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中國共產黨制定的有關黨紀的黨內法規。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2004年2月18日又頒布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5年10月18日、2018年8月27日、2023年12月8日三次修訂。[1]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其中提到中共的黨紀處分共分5種,分別為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5種。[2][3]其中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和嚴重警告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中共黨內提升職務和在黨外擔任高於其原職務的黨外職務。黨員如果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黨外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外職務會被撤銷。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會依表現恢復黨員權利或被開除。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外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