至为铭感! 即颂 勋安。附高祥柏履历一纸 绥署顾问高凌霄再拜 一、□、 镇长王焯波(章) 保长刘炳森(章) 甲长曾□盛(章) 高祥柏,四川成都县人,年二十二岁,由东北大学校肄业、金陵大学校肄业。二年,考入外交部外文训练班受训,奉调飞印度兰加中国远征军总指挥部任翻译官,十月到职。 父高凌霄、母邓文清;兄祥松,弟祥樟、祥枢、祥芷、祥裳 高石芝具 一、□、”高凌霄史料四则
  3. ^ 3.0 3.1 3.2 3.3 高石芝 选编,高祥樟 注评,四千年文选,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4年
  4. ^ “高凌霄自书履历:成都县知事高凌霄,由前清内阁中书、咨议局议员、资政院议员回籍。民国二年,署理大竹县知事半年。三年,署理酉阳县知事一年半。历任重庆、成都中学校教习,省立第四中学校校长。十年,奉钧令委任大邑县知事一年半。现奉钧令委任今职,七月九日接事,须至履历者。”高凌霄史料四则
  5. ^ “紧要新闻一·高凌霄不容于川同乡:北京,日前四川议员高凌霄在财政学堂因附和新简提学使某钦选议员反对新刑律案,恼羞成怒,将新律维持会发起人周陈二人扭殴致被送厅发落,已志前报,兹闻川省同乡以该议员等玷辱全省名誉,大为愤激,特于二十四日开同乡大会共商对付方法,午后一时半开会,旅京各界到者一百馀人,惟高凌霄未到,首由何君梦庚报告开会宗旨,略谓该省选定之资政院议员高凌霄知识太浅,法律不谙,公然甘为劳乃宣走狗,反对新律,吾人自难坐视,应请诸同志共筹对待方法,以取消其议员名义为主,嗣由孙性廉君演说取消高之议员方法,必公电四川谘议局,始可达到目的,次由陈仲谋君演说对待办法二条(一)质问高反对新刑律之理由并迫其自行辞职(二)申明高议员不能胜任川人不能承认其为代表之情形,呈请资政院核议,众赞成,次有杨君演说迹近为高辩护,众不欲闻,乃其父又上台接续演说开口便云与高无私交,惟愿诸君念同乡之谊饶他这遭免惹出外省人笑话,何君仍上台说明本会宗旨首在对待高某高某不谙法律之罪,已无可逭,又于日前出场与周陈二君私问无理取闹损失人格若任其盘踞议院国家政治上固受影响我川人名誉已先扫地矣后略有辩论陈仲谋君复上台演说高为川人所推选川人即有监督之权,高有不法行为,我辈旅京同人应 报告本省人士之责,遂决议公电谘议局请示办法,众拍掌于是由发起人取出簿册各人签名,末由杨君提议川路近事及报告在沪查帐情形旋即散会”,《申报》,Jan.1,1911,Num.13616
  6. ^ “高议员竟欲以挥拳胜口说耶”,《申报》,Dec.27,1910,Num.13611
  7. ^ “记者曰。高凌霄反对新刑律者也。如以旧律论。职官殴人。本有定科。今高既充议员。为人民之代表。即当以人民论。饷以三百毛竹板。高凌霄其何辞。”;“高凌霄辩争新刑律。至于肆蛮殴人。或曰。即以新刑律处之。不知当得何罪。”,《申报》,Dec.28,1910,Num.13612
  8. ^ “监国摄政王钤章五月十二日内阁奉上谕此次考试举贡业经引见完竣自应分别录用……高凌霄均著以内阁中书用”,《申报》,Jun.20,1910,Num.13421·上谕
  9. ^ “巡按使公署令:巡按使指令酉阳县知事高凌霄请领禁烟委员旅费抵解一案”,《四川政报》,1914 年,第2卷第19期 ,64页
  10. ^ “高凌霄传略”,《璧山县文史资料选辑》第4辑,1990.10,第79页
  11. ^ 四川省档案馆馆藏档案第42全宗第2623卷,第7页;第54全宗第40卷,第3~4页;第54全宗第6468卷,第47、61-69页;《民国川省县长的铨选与考绩》,王玉娟,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