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邓如雯杀夫案

Outlookxp在话题“注意2007年以后新闻的循环认证”中的最新留言:1年前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标准评为初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台湾专题 (获评初级低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台湾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台湾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初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初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低重要度
犯罪专题 (获评初级未知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犯罪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犯罪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初级  根据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初级
 未知  根据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尚未接受评级。

Untitled

邓如雯杀夫案相关案号: 一、板桥地方法院82重诉第43号刑事判决。 二、台湾高等法院83上诉字第1970号刑事判决。 又、增修的部分是不是谣言,可以查民国82年左右的报纸相关资料即可查证。只不过,某些人会说统媒不可信。2008年3月18日


自白书属公文,即便是当事人也无法留存。自白的部分,参考资料何来?事件经过的部分,参考资料何来?法学资料网站也无法查询当年的判决书,只有当事人才有权前往法院调阅判决书。除了最先提交此条目的编者,后来的增修大部分文字似可列为谣言。理由为:没有判决书可供参考。 Newsuninang 2008年2月13日 (三) 11:38 (UTC)


民进党根本没有所谓的“街头运动部”,林某更没有当过什么“街头运动部”主任,对于颜锦福、谢长廷、陈水扁的不实描述,应该拿掉,否则就请写这篇文字的网友负法律责任。 (前条评论经本人查历史记录,系由 "风之影" 发表。Newsuninang 2008年2月13日 (三) 17:08 (UTC))


不管林是不是属于民进党的人 或者是不是街头党部 到底是谁帮林辩护的

如果只是身分问题 就把身分拿掉即可 辩护的人没有错就不应该拿掉阿 (本评论由 "203.70.92.108" 发表。)(UTC)


ROSSI 如果你知道是谁的话,欢迎你提供,不要光在那里凭空臆测就想把人定罪。 MerinoSheep 2008/2/28(UTC)

引用资料

通篇没有引用可信资料来源 后埔廖仔 2008年2月13日 (三) 11:46 (UTC)

本人分析此条目的历史 发现关于插入政治人物的叙述 于去年下半年才始出现 编者加入所谓为当事人于警局之自白 但并无提供证实之文献 目前可于网路上发现众多引用此未经查证版本 加上耸动的指控标题来遂行其政治意图之用 建议将此条目回复至未参入政治人物叙述的版本 —Kurohagi (留言) 2008年2月13日 (三) 13:33 (UTC)回复


此文会有把律师保释列出来,经过各网路资料比对后, 我想有很大的部份是来自于讨论性节目“台湾变色龙”。 然而,扣除掉自白部份有因戏编造的可能,有绝大部份的内容敝人认为并非捏造。 那些人有为此事当过辩护律师,这是事实的一部份,不应该因为涉及到特定人士的利益而做修改。 此外,邓如雯案没有判决书可以参考这一问题曾有人质疑,该年可查的判决书刚好就没有邓如雯案。 但是没判决书不代表那些事不存在过,对于以下二位之意见,敝人亦认为: “如无法列证举明该三人未曾保释林阿棋,并且其中一人有去游说邓家, 那便也没有立场要求删除极可能曾经存在的事实”,谢谢。 —User:toyyong 2008年2月14日 (四) 00:02 (UTC)回复

由台湾变色龙的政治立场来看,会利用加油添醋甚至造假做出对泛绿不利的节目是很正常的;所以不能做为参考来源。

(经查历史,此评论由 2008年2月14日 (四) 10:41 118.168.29.212 发表。Newsuninang 2008年2月14日 (四) 02:55 (UTC))


一个这篇维基文根本是谎言,还留在维基版上真是丢脸。 要保释一个人,还需要三个律师?就是王家六亿元保释案也是依为律师就可以搞定。更何况,颜锦福根本不是律师! 140.109.16.204 (留言)

条目中也没提到陈水扁等三人皆为律师,况且办理保释也没规定只能一个人去办,楼上的朋友光从这点便推测此段必为谎言,思绪实在太过跳跃.... 路西法 (留言) 2008年2月14日 (四) 05:57 (UTC)回复


我个人是“看不下去 wiki 为了特定政治团体的利益,成为造谣抹黑对手的场所,才加入的新手”。 真相不是只要个人情感上的相信,就能成为真相。“没有证据,就是造谣,就是抹黑”! 放在此条目上的内文,对民进党人士的描述,“完全没有证据”可引证,完全是抹黑、造谣! 台湾变色龙是什么?是出戏!是戏!台湾启示录是什么?是戏!是戏! wiki 已经丢脸到只能拿电视台的剧本来当证据吗? toyyong 说要找证据,请问要多久的时间? 目前放在条目首页上的内文,是“完全没有证据”可引证的版本。 而现在正值台湾总统大选的紧张期,如果拖到选后才发现“根本没有证据”可引证其描述, 伤害已经造成了,再多的道歉又有何用? 把没有证据的负面指控放在首页上,早已违反 wiki 的中性中立原则。 希望 wiki 的管理员能担负起应有的责任, 将此条目的首页恢复为未参入政治人物叙述的版本。 Solon.solon 2008年2月14日 (四)

  • 致Solon.solon使用者:
我当然也希望找证据的工作能顺利进行,我会利用空馀时间进行,
若您担心时间会太久也想帮忙,我会非常感激的。
此外,此篇文章管理员选择现有的内容,
在2007年7月16日 (一) 12:46由“61.230.48.137”所做的修订版本,
是修订的第五个版本,第一个版本是在2007年6月3日 (日) 16:23建立,作者是KaurJmeb。
敢问当时是总统大选的紧张时期吗?想要增修此文的动作怎么是最近才增多的?
以我个人来说,我也不希望我竟然将谣言信以为真,
若有证据这是假的,我也会同样放上wiki这供大众检视。
最后,管理员选择这个版本有他的用意,虽然有不正确的风险,但是请尊重管理员。
要把我抹蓝无妨,但是请不要抹到管理员身上。
Toyyong (留言) 2008年2月14日 (四) 04:50 (UTC)回复


致 Solon.solon,引用别人的评论时,请清楚地引用,且请勿修改别人的评论内容。Newsuninang 2008年2月14日 (四) 03:46 (UTC)

致 Newsuninang,抱歉我不太懂你的意思,我没有引用文字,也没有修改别人的内容。 如果我有什么操作上的问题,请见谅。我才注册两天而已,一切都还在学习如何操作。 Solon.solon 2008年2月14日 (四)

致 Solon.solon,抱歉误以为你有引用到 Toyyong 的评论。签名的用法请参照编辑时页顶的“讨论页指导方针:(二)”。Newsuninang 2008年2月14日 (四) 04:14 (UTC)


纠正Solon说法 台湾启示录是"新闻节目"而不是戏,至于新闻节目的内容可否当做引证 相信大家自有公断. 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 保释不见得要律师 且通篇内容也没提到该人是律师,请勿自行幻想 此内容详述各事件内容过程于去年七月就已经存在 该内容并非接近选战才加上的,反而是有心人士因为接近选战开始消灭这些内容 已经存在了七个月的内容,网路上到处都是,在此呼吁有心人士 要中止这样的内容 由三位主角及民进党自身提出申明甚至提告, 本人不断的回复该内容仅于尊重新闻节目及去年七月提列此内容之网友 若有心人士要不断拿干预选举当理由删除.请便 风飏 2008年2月14日 (四)中午

对于有特定政治立场的新闻节目,制作假新闻和立场偏颇的报导本来就是常态。要公断什么?证据才是重点。 如果说一大群人投票要处死你,你就得死吗?当然不是。一切要讲证据。 我上面提到新闻节目作假,若照你的逻辑,你得“证明新闻没有作假”。看得出荒谬的地方吗? 法律上大家都知道要无罪推断,一篇谣言放七个月又如何,放七个月就能成真吗? “网路上到处都是”就会成真吗?我还看过“天安门没死一个人”哪! 这是什么文革心态! 我今天才注意到 wiki 放了一篇“没有证据”的抹黑文章,现在提出异议,这样一点也不奇怪。 我已听说过管理员的背景如何,但我还是愿意相信管理员的水准、人格与他的良知, 恳请各位切莫让 wiki 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Solon.solon 2008年2月14日 (四)

  • 致Solon. solon使用者:
如同我上面提到尊重管理员,“我已听说过管理员的背景如何”这一句,
是否有证据再写会比较好呢?若有证据欢迎写上,应该不只我会想看,谢谢。
Toyyong (留言) 2008年2月14日 (四) 04:58 (UTC)回复

我听说管理员是中国人,我的态度就是信任他的良知会愿意把没证据的部份移除。 就这么简单,没第二句话。 Solon.solon 2008年2月14日 (四)


这个和管理者是什么人无关,如果陈水扁,谢长廷等人对于内容有问题,应该告诉维基,这样是不对的 但事实上他们并没有什么异意,就保释个人嘛,会很严重吗? 脆瓜 2008/2/14

To 脆瓜:照你的意思,我可以不提出任何的证据,任意撰写任何负面的描述,一直到当事人提出异议吗? Solon.solon 2008年2月14日 (四)

To Solon: 所以您现在是在指控东森捏造新闻了吗?又或者对自身不利的新闻消息尽管您本身提不出任何反驳的证据 也可以直接说该新闻立场偏颇不值得采信?我说的网路到处都是的意思是请三位主角亲自提出申明甚至 告诉,才能够纠正这样的事情,否则把这样的内容改来改去的很好玩吗?你要污指我的意思为你说的那样 当然可以.但是相信大家很清楚的看的出来我的说法是什么.您说"你今天才注意wiki放了一篇没证据的抹黑文章" 请问您的证据在哪里?对方提出"新闻节目"佐证,您指称它为没证据的抹黑文章证据又在哪?? 风飏2008年2月14日 (四)

To 风飏:没有可靠证据的负面描述,就是抹黑。恳请管理员保护 wiki 不要成为政治争斗的工具。 Solon.solon 2008年2月14日 (四)

去年十月曾经有人要求对民进党三位人士涉入此案的说法提供“来源请求”,今年一月十六日却被不知名人士在没有提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之下恶意将这一段提示删除掉了。 事实很明显,从来就没有人提出过任何可靠的证据可以证明此事,但是确有人企图营造出有这么回事的印象,并且借此在网路上大肆传播,来达到他们的目的。 MerinoSheep 2008/2/14


TO Solon:

 何謂負面描述?敘述此三人保釋該犯罪行為人這樣叫做負面描述?還是您認為只要對他不利的就叫做負面描述,引述新聞資料就可以當作證據
 若有疑問請洽各地地檢署對該新聞提出告訴! 另外.請把閣下的最新意見放在最底下,不要任意安插在其他使用者的建議之間!

风飏2008年2月14日 (四)

TO Solon: 请问描述一个人去保释林阿棋叫负面描述吗?那你说看看要怎样才叫正面描述?难道要对一个人歌功颂德才符合你所谓的正面描述?

(经查历史,此评论由 2008年2月14日 (四) 14:38 218.164.79.177 发表。Newsuninang 2008年2月14日 (四) 06:50 (UTC))

To 风飏:不要再装了啦~里面只有保释的部份而已吗?如果不是负面描述,我把那三个人的名字换成你好不好? 照你的逻辑,你得提出你当时没做这些事的证据。引述新闻资料就可以当作证据?“脚尾饭”没吃饱吗? Solon.solon 2008年2月14日 (四)

那你怎么不叫维基把所有引述新闻资料的文章全都删掉?

(经查历史,此评论由 2008年2月14日 (四) 14:55 218.164.79.177 发表。—Newsuninang 2008年2月14日 (四) 06:59 (UTC))
攻讦生者的新闻本人找不到,不知 Toyyong 可否找到?说是引述新闻,似过于牵强。—Newsuninang 2008年2月14日 (四) 07:14 (UTC)

如果你能证明陈水扁那段是假,大家都会同意删掉,现在既然维基大家都可上来编,你又没证据证明是假.你有何立场要别人删除?那叫维基专门开放给你一个人编就好了阿?

(经查历史,此评论由 2008年2月14日 (四) 15:02 218.164.79.177 发表。—Newsuninang 2008年2月14日 (四) 07:14 (UTC))

我很讶异在这个文明、开放、自由的 wiki 上,竟还有人不知道什么是“无罪推定”原则。 Solon.solon 2008年2月14日 (四)

我很讶异有人把维基当成它个人部落格,爱改什么就改什么,还非得要大家听它的话.

(经查历史,此评论由 2008年2月14日 (四) 15:08 218.164.79.177 发表。—Newsuninang 2008年2月14日 (四) 07:14 (UTC))

对了,保释并不一定要律师才可,朋友也可以,保释重点是保释金,没有规定人选,所以由该两位律师以及颜锦福去保释,并无可议之处,请熟读法律再来.

(经查历史,此评论由 2008年2月14日 (四) 15:36 218.164.79.177 修改二次后发表。—Newsuninang 2008年2月14日 (四) 07:55 (UTC))

提供部分文献索引

  • 我没打算在这条目花费太多心思,只是想让许多因为关切此条目而参予中文维基百科的朋友提供共笔协作讨论的一点资料。望有心编辑者能够前往图书馆或使用线上资料库搜集文献以供编辑参考。
  • 1977年那件新闻不知道是否跟邓如雯案的主角是同一人,我没有一条一条进去看,不过之后的报导都是他。
  • 就该资料库已经收录的部份旧新闻,没有收录街头运动部这个词。
  • 有许多政治论坛版面非常关注这个条目,带来了许多新的编辑者,望所有关注此案的朋友能够协力提升百科的内容,讨论不必然争锋相对,分享知识才是维基人共同追求的目标。条目在全保护期不能更改,最终必须由讨论获得的结果来更改,依贯例,若讨论页发生激烈争吵,无法进行有效的讨论,条目将持续被保护,直到争议离开数个月之后。--Jasonzhuocn....台湾社群 2008年2月14日 (四) 12:00 (UTC) 回复

以下为使用大铎资讯新闻影像资料库,以林阿棋为关键字作索引的报导结果,资料时间由近到远排列。

  1. 邓如雯可望获二子监护权林荣祥愿有条件交还 但要在法院做和解笔录 王己由/台北 中国时报 1994/08/06 07
  2. 邓如雯杀夫案 高院开庭三总鉴定报告指出 邓女行凶时处于精神耗弱状态 刑度可望因而再减 王己由/台北 中国时报 1994/07/16 07
  3. 孩子监护权 认定第二顺位 属 林阿棋 胞兄 记者陈嘉宁/板桥报导 联合报 1994/02/24 03
  4. 死者家属认应下一代有交代提出 林阿棋 生前照顾家庭证据 /北县 中国时报 1994/02/24 03
  5. 《杀夫案男方家人说法》事情变成这种地步 因为他“太爱她”?! 杨索 中国时报 1994/02/21 08
  6. 她为什么走上“杀夫”这条不归路邓如雯从被虐者到杀人犯的一段婚姻 杨索 中国时报 1994/02/21 08
  7. 未离现场电告家人 自首?投案?待认定 /板桥 中国时报 1994/02/17 07
  8. 杀夫不堪长期凌虐 少妇挥刀嫌犯自首供称常遭丈夫酒后殴打及恐吓 忍无可忍下手行凶 /板桥 中国时报 1993/10/29 07
  9. 林阿棋 被捕 民进党员探监: 新店警分局长点头放行 谢春波/新店 中国时报 1991/06/25 47
  10. 第三波迅雷行动 24名流氓到案 经营葬仪社被指霸占医院太平间 民进党双和联谊会组长 林阿棋 被押 声称遭诬陷 记者陈一雄/台北报导 联合报 1991/04/03 07
  11. 午夜迅雷大扫黑 四流氓到案 民进党双和联谊会活动组长 林阿棋 遭传讯 指称被栽赃 /北县 中国时报 1991/04/03 49
  12. 今年迅雷扫黑第三波 全省廿四人传唤到案 李作平/台北 中国时报 1991/04/03 06
  13. 窃嫌企图脱逃 跳窗仍被抓回 林阿棋 将被送法办 台北讯 联合报 1977/09/13 06
感谢Jasonzhoucn所提供的新闻索引,希望大家都能善用这些资料扩充条目内容并以inline citation方式标注以利查证。不过还是希望Jasonzhoucn再透过新闻影像资料库寻找联合、中时以外其他报纸之该案件相关报导,毕竟这些报纸可靠程度明显高于联合、中时,若不列出则有违反WP:NPOV之虞。--RekishiEJ (留言) 2008年8月4日 (一) 14:44 (UTC)回复

争议要点

争议文字尚未查明之前,基于维基百科对生者的方针,应该先回复到没有争议的版本。

  1. “同时任职于民主进步党街头运动部主任”,引用资料出自哪里?(台湾)民进党没有街头运动部,此可由(台湾)民进党党部组织查得。
  2. “未料旋即由时任民进党中常委之陈水扁、颜锦福、谢长廷三人将其保释。”,引用资料出自哪里?此三人时任中常委?
  3. “警察机关受时任民进党籍民意代表陈水扁、颜锦福、谢长廷施压而不愿受理邓家报案”,引用资料出自哪里?此三人有施压?
  4. “事后由民进党籍律师谢长廷从中协调,最后竟以女方已被强制性交,不如撤回告诉”,引用资料出自哪里?此人有从中协调?

—Newsuninang 2008年2月14日 (四) 12:31 (UTC)

Newsuninang所述:“争议文字尚未查明之前,基于维基百科对生者的方针,应该先回复到没有争议的版本。”这点非常重要,本条目不能锁定在有争议的版本,可惜现在是锁定在有争议的版本,完全不恰当。TWN (留言) 2008年2月14日 (四) 16:39 (UTC)回复

民进党街头运动部的争议

  • 观第五版本,当时是写街头运动主任,但未注明年份,希望能有人提供资料。目前还未有人提供条目中提到的保释的新闻。
  • 不过却在另外一件案子里,确定了林于1991年当时的身分。据民国80年4月13日的联合报第七版报导〈第三波迅雷行动 24名流氓到案 经营葬仪社被指霸占医院太平间 民进党双和联谊会组长 林阿棋 被押 声称遭诬陷〉报纸影像,林从业于台北县板桥市一间葬仪社,因为牵涉入一起纠纷,林被传唤到板桥市警察局,曾引起民进党双和联谊会关切,该文称林为民进党双和联谊会组长。这是1991年一起与林闯入邓家的无关事件,仅证明林与民进党的关系。
  • 由条目本文中的邓如雯岁数往前推算,新闻报导1993年邓22岁,15岁当为1986年,但保释案又在条目中陈述年龄的时间点之前,仅能推测林最早闯入邓家为1986年以前。这是粗浅的推算,还需要实际的文献支持。
  • 由妇女新知基金会网站,[1],刊载了一段描述邓案的故事,隐去了姓名,但陈述了林参与社运活动,但在这网页中没有指明党派。
  • 中国时报民国80年6月25日第47版,〈林阿棋 被捕 民进党员探监: 新店警分局长点头放行〉,这篇报导陈述林被捕后,暂时拘留在新店警分局拘留所,民进党双和联谊会会长等人探监被拒,该资料库未收全文影像,仅得知后来分局长改为同意探监,由被拒绝到同意的转变的过程需要阅读新闻内容才知晓。—Jasonzhuocn (留言) 2008年2月14日 (四) 13:25 (UTC)回复

另一个查证的方向

就是当年邓的辩护律师,王如玄女士。其所任职的常青事务所联络方式为[email protected],电话 886-2-3322-1123。—Jasonzhuocn (留言) 2008年2月14日 (四) 13:40 (UTC)回复

从常春事务所查证的进度

在此先感谢Jasonzhuocn整理这么多资料并提供方向。
关于长春事务所我已经寄信连系,在此将信件内容附上,若之后有任何回应亦会附上,
希望能给此讨论串带来任何正面的帮助,以下为信件内容:

  • 常春事务所您好:
最近敝人在修编一些资料,关于邓如雯杀夫案此一案,虽然该案有许多资料都能从网路查得,
但惟与林阿棋有关的史料甚少,并且难以考证。
后来,因从网路上查知当时邓案的辩护律师王如玄女士在常春事务所服务,所以便鼓起勇气寄
这封信来询问王如玄女士以下问题,或许过于冒昧,若造成叨扰还请见谅。
在约莫去年六月起,在维基百科上开始有邓如雯杀夫案的记载,原本是将重点放在家暴与致使
相关法令催生之贡献。然而,在其第五个版本时,林阿棋的叙述部份增加,并且将林阿棋会结
识邓如雯并有施暴倾向的前因参入,其中还涉及了最初将他保释的人与有人游说邓女嫁入林家
之部份。
此一案之维基网址如下: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84%A7%E5%A6%82%E9%9B%AF%E6%AE%BA%E5%A4%AB%E6%A1%88
而当时新增的部份,牵涉到现今政治地位敏感的人物,后来在今年起开始引起编辑上的异议与
争执,进而演变为编辑战并使文章被锁定。
参考使用者Jasonzhuocn所作的归纳,此案在维基纪录上有下列四项主争议节段:
1. “同时任职于民主进步党街头运动部主任”
2. “未料旋即由时任民进党中常委之陈水扁、颜锦福、谢长廷三人将其保释。”
3. “警察机关受时任民进党籍民意代表陈水扁、颜锦福、谢长廷施压而不愿受理邓家报案”
4. “事后由民进党籍律师谢长廷从中协调,最后竟以女方已被强制性交,不如撤回告诉”
上述争议节段全都被包括在所谓之“邓如雯到警局自首时于分局内之自白”的内容中,所以现在
想厘清,这样的自白文件是否真存在呢?亦或是经由有心人士所捏造?
再次对如此冒昧寄信致歉,敝人仅希望能还原较为客观的历史,以让群众有更正确的方向来解读。
最后在此拜个晚年,祝新年快乐。
顺祝 商祺

信件中有参考Jasonzhuocn所做的归纳,但有精简,因为个人认为若此自白文件的真实性可先检验,
那后面的考证工作是否该继续进行便可确定,希望Jasonzhuocn不会介意整理的归纳被如此参照简化。
Toyyong (留言) 2008年2月14日 (四) 15:27 (UTC)回复
后来重新阅读讨论串,发现个人误将Newsuninang植为Jasonzhuocn,在此致歉!
之后常春方面有回信亦会对他们提及此误植之修正!
Toyyong (留言) 2008年2月14日 (四) 15:32 (UTC)回复


  • 没关系,Newsuninang所提出的疑点正是稍早我看资料的方向。翻了几篇报导、期刊、论文,还没有任何文献明确指出与陈颜谢三位民进党人士有关,或著说,很少有文献对杀夫案的远因过程有过很详细的交代(的确有些部份地方人士涉入,但没有纪录的很清楚),这也不是相关论文所要探讨的重点,新闻、论文、期刊文献方向我想也没有继续追的必要,只能从相关人士得知。故条目中陈述三位人士与此案的关联最有可能来自于电视节目,据早期几位作者所言,本条目大多参考节目内容而写(但争议的部分却是不知名的ip所增加的),台湾变色龙制作单位所编撰的《台湾变色龙》系列书,第一集收录的七个档案第一个就是邓如雯案,这本书可能是少数对案情有详细交代的白色文献。
  • 林阿棋的前科累累,过去也曾有台北的民进党地方人士与其交好。而1985年前后,陈颜谢都是台北市议员,陈谢律师背景出身,颜是商,但未有文献显示三人涉入此案。在相关的文献中在早期的案情是有提到民进党人士(双和联谊会、板桥市长到警察局)对此案有影响,警察局不受理报案等情形。
  • 最后容我说几句话,维基百科是以协作的方式,以既有的文献为基础,配合百科的体例,将有价值的资讯萃取编写为百科条目,编辑时应附上可证实的引用,权威的资料会对条目的品质有很大程度的辅助,使条目更加可靠。希望可以进一步提升对正确性的要求,推行添加内容就要附上参考文献的政策,而不是让后人辛苦考证、补足,也可以避免掉不必要的纷争。
  • 维基人做事文明方法,有争议就挂上模板进行讨论,失礼的行为无助于编辑。让本来在维基这个大家庭的人看到突然出现了一群不知道从哪来的一些人在此失态,为了某些原因,密集时间内出现一群新用户,只关注特定条目,违反了社群定下的回退不过三方针持续回退,接著再违反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方针骂人、投诉、再来控诉管理不公,挖人隐私,批评管理员,事情过一阵仔之后就消失,只是政治目的而来,而不是真心认同知识分享的理念、愿意投入笔耕、关怀社会案件、女权发展的人士。我不是想管事,只是看到上面少部份热情的讨论,缺少对百科品质提出建设性的言谈,开始人身攻击了,尤其是几位违规的新id,请友善的对待不同观点的编者,让讨论持续进行到对内容产生共识,重起编辑。管理员是不介入内容争议的,依共识执行方针进行保护或解除。另外,请避免在立场、国籍、党派上做文章,文革、天安门类似的词不要在讨论的时候拿来形容对方,非常的失礼。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英德法美加陆港澳星马台都有,大家和平相处,参与者更是来自全球各地。失礼的行为可能会让讨论无法延续一直走到产生共识,条目只能继续保护直到争议远离,不能更新和提升内容。呼吁几位热心的新朋友以礼相待,不要引起社群的反感。-Jasonzhuocn....台湾社群部落格 2008年2月14日 (四) 21:13 (UTC) 回复

To Jasonzhuocn: wiki 是“中性”开放的百科全书,不是一个让大家“和和谐谐”共笔的闲聊笔记。维基不是民主试验场,也不该以投票来决定什么才是事实。老话一句,没有证据,就是抹黑。是非对错靠的是“证据”,不是“共识”。吉米.威尔斯曾经说过:“我怎么强调都不过分。若干编辑似乎有个糟糕的倾向,将臆测性的‘我自某处听闻’的假资料加上‘来源请求’标记。这错了,这些东西应该当机立断地被移除,除非它可以用来源证实。这点适用于所有资料,特别是在世人物的负面资料。”在可靠的证据出现以前,本该就回复无争议的版本。今天管理者公然违反此一方针,怎还有立场扣人帽子?说人失礼? Solon.solon 2008年2月15日 (五)

  • 兴见许多新朋友对维基百科本条目内容的垂注,希望能携手合作,在遵守中文维基社群所定的方针的前提下,为维基百科塑造出更完善的内容。这个条目可建议依生人传记方针就妨害在世者、无可靠验证的语句先行删去,并运用pov模板表示本条目有争议,在无文献支持以前,删除无可验证性的内容都是应该的。以上的建议都可以透过沟通达成,有良好的方式达到提升条目内容的目的,就不要用失礼的方法。能够帮助百科改错、提升品质是好事,望新来的朋友都能领略维基协作的美妙可亲之处。-Jasonzhuocn....台湾社群部落格2008年2月15日 (五) 08:47 (UTC)回复

2月16日讨论

目前就我少数看过的资料,仅能确定以下几点:

  1. 尚无资料支持陈、谢、颜三人涉入此案。1985年三人皆在台北市任市议员,但尚无资料支持三人有涉入。我看的文献不多,几乎所有的文献都集中在案情的后期和妇运如何声援帮邓女士打官司。在林阿棋的其他案子当中,虽然有民进党双和联谊会的人士探监、关切,但是报纸没有记载三位市议员保释林。
  2. 林阿棋曾为民进党双和联谊会活动组组长,投身社运(有些资料称为街头运动),也曾因街头运动而入狱。
  3. 林阿棋就邓案来说,曾有地方人士涉入,由上述妇女新知基金会网站刊载的资料得知,有一次介入的人士包含民进党的基层组织──双和联谊会吴某(网页隐去其名字),还有当时的板桥市长吴某(网页隐去辞名字,但板桥市只有吴清池为吴姓市长),两人调解此案。

另外再列出部分对本条目可参考的文献索引(并附上收藏图书馆清单,有意愿的伙伴请就近前往参阅),虽然对此次争议内容较无帮助,但是都是补充内容的参考资料,著重于社会影响,这是内容还可以扩充的部份。

  • 论文
    • 妇女议题与媒体近用--以妇运团体声援邓如雯事件为例
      东吴大学政治学系研究所研究生:陈家玲 指导教授:顾燕翎;黄天牧;陈胜仁
      馆藏:国家图书馆
    • 心理学取向之法律研究:以住宅搜索、子女监护及婚姻暴力问题为例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研究生:刘宏恩 指导教授:马汉宝
      馆藏:国家图书馆、台湾大学图书馆、中国文化大学图书馆、南华大学图书馆、中央警察大学图书馆
  • 期刊
    • 〈从邓如雯案看我国家庭暴力案件之处理〉系列专文,作者高凤仙,《司法周刊》(系列连载,故不列出期数)
      李佳玟 女性犯罪责任的叙事建构--以邓如雯杀夫案为例 国立台大法学论丛 民国94年11月号--Jasonzhuocn....台湾社群 2008年2月15日 (五) 18:59 (UTC) 回复

说实在,假若陈、谢、颜三人真的与此案有所牵扯的话,以三人的知名度(尤其是陈、谢两人),可以隐瞒社会大众十多年几乎完全不为人所知实在无法理解。两人屡次代表民进党参加全国性大型选举,若这件事有真凭实据的话,敌对的政党、媒体在选举中会完全不拿此事出来做文章是很难想像的事情,这件事是足以对两人的政治生命造成致命性的伤害的,但至今仍然没有任何媒体、政治人物曾经据此攻击过陈、谢两人。

此外,根据我搜寻网路的结果,我发现关于民进党三人涉入此案的说法,最初是发表于06年底某联合报部落格的文章,但那篇文章是以抒情文的方式撰写,并且也没有附上可供查证的资料来源,在那之前完全找不到任何有关三人涉入此案的说法,而后来不断的有人将这篇文章转贴至各网页以及PTT的政黑版,在去年年中更有人将此说法编纂于维基百科,不断的有人加油添醋,并且很明显的有部分人士在监视,只要一有人提出异议或者是要求他们提供资料来源皆会被他们立刻窜改,但至今他们仍然无法提出相关的资料证明此事。

共识

基于截至目前的讨论和维基百科方针与指引的行为指引、内容指引与其他指引等三条项,共识为:“删除对于生者未经证实的文字叙述。”有没有人有异议?—Newsuninang 2008年2月15日 (五) 23:27 (UTC)

归纳

  • 第一点,街头运动部应更正为双和联谊会活动组组长,引用资料为联合报,1991/04/03,第七版,〈第三波迅雷行动 24名流氓到案�经营葬仪社被指霸占医院太平间 民进党双和联谊会组长林阿棋被押 声称遭诬陷〉。至此,本句才能完全符合可验证性方针。
  • 第二点,虽有人声称资料可能来自于电视节目,但目前未能查证,应该改写。
  • 第三点,由妇女新知基金会网站刊载的案例中显示,至少已得知为对警方受理案件态度给予某种影响的是时任民进党双和联谊会的会长吴某,以及当时的板桥市长吴清池。这应该做修正。
  • 第四点,以现状来看,应该不会有人认为在条目中陈述谢长廷为林阿棋的案子从中做协调不是负面资料,故应遵守生者传记方针,立即自该条目移除。

以上由Newsuninang提出的四点争议,稍做了一点整理,以四点逐项回应。我的解释可能不是很详尽、贴切,这四点若还有疑义、不明确,请继续提出看法。管理员视讨论者的回应作为变更内容的参考。至于编辑战中无关生人传记方针的部份,例如民国和西元纪元,台湾和中华民国等,不在以上四点以内,若无争议,则条目可重新开放编辑。--Jasonzhuocn....台湾社群 2008年2月16日 (六) 00:43 (UTC) 回复

致管理员:既然对于“删除对于生者未经证实的文字叙述。”没有议异,为何至今条目首页的文字仍未按照方针办理? Solon.solon 2008年2月16日 (六)

致管理员: 同意Solon观点,相向大家不希望降低WIKI公信力和信用程度,大家都是致力于把WIKI变成世界最大的文化资产,人类的百科全书。而创办人也是很重视真实度和事实问题。在美国和英国都发生有人有心造假和创改,以致WIKI资料的信用程度价低,屡屡被媒体质疑可靠度。如今正体中文版却因有少数有权限编辑者政党倾向,参考不实资料让有心人士做为选举工具,这绝对不是大家参予WIKI的目的。我相信大家都对WIKI付出很多,如同我的门小孩一般疼爱,怎么可以为了何协牺牲真实信的原则。甚至资料来源都有问题,联请求资料来源标记都没有,更何况常理电视剧若直接引用政党人士名字会直接被告。而该节目我也看过,节目是不会直接和间接指出政党人士,所以资料明显有问题。 WIKI无法像论文一样标记出处,那我想这里不就变成雅虎知识网程度?亏我论文把WIKI和大英百科全书位阶置于同等地位,而教授也认可资料正确性,若此条目造假传出去和案例一开,这样伤害要如何补救。一定会留下一道信用不佳的巴痕。 ㄧ照WIK创办人的精神,是不容许外面的人用现实法律控告编辑者,若这样将会争议内容先摆上直到达到控诉结果出现。发现此条目有问题的我们,一直很担心也是最重要的,这样一来WIKI的信用程度将又会受损。 再来依照此争议内容,大家想想若上法院那些创改的编辑者会赢吗?是一定输的当事人会受到法律刑责外,到时候会变成法律文件永远流传。造假的编辑者希望这样吗?若您不是有心人士还请引用有明确资料来源,例如报纸新闻或法院及期刊资料。 我们一直希望能用WIKI体制内制度解决此有问题的条目,希望不要走到最后由法院解决资料的真实性问题。认为有争议的伙伴一再请求有高管理权限者先回复没有争议的版本,但是我们在旁边看却看到有人一直改为有争议版,实在令人害怕。而认为有争议的资料是正确的你们应该是找出报纸和文献出去来佐证,而不是拼命改回来争议版。各位是协助帮助WIKI而不是残害WIKI。 身为新手的我曾经帮我的服务单位创立条目,我只是没有附上引用来源,上千字资料就被删除。而现在呢?有问题的地方跟引用资料完全没有相关,却有不同标准。 最后民国和西元并没有冲突,一照台湾教科书最没有争议的作法就是,民国(西元)。例如现在是民国97年(西元2008)这样标示,我想是最公平也合理的。未来正体中文版台湾网友,只要用民国(西元)方式就不用在争吵时间的用法问题。对不习惯民国纪年的朋友,也可以马上直接参考。 以上。

既然已经达成共识,请尽速修改。TWN (留言) 2008年2月16日 (六) 18:15 (UTC)回复

可至Wikipedia:管理员通告板的请求解除保护段落或直接留言给管理员的个人对话页。--Jasonzhuocn (留言) 2008年2月17日 (日) 02:51 (UTC)回复

最新讨论

toyyong“请遵守讨论页指导方针:(一)最新的意见置于页面最底。”
照你的说法,你,toyyong,刚刚才杀了人,就来这里大放“诀”词,请证明你没杀人,否则你不能说你没有杀人。邓如雯案判决书拿出来!
Newsuninang 2008年2月13日 (三) 16:38 (UTC)

  • 回使用者Newsuninang:
关于置底格式先说抱歉,我个人是“看不下去wiki有可能因为个人利益被窜改才加入的新手”。
您认为您的言论在前面套上一个“照你的说法”,就可以不用负责吗?
我认同您讲话要证据的立场,本篇文章之前并非由我架构,
而您的文字已促成我去找寻公信力证据的决心。
请不用担心我会从资料浮滥的网路方面来下手,
能当有公信力证据的,也并不是只有判决书而已。
最后请您注意自己的言论,不要将事件的讨论移到对人的攻击上,谢谢。
Toyyong (留言) 2008年2月14日 (四) 02:34 (UTC)回复



照你的说明,期待你的努力找出“公信力证据”来给我闻香一下。Newsuninang 2008年2月14日 (四) 02:52 (UTC)

Newsuninang
你对新手怎可以用这种态度?
以前大家都是新手
不需要这样以为对方是个n00b(新手,Newbies)就可以乱骂一通

然后其他的我不想管 我只是有时候看到被破坏严重的条目会去申请保护的人而已
--Hattonchiu1 (留言) 2008年2月17日 (日) 13:02 (UTC)回复

对于你对本人的批评,本人有没有“乱骂”,各人自有心证,本人不予评论。若只因对方是维基新手,就给予优待,那世界上各行各业有那么场合,每次都给予优待,本人只能说“真是不长进”。—Newsuninang 2008年2月17日 (日) 14:28 (UTC)

维基守则里面有所谓的善待新手
希望你能遵守

既然ADM都有裁决了
那就先暂且如此吧
毕竟维基人互相开骂也不太好
--Hattonchiu1 (留言) 2008年2月17日 (日) 16:04 (UTC)回复

现在是怎样? 又开始随便乱改吗?? 有了共识 已经证实有些内容确实不确 结果在这边讨论都是假的 该条目还是被改成有问题的版本 如果继续有此类恶意修改行为 我建议报警处理 因为维基管理人员已经没有能力处理这类行为 Kurohagi (留言) 2008年2月17日 (日) 22:29 (UTC)回复


看了真的很想笑,PTT政黑版的那群人至今仍然提不出任何证据,只会继续恶意窜改。而写电子邮件去替邓如雯辩护的律师事务所询问的那位政黑版众,不知道是不是得到否认的消息现在也不敢讲话了。结果政黑版的那群人现在计划向维基提出把该条目删除的要求,让他们重新编写一个自己的版本。拜托维基官方人士注意一下,这绝对是一个有幕后黑手,为了政治目的,有计划在网路上恶意散布谣言的行动。



检举

IP为123.195.141.121的版友恶意删除相关的讨论串 导致许多讨论内容消失

且该IP曾经数度欲将条目内容改为受争议的版本 烦请相关人员注意

证据补充: 从123.195.141.121的编辑纪录可得知其实他是把邓案的某些部分切掉(或者复制之类的)
贴到其他条目上去(宋七力案,民主进步党...等条目)
(使用差异比较获得的)
Hattonchiu1 (留言) 2008年2月19日 (二) 05:15 (UTC)回复

著手准备资料提交“仲裁委员会”相关事宜和提交“台湾司法单位”

据本人的理解,即使删除,也可由历史回查,历史都回查不到,那就是行政员或管理员的权限,可以毁尸灭迹。本人已著手准备资料提交“仲裁委员会”相关事宜,其中包含行政员或管理员滥用权利且未理解“隐私政策”而做出之处置,请求撤销该行政员或管理员之权。当然,提交“仲裁委员会”内容会是英文版,提交“台湾司法单位”内容会是中文版。--Newsuninang 2008年2月18日 (一) 13:06 (UTC)

在没有时间看的几天中发生了这么多事,让人看得眼花嘹乱。
目前似乎已经做出结论暂先将为害生人之节段筛掉,
其他对此版本未竟认同的朋友们还是请先不要改动吧,除非有可信的资料来源。
若有疑虑的话,不妨著手搜集资料会比较有帮助,不管是对此讨论或是事件原貌。
Toyyong (留言) 2008年2月18日 (一) 20:59 (UTC)回复


本人同意Newsuninang的作法
破坏他人隐私者 本人在此谴责 因为本人也曾遭到破坏隐私过

然后希望无论是Newsuninang跟Toyyong,我,以及其他维基人
大家都能够负责注意破坏性行为
这是不能被容忍的!
Hattonchiu1 (留言) 2008年2月19日 (二) 05:04 (UTC)回复

...

选举的时候真的谣言特别多...(这提醒维基人在编辑内容时, 最好每句话每个字都要有可靠的来源) --Kerry (留言) 2008年6月21日 (六) 05:06 (UTC)回复

关于近日的频繁编辑

近日RekishiEJ数次将过去本条目被删除的内容重新贴上,而引起频繁的编辑动作。建议大家在这里进一步讨论获得共识比较妥当。

该段内容之不适当,一是缺乏可供查证的消息来源。Wikipedia:可供查证:“维基百科的文章应该依靠于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这些来源应富有事实查证与正确性的声誉。”台湾变色龙应不属于这种来源。此外若想引用旧报纸报导,请提供报刊名称及日期。

其次当前这段反复增删的内容,属于报导文学,有非常多主观的陈述与评论,与百科的格式不合。应予改写。Kleistan (留言) 2008年8月4日 (一) 03:58 (UTC)回复

该方针目前因公民新闻使用问题故仍非正式方针,此外该节目一开始都还满符合专业新闻性节目的原则(我用的是第二集),制作小组会根据报导的社会案件选择合用报纸、杂志及新闻影片并找合适演员加以演出再外加旁白,有时还有案件关系人访谈,而我只是重述节目上所呈现的事实而已。另外报导文学是可靠来源,语气上则我已做到中立(想不出在详述邓如雯对该案件之自白及检警调查内容之差异有什么更好的方法,若有的话请告诉我),这点Kleistan应该知道。--RekishiEJ (留言) 2008年8月4日 (一) 13:43 (UTC)回复
台湾变色龙是戏剧,不是新闻或时事节目,不能作为案情的可靠来源。--Mewaqua 2008年8月4日 (一) 14:25 (UTC)回复
但它有时会有原创访谈啊!这些都是很可靠的资料吔!--RekishiEJ (留言) 2008年8月4日 (一) 14:37 (UTC)回复
戏剧始终是戏剧,即使某一部份来自可靠资料也不代表其馀部份可以信赖为事实。--Mewaqua 2008年8月4日 (一) 14:51 (UTC),后有修改
以后这样好不好,类戏剧只用原创访谈的部份,其他部份原则上尽量不予使用,但《台湾变色龙》中第一、二阶段及《社会记者的故事》可使用访谈以外资料,因为二者忠于事实程度并不亚于东森制作的《台湾启示录》。但也只有在编辑仍未充分善用旧报纸、杂志方可使用,而且当人物访谈以外的类戏剧内容与这些新闻媒体提供内容相冲时,就应以后者为准。并建议将类戏剧部份写入Wikipedia:可靠来源中。--RekishiEJ (留言) 2008年8月7日 (四) 12:50 (UTC)回复
类戏剧一文提到“制作单位有时会对内容加油添醋”。如果节目有访问当事人等,在条目内说“某某在《某节目》某集接受访问时说……”或许可以,但要视乎他说了什么,与条目主题是否相关等,及应保留原意,不要用“选择性引述”或其它方式扭曲被访者及/或节目的原意。--Mewaqua 2008年8月7日 (四) 15:07 (UTC)

本条目“抹黑版本”的一个明显疑点

邓如雯15岁时是1986年(按上面的讨论),当时陈水扁尚未加入民进党(他是在1987年出狱后才入党,年底才成为中常委),而“闯入邓家,不仅砸毁家具,甚至将邓父吊起来毒打”是更早的事,因此“抹黑版本”的“时任民进党中常委之陈水扁……将其保释”有明显可疑地方。--Mewaqua 2009年1月10日 (六) 16:16 (UTC),后有修改回复

其实还有个颇有力的证据证明这是抹黑版本:以台湾媒体对民进党之不友善,要是这件事情为真,怎么没有广泛报导?
以前PTT八卦版也有人澄清这件事是假的。Re: [问卦 邓茹雯杀夫案]

--Outlookxp留言2013年11月27日 (三) 12:08 (UTC)回复

本条目的参考资料

该判决书在网路无资料,书面则限本人调阅,不知为何可列入参考资料来源。 Reke (留言) 2009年5月13日 (三) 17:02 (UTC)回复

又被IP加入假消息

[2]--123.193.196.71留言2021年12月9日 (四) 13:46 (UTC)回复


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Outlookxp 协会没有出面,请慎言。--Jason留言2022年6月25日 (六) 16:41 (UTC)回复

注意2007年以后新闻的循环认证

同之前本页对谣言的众多讨论,这谣言是起源于当年的论坛,同年被IP放上维基造成散播,之后也被媒体误用造成循环认证。这件风波,让刚来维基不久的我第一次体会有破坏者拿维基作恶是会很大影响,于是我长年致力于反这类的破坏行为,可是我还是很多都没即时阻止,如维基百科:持续出没的破坏者/User:Qqqyyy。—Outlookxp留言2023年6月4日 (日) 05:21 (UTC)回复

返回到“鄧如雯殺夫案”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