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怀疑侵犯版权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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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名单里面可以按日期从远到近排列,最后的日期加在最后面,请参看英文版的排列。--Samuel 17:52 2003年11月7日 (UTC)
李氏朝鲜系列文章
可否解释一下,为甚么本来判定为侵权,后来又再取消的? -- 石添小草 22:57 2003年12月29日 (PST)
- 参看User talk:Kallgan--Shizhao 23:02 2003年12月29日 (PST)
- 我终于看到了“牧野鹰扬”这个笔名了... "__" 果然来了一位大虾。 -- 石添小草 23:06 2003年12月29日 (PST)
== 侵权相关规定 == 移动自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目前侵权的条目要7天后才能删除,如果要重写,可用[[條目名/temp]]的方式进行,但是仍然要等7天后侵权条目被删后才可以移到正确的命名下。我建议如果有合乎规定格式的条目产生后,即可以删除侵权的版本,可以减少侵权的东西留在维基百科上面。大家觉得如何?--KJ(悄悄话) 17:26 2006年2月11日 (UTC)
- 我支持 --Hello World! (✉) 17:58 2006年2月11日 (UTC)
- 不错的提议。--Jasonzhuocn...._交流 01:09 2006年2月12日 (UTC)
- ( ✓ )同意。-- 百楽兔 13:05 2006年2月12日 (UTC)
- ( ✓ )同意。--地球发动机(☞☏) 15:40 2006年3月31日 (UTC)
请教何为侵权
小弟编写香港撒玛利亚防止自杀会的时候资料来源的确是这一个网站,但肯定不是复制、抄User:Alltonight说的这一页,请问应以甚么标准验证?引用的都是资讯性字词,既不是创作性文字,又不是甚么独家资讯,是人人可用的字眼,就例如这个会何时成立,不参考官方网页怎样知道?况且在文章下方还有资料来源提供,小弟只是想开个头保留这个条目,并无侵权的意思,我想问这样算侵权吗?谢谢-- User:Srr 14:56 2006年4月6日 (UTC)
小弟在编辑香港儿童合唱团时亦遇到相同的问题,无意侵权,却被当侵权。烦请高手指点。--阿Lo 11:11 2006年4月20日 (UTC)
请教何为侵权
关于猴探井游憩区参考的内容主要是家人去猴探井玩的blog内容,并得到家人的同意,请问这样算是侵权吗?谢谢。Tumi 09:00 2006年5月1日 (UTC)
- 一般来说,其他网页的内容很少能不加修改直接成为百科全书的条目。因此这里的管理员认为,只要跟其它网页内容一致,或者大部分叙述均相同,就有侵权嫌疑。要解释清楚非常简单,就是在猴探井游憩区/temp这一页指出:内容是你自己写的,愿意在GFDL下发布,管理员就能替你把条目恢复。不过,要成为合格的百科全书条目,叙述方式上通常需要有些改变。--地球发动机(〠✆ - ✉✍) 01:04 2006年5月6日 (UTC)
奇怪...编辑后增加的内容不能显示出来
刚才在条目里对一则要求删除的文章提出反驳时,却不能显示内容出来,我再按一次编辑看看,我所编辑的内容依然在编辑页面里,可是我再回到条目去看,我的内容又不能显示。到底是发生了什么事?希望不是有人刻意阻止别人发表意见,硬要删除一些文章吧。 Dr.Tam 10:17 2006年5月10日 (UTC)
现在终于能显示了。希望这些事情以后不会再发生。 Dr.Tam 12:38 2006年5月10日 (UTC)
严重抗议:抗议删除"志道堂"一条目!
首先,所谓被指称为“侵犯版权”的内容只是该页面的部份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不应把整篇文章删除;其次,所谓“侵犯版权”的地方并不是完全照板煮碗的抄,一些动词和形容词也经过了修改。
在昨天我已经提出了,可是,有些人无视我的意见,把那篇文章整篇删去了!
所以,本人在此作出严重抗议!并且要求管理员对此失误作出道歉! Dr.Tam 05:03 2006年5月11日 (UTC)
如果三天内也没有回复的话,本人会申请“放假”,无限期停止编辑中文维基百科内任何一个中文字,直至此事得到解决为止! Dr.Tam 10:13 2006年5月12日 (UTC)
- 志道堂,此条目居然还被创建者提请到特色条目评选,汗啊……这里是维基百科,不是百度百科啊!--长夜无风(风言风语) 11:49 2006年5月4日 (UTC)
- 被创建者回退了--Dracula·聊天室 14:39 2006年5月6日 (UTC)
- 首先,所谓被指称为“侵犯版权”的内容只是该页面的部份内容,而不是全部内容,不应把整篇文章删除;其次,所谓“侵犯版权”的地方并不是完全照板煮碗的抄,一些动词和形容词也经过了修改;再者,资料来源方面,该网页也没有在底部列明版权的问题(一般其网页内容若受版权保护,会列明在网页底部,可是该网页没有)Dr.Tam 10:08 2006年5月10日 (UTC)
- “©2000-2004 The Hong Kong Council of the Church of Christ in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on http://www.hkcccc.org/.--Isnow 11:28 2006年5月10日 (UTC)
- 被创建者回退了--Dracula·聊天室 14:39 2006年5月6日 (UTC)
- 顺便补充一下,整个删除的操作过程并没有失误的地方。这个条目是由阁下提交到特色条目评选的,由User:Mcyjerry首先发现条目的侵权问题,并贴出原出处网站的网址。其后,User:Dracula和我都查证过“志道堂”条目和原网站的相似度,经过我的认真比对之后,发现除了开头一段简短的文字之外,其余文字均有侵权问题,和原网站一模一样的字句达到80%以上,所以才提请到删除投票这里。并且经过了7天时间的投票过程,除了你作为创建者提出反对之外,并没有其它反对意见,而你所述的两个理由,包括原出处网站没申明版权、有少部分文字没侵权,我和Isnow均作了回应,保留的理由不成立。所以最后由user:shizhao在投票结束之后作出删除的决定。--长夜无风(风言风语) 15:40 2006年5月12日 (UTC)
由上面的回复,再次证明你们在这件事上的疏忽。只有开头没有侵权?那后最后的”今天的情况”是我自已打的,不是抄来的;何况其他所谓侵犯版权的内容根本不是照抄的。
中文维基为什么永远追不上英文维基?就是因为永远被”版权”限死了维基人在新条目上编辑的自由。看来,我再留在中文维基也没有什么意思了...还是过去英文维基算吧,几天后我会放维基假期的了。
Dr.Tam 07:45 2006年5月13日 (UTC)
- 我已将条目剔除侵权部分后予以重新建立,这步工作你自己就可以完成,我在上面也已作说明。至于英文维基,版权也一样这样要求,侵权除了给维基带来法侓纠纷之外,无任何好处。--长夜无风(风言风语) 08:09 2006年5月13日 (UTC)
这也好,证明中文维基还有希望...我有空的话会再编辑的了。 Dr.Tam 08:22 2006年5月13日 (UTC)
严重抗议”墨经”一条目被删去了!
在5月16日,我看见<<墨经>>一文被指为“侵权”。于是,我便就此在出回复:
不应全篇删除,因为在目录那部份没有抄袭成份。--Dr.Tam 12:18 2006年5月16日 (UTC)
可是,一直也没有人反驳或回应我的回复。这就是说,大家对我的意见没有异议,可是,现在管理员又来无视别人的意见,无情的把那条目删去了!这是代表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做事就是这般马虎的吗?这些事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如果中文维基的管理员再是这样的话,只会赶走所有维基人!我的意见你们可以反对,但就绝对不应该连看也懒得看,就把条目删去了!请管理员尽快把条目复原!
Dr.Tam 10:35 2006年5月23日 (UTC)
第一次侵权
梭梭条目是由我建议的,编辑时也的确是参照了当前页面上连接的网址,非常惊奇,这里的管理员是靠什么检测出来的,难道这么多条目一个一个GOOGLE去吗?
但是在百度百科的梭梭条目,有关于此条目的相同解释(几乎也是COPY来的),而且百度百科里有明确的开放版权声明,可否认为我在这里编辑的条目是来自百度百科,呵呵,虽然这么说我都觉得有些无耻了。 --Ffn 07:23 2006年6月6日 (UTC)
侵权提报流程修正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其实很多上传到中文维基的图像,一看就知道是有版权且不符合合理使用条件。但现在有关图像的侵权并没有明确的流程规范。
以下是我对于侵权提报的新想法,参考英文维基的作法:
- 条目:Copyvio模板;图像:Imagevio模板,草稿:User:笨笨的小B/工作室1
- 然后加入Wikipedia:删除投票/侵权,改为这样:
7月19日
条目
图像
- File:Littleb.png,出自[2]--笨笨的小B | 茶饮 12:44 2006年7月19日 (UTC)
- 最后,将对使用者发出侵权通告列入流程之中。
这样如何?--笨笨的小B | 茶饮 12:44 2006年7月19日 (UTC)
更奇怪的是我从来都不知道为什么侵权图片是放到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而不是Wikipedia:删除投票/侵权--✉Hello World! 13:07 2006年7月19日 (UTC)
- 可以参考在英文版中的en:Template:imagevio模板。--Shinjiman ⇔ ♨ 13:18 2006年7月19日 (UTC)
- :我也觉得图像侵权应属于侵权页面,另外最近图像的删除很多,能否重新利用起图像的删除请求页面?--用心阁(对话页) 02:28 2006年7月20日 (UTC)
- 我是觉得应该先启用图像侵权。不过我觉得,确定侵权且完全无法当作合理使用的才应该提报侵权才是。--笨笨的小B | 茶饮 09:17 2006年7月22日 (UTC)
引用中国大陆政府官员的官方简历是否算侵权
对于引用中国政府官员的官方个人简历是否算侵权,本人的意见是不算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版中有相关条款支持
第一章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章第四节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个人以为,中国的官方个人简历一般是官员在人大选举或任职时提供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构成公开文件,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中行政类文件,实际上国内各新闻机构对这种简历都是自由使用的。同时符合第二十二条(三)“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五)“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因为这些简历都会在人大会议上散发。
同时:根据Wikipedia:版权常见问题解答哪里有版权自由的材料?中对“公有领域内的文章”文章定义:包含“美国联邦政府的文件,包括美国之音、NASA等官方机构;”。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认为中国的官方个人简历,属于中国政府文件范围内的,属于公有领域内的文章。
因此,我坚持官方个人简历可以自由引用。--mycode 18:23 2006年8月23日 (UTC)
- Mycode 兄您好,
- 中国大陆政府官员的官方简历,甚至任何一个国家官员的简历,都没有问题,问题在于,您是直接复制新华通讯社网路中心的网页资料,您可以看看这些网页的最下面,都是版权所有的宣告。
- 我的意思是说,您可以用您自己的话描述任何一个人的资料,不管他是不是官方人员,都没有侵犯到任何人的权利,但是,如果是直接复制了别人家已经写好的资料,那就是侵犯版权了,您侵犯的不是中国大陆政府的权利,而是新华网这个单位的著作权。--天上的云彩 找我聊天 22:17 2006年8月23日 (UTC)
1、官员个人简历(履历)的性质:这方面中国大陆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但查询各地区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均把发行官员履历定义为政府信息中的一种。(如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十款,或按“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google)
2、根据参与起草《中国信息公开条例》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周汉华的《中美政府公开制度异同》一文中对政府信息是否有著作权的解释:“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保护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从这一条规定看,几乎所有的政府文件都属于公有领域,民众可以自由使用,明显要优于美国的版权法。美国只规定联邦政府不得在国内适用版权法保护政府信息,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国家机关,并且,并没有在国内与国外进行区分。这样,我国的著作权法更有利于公众使用政府信息。”(第二节(二)政府信息的自由使用)http://www.usc.cuhk.edu.hk/wk_wzdetails.asp?id=2259 虽然文中提及法规汇编问题,但由于是有法律规定的特例,不能作为官员履历不能自由引用的理由。
3、虽然说我提交的官员履历能在新华网查到,但也能在政府官方网站查到同样内容,可以认为是新华网引用了政府信息中的官员履历,很难相信这种引用是反过来的。
综上所述,我提交的官员履历属于政府信息,而中国的著作权法允许民众自由使用政府信息,所以我编写的相关条目并没有侵权。
另外,据报道,《中国信息公开条例》将于今年年底出台,如果届时有法规认为这种引用属于侵权,再删除不迟。否则按现有法律原意,属于合法行为。
顺便再说一句,至少在大陆,填写履历的格式都是,xxxx年-xxxx年 担任xxx职位。任何不同的人按格式给同一个人编写履历,内容只能是一样的,如果要写得不一样,唯一的方法只能遗漏被编写人的某一段经历。当然,可以以文学创作的方法来描述一个人,而不是简单的罗列履历,但在信息不透明的大陆,这种创造难度还是比较大的。罗列履历仍然是最快描述一个人的办法。
欢迎大家对我的看法提出不同意见,大家共同讨论,看如何更好的利用政府信息壮大维基百科。--mycode 16:23 2006年8月24日 (UTC)
- 如果根据周汉华的《中美政府公开制度异同》一文的内容,其中附录中有“3.17U.S.C.sect;105(1994)。对联邦政府信息的限制性版权保护规定只适用于美国国内,联邦政府可以根据版权法在国外寻求对其信息的版权保护。”的描述,那么维基百科中文版或者其他版本引用美国联邦政府信息的合法性反倒存在问题。--mycode 16:34 2006年8月24日 (UTC)
新华网法律顾问答复:引用新华网中中国大陆政府官员的个人简历不算侵权
关于“引用中国大陆政府官员的官方简历是否算侵权”问题,我在该节也引用法律论证过了,同时也向新华网的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网络咨询,对方的答复是不侵权:
mycode
性别:保密 留言时间:2006-8-24 17:56:12
请教律师,常在新华网看见中国政府官员任免信息,其中多包含官员的个人简历。或者在各政府网站看见有关官员的个人简历,是否可以认为这些个人简历资料属于公众信息,不受著作权保护,可以自由引用。恳求回答,谢谢。
值班律师回复: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官员的个人简历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大庆分所 秦兰律师
证据:新华网首页最下方,有法律顾问的链接指向http://www.yuecheng.com/ ,证明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是新华网的法律顾问。 而答复在http://www.yuecheng.com/gbook.asp?page=7 ,由于该网页是动态的,你必须按时间顺序慢慢翻,找到我(mycode)在2006-8-24 17:56:12 的留言,下面有该法律事务所律师的答复。
由此可以证明在维基百科自由引用新华网或者其他政府网站发布的官员个人简历属于合法行为,希望各位别再把此类条目当作侵权条目加以删除了,谢谢。
--mycode 16:25 2006年8月31日 (UTC)
- 补充
- 事实上,根据我在“引用中国大陆政府官员的官方简历是否算侵权”一节的论述,引用中国大陆的政府公开信息均不属于侵权,具体范围可以参考各地制定的信息公开办法,深圳政府的信息公开办法所列内容较为典型,列举如下:
- (一)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二)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 (五)深圳产业导向目录;
- (六)本级政府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 (七)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 (八)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图则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 (九)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 (十)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 (十一)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
- (十三)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 (十四)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mycode 17:02 2006年8月31日 (UTC)
- 律师意见只是参考,本身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您咨询的这位律师的意见也未必正确。简历当然有独创性,不信你试着写一个简历就知道了,表述方法有很多途径,并非像您所说的,只能有一种表述。而且简历也不属于法律、法规、命令、决议、决定等官方“文件”。另外,信息公开不等于没有版权,这是两个概念。--鸟甲 17:02 2006年8月31日 (UTC)
- 我想,从来都没有人会认为官员的个人简历(不是指已写成文字的文章)会有侵权的疑虑,但问题在于,您之前的文章是,完全的复制来自新华网的网页内容,格式、表达方式、完全一成不变,我认为您是侵犯了新华网的著作权,即您侵犯了新华网将某一个事件、事实以文字表达成为著作的权利,假若您是参考新华网的某一个官员资料,然后用您自己的方式,表达在维基百科上,而不是一字不漏的直接复制过来,那么就没有任何侵权的可能。
- 我的意思是说,事件、事实本身,当然没有版权,但是,描述、表达这些事件、事实的组成的文字、语法、语句的顺序,是有版权的,所以,您应该用自己的描述方式来重新撰写,而不是直接复制新华网的资料。--天上的云彩 找我聊天 02:27 2006年9月1日 (UTC)
- 我同意你的意见“律师意见只是参考,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不过再次请教我的律师朋友后,他向我提供了三个大陆法院相关判例,来证明他的法律意见“官方个人简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是有司法实践证明的,并非只是律师个人意见。为了不使讨论散布在wiki的各网页,我把具体内容放在Wikipedia talk:版权常见问题解答里面,欢迎鸟甲朋友和其他对中国大陆著作权法有兴趣的朋友前去讨论。--mycode 06:22 2006年9月1日 (UTC)
- 我觉得mycode去信的问法应该这样问:“请问xxx的法律团队,在完全不修改表示格式,直接拷贝单纯人物基本资讯内容的著作,是否侵犯了贵单位的著作权?”,如果他们觉得是ok的,那未来的问题就一并解决了。如果只是问“信息”,那当然是ok的,一个人的身高等基本讯息,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KJ(悄悄话) 06:39 2006年9月1日 (UTC)
- 就算他们说OK也不能证明就是OK的,这个问题的法律属性不会以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意见而转移,他们的意见也不构成正式的版权声明的一部分,到时候他们想告还是可以告。--鸟甲 06:45 2006年9月1日 (UTC)
- 或者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维基百科对于版权的要求比其他网路媒体或法律来得高,因此即使合乎法律、合乎律师的意见,仍不见得可以被百科收录,“创作共用-署名-相同方式分享”(CC-by-sa)即是明显的例子,CC-by-sa有完整的授权条文,完整的授权规范,容许自由的使用及衍生创作,使用CC-by-sa授权的著作物,可以自由的被拿到Blog、论坛、甚至出版、商业利用,都没有触犯法律的问题,但是CC-by-sa与GFDL版权协议有冲突,所以维基百科并不收录CC-by-sa的著作物。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不见得只是合不合法的问题,维基百科本身就有自己的标准,这个标准必须合乎GFDL的规范,而这些标准事实上是比一般法律与认知来得严格,还是希望mycode能够先阅读Wikipedia:版权常见问题解答,了解维基百科对于版权的立场与方针,因为法律规定即使是可以使用,但在百科的版权要求下,不见得可以被纳入。--天上的云彩 找我聊天 07:09 2006年9月1日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