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

轉嫁損失的方式

保險,在法律經濟學意義上,是種風險管理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保險被定義為透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

現代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19世紀德國的鐵血宰相奧托·馮·俾斯麥為了與社會主義運動爭奪工人階級而首先創建的,此後的歐洲各國也紛紛效仿,今天已經成為維護現代社會正常運轉不可缺少的一環。

早在公元前三千年和公元前二千年,中國和巴比倫的商人就開始嘗試轉移或分散風險[1] 。而財產保險的起源可以追溯至1666年倫敦大火[2]。18世紀初出現人壽保險。19世紀後期,意外保險出現[3]

基本概念

中華民國保險法: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 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 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依據合約規定,當受保人遭遇合約上詳列之意外事故或危險時,承保人同意支付規定金額之補償金,以賠償或保障受保人之損失。[4]

當一個實體(個人,企業,或者任何類型的組織)尋求風險轉移的要約被「保險人」(又稱「承保人」,通常是一家保險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機構)承諾,其就成為「被保險人」,這組要約和承諾構成的保險合同被稱為「保險單」,簡稱「保單」。保險單這種法定文件通常包含了定義保險事故發生的條件及保險責任等內容的保險條款,還包括保險期間、一旦條款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該承擔賠款金額、賠款應該賠給誰(受益人)。當特定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損失時,受益人享有向保險人索賠保單規定數額的賠款的權利。

向保險人支付費用的人被稱為「投保人」。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被稱為「保險費」,簡稱「保費」。大量客戶所繳納的保費一部分被用來建立保險基金用來應付預期發生的賠款,另一部分被承保人用做營業費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終保險人所支出的賠款和費用小於保險費收入,那麼差額就成為保險公司的利潤[5]

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即保險對象,人身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財產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的財產,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信用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信用導致的經濟損失[6]

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是指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最大給付金額之百分比。

費率的厘定

保險人使用保險精算來量化風險。保險人透過數據的編制來估算未來損失(預定損失率),通常採用合理的近似。保險精算使用統計學概率來擬合併分析風險分布狀態,保險人運用這種科學原理並附加一定條件來厘定保險費率。

這些附加條件包括預定投資收益率、保險單預定利率、預定營業費用和金,人壽保險公司的附加條件還主要包括預定死亡率。

保險公司所必須支付的預定利率將會拿來與市場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較,根據比較,許多保險公司並沒有在預定利率方面勝出,但是他們寧肯將其控制到比從別處借款的利率還要低。如果不這樣,保險公司將不會給所有者的資本以回報,那麼他們將借錢給其他地方以獲得市場價格的投資回報。

賠付率

  • 簡單賠付率:是一個時期內的賠款支出占保險費收入的百分比。
  • 經過保險費賠付率:年內賠款支出 / ( P101 × 1/24 + P102 × 3/24 + P103 × 5/24 + P104 × 7/24 + P105 × 9/24 + P106 × 11/24 + P107 × 13/24 + P108 × 15/24 + P109 × 17/24 + P110 × 19/24 + P111 × 21/24 + P112 × 23/24 + P201 × 23/24 + P202 × 21/24 + P203 × 19/24 + P204 × 17/24 + P205 × 15/24 + P206 × 13/24 + P207 × 11/24 + P208 × 9/24 + P209 × 7/24 + P210 × 5/24 + P211 × 3/24 + P212 × 1/24)

其中P101指上年一月份保險費收入;P205指本年五月份保險費收入,余者與此含義相同。

例子

例如,家庭財產價值$1,000,000,眾所周知財產發生風險引起損失足以導致家庭財務危機,所以財產所有者習慣上會購買家庭財產保險。保險公司會厘定一個保險費率,比如一年交費$1,000,交費後,財產損失的風險就轉嫁給了保險公司。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家庭財產遭受損失,保險公司就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一般條件下,該金額經常被核定為家庭財產重置或者修理的價格。

保險的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又稱為「可保權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通常投保人會因為保險標的的損害或者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為保險標的的保全而獲得收益。只有當保險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經濟上的,確定的而不是預期的利益時,保險利益才能成立。一般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這時才能補償損失;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存在,用來防止道德風險。

以壽險為例,投保人對自身及其配偶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在一些國家地區,投保人與受保人如有血緣關係,也可構成可保權益。另外,債權人對未還清貸款的債務人也具有可保權益。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又稱為「最高誠信」)保證保險合同當事雙方能夠誠實守信,對自己的義務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內容:

  • 保險人的告知義務
保險人應該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即術語、目的進行明確說明。
  • 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應該對保險標的的狀況如實告知。
  •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保證義務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於行為或不作為、某種狀態存在或不存在的擔保。保證較明確的一種是保險合同上明確規定的保證,比如盜竊險中保證安裝防盜門、人身保險中駕駛車輛必須有有效的駕駛證;不需明確的保證稱為默示保證,如海上保險中,投保人默示保證適航能力、不改變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由於保證條款對被保險人限制十分嚴格,所以各國法律都限制保險人使用默示保證,只有一些約定俗成的事項成為默示保證。
  • 棄權和禁止反言原則
棄權是當事人放棄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例如投保人明確告知保險人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足以影響承保,保險人卻保持沉默並收取了保險費,這時構成保險人放棄了拒保權。再如保險事故發生,受益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不索賠,構成受益人放棄主張保險金的權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經放棄某種權利,就不得再主張該權利。比如上面第一個例子,保險人不能在承保後,再向投保人主張拒保的權利。

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指透過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係來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與賭博

有人[誰?]認為保險是一種在保險期間進行的賭博[誰?](比較明顯的如道德風險)。保險公司賭你和你的財產將不發生損失,而你拿保險所不同的是拿給保險公司錢時可能並不期待發生事故,而你賭馬時卻期待你所押的馬能夠勝出。因為每個人並不期待自己死亡、殘疾或者發生疾病,而且保險公司通常把財產損失的一部分讓被保險人承擔(此即為自負額)。但這中間仍有不同,因為賭博是用確定的賭金來獲得不確定的鉅額報酬,但保險是用確定的保費來避免不確定的損失,兩者基本是背道而馳的。

保險和賭博很容易被混淆。其區別在兩個方面。首先賭博創造了一個新的投機風險,而保險只是處理一個已經存在的風險的技術手段。其二,賭博一方的損失是另一方的收益;而保險合約的雙方都不能由於損失得到更多的收益。所以賭博的雙方都希望另一方有損失;而保險合約的雙方都希望能避免對方的損失。[7]

保險的歷史

保險的萌芽

公元前2500年前後,古巴比倫王國國王命令僧侶、法官、村長等收取稅款,作為救濟火災的資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喪葬互助組織,用交付會費的方式解決收殮安葬的資金。古羅馬帝國時代的士兵組織,以集資的形式為陣亡將士的遺屬提供生活費,逐漸形成保險制度。隨着貿易的發展,大約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時代,商業繁榮,為了援助商業及保護商隊的騾馬和貨物損失補償,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了共同分攤補償損失之條款。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羅德島上,國王為了保證海上貿易的正常進行,制定了羅地安海商法,規定某位貨主遭受損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該船貨物的貨主在內的受益人共同分擔,這是海上保險的起源。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間,布匿戰爭期間,古羅馬人為了解決軍事運輸問題,收取商人24-36%的費用作為後備基金,以補償船貨損失,這就是海上保險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羅馬成立的各雷基亞(共濟組織),向加入該組織的人收取100澤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個月收取5澤司,積累起來成為公積金,用於喪葬的補助費,這是人壽保險的萌芽。

保險從萌芽時期的互助形式逐漸發展成為冒險借貸,發展到海上保險合約,發展到海上保險、火災保險、人壽保險和其他保險,並逐漸發展成為現代保險。

另有一說在波羅地海以捕魚維生的小村落,由於村中男性多以捕魚為生,時常發生天候不佳而導致船難,當地的婦人組織起來發起"救難金" 的制度,由每年固定繳納費用,一旦發生海難事件,受難者的眷屬,可以獲得此筆金錢,做為日後生活的補償,以此為保險的先例。

海上保險

17世紀,歐洲文藝復興後,英國資本主義有了較大發展,經過大規模的殖民掠奪,英國日益發展成為占世界貿易和航運業壟斷優勢的大英帝國,為英國商人開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險業務提供了條件。保險經紀人制度也隨之產生。十七世紀中葉,愛德華·勞埃德在泰晤士河畔開設了"勞合咖啡館",成為人們交換航運信息,購買保險及交談商業新聞的場所。隨後在咖啡館開辦保險業務。1969年勞合咖啡館遷至倫敦金融中心,成為現在的勞合社的前身。1801年,一 些外國商人在廣州聯合組織了一個臨時保險協會,對每艘船所載貨物提供保險,承保限額為1.2萬銀元。這是外商在華經營海上保險業務的開始。隨後,一些印度加爾各答的保險機構也在廣州設立代理處[8]

火災保險

現行火災保險制度起源於英國。1666年9月2日,倫敦發生巨大火災,全城被燒毀一半以上,損失約1200萬英鎊,20萬人無家可歸。由於這次大火的教訓,保險思想逐漸深入人心。1677年,牙科醫生尼古拉·巴蓬在倫敦開辦個人保險,經營房屋火災保險,出現了第一家專營房屋火災保險的商行,火災保險公司逐漸增多,1861年-1911年間,英國登記在冊的火災保險公司達到567家。1909年,英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火災保險進行制約和監督,促進了火災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

人壽保險

中世紀,各種行會盛行,德國的「扶助金庫」,英國的「友愛社」,荷蘭法國的「年金制度」等以集資的形式開始了人壽保險業。

英國蘇格蘭長老會教士羅伯特.華勒斯(Robert Wallace)與亞歷山大.韋伯斯特(Alexander Webster)在1744年建立的「蘇格蘭教會牧師遺孀基金會社」(演變成今日蘇格蘭遺孀基金)等保險組織,使人壽保險企業化。

社會保險

現代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19世紀德國的鐵血宰相奧托·馮·俾斯麥為了與社會主義運動爭奪勞工階級而首先創建的,此後的歐洲各國也紛紛效仿,主要包括醫療、養老(退休金)等方面。

中國保險發展簡史

先秦時期

中國早在時代,就形成了保險的思想。在《禮記》中記載:「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這是中國最古老的社會養老保險思想。(僅僅是一種道德主張而已,並非真正經濟化貨幣化的保險思想。)

西漢

漢宣帝時代,根據大司農中丞耿壽昌的建議,建立「常平倉制」,在邊郡搜築糧倉,榖賤時提高糧價買入,榖貴時低價出售給百姓。在隋文帝時代,建立「義倉制」,遇到災年,開倉放糧,救濟災民。這些都是財產保險和社會保險的萌芽,起到了防災防損的作用。

近現代─民國時期

中國現代保險最早的是廣州成立的「廣東保險社」,是隨着清代外貿在廣州發展,由外資開辦面向外貿商人而設的。而由華人資本承辦的保險公司最早是1885年招商局上海創辦的「仁和」、「濟合」兩家保險公司,後合併成為「仁濟和」保險公司,主要經營水、火保險。到第二次國共內戰結束前,上海華商保險公司剩餘129家並奄奄一息,外商保險公司64家。

1949年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49年10月,成立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設立分支機構,並正式對外營業。1951年,在公私合營中,28家私營保險公司合併成為太平保險公司民安保險公司。後來中國保險集團將這兩家保險公司合併成為「中國太平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專門對外國營業。1953-1958年,保險事業在調整中發展,一直到1958年大躍進共產風,到處吃飯不要錢,生老病死由國家統一包辦,認為不需要保險了。於是除了國外保險業務外,國內保險業務全部停辦。到1968年文化大革命時期,國外保險業務也停辦了。

改革開放後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國保險業務又逐漸恢復,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恢復營業,對內稱為中國人民銀行保險司,由中國人民銀行為主管單位並負責保險監管,後來逐漸脫離中國人民銀行成為獨立的保險公司,1986年南昌保險學校的成立使得中國保險業人才培養儲備上了一個大的台階。隨後,陸續成立了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並規定,保險公司不能產壽險混合經營。所以各保險公司逐漸分業經營。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的保險市場監督管理職能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接管。

現況

截至2005年底,中國大陸有中資保險公司42家,外資保險公司40家,金融保險集團6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家,保險代理公司1313家,保險經紀公司268家,保險公估公司219家。

保險的分類

按保險標的

  • 財產保險是以各種物質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物質財產或者物質財產利益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 火災保險是承保陸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範圍內,基本上處於靜止狀態下的財產,比如機器、建築物、各種原材料或產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災引起的損失。
    • 海上保險實質上是一種運輸保險,它是各類保險業務中發展最早的一種保險,保險人對海上危險引起的保險標的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 貨物運輸保險是除了海上運輸以外的貨物運輸保險,主要承保內陸、江河、沿海以及航空運輸過程中貨物所發生的損失。
    • 各種運輸工具保險主要承保各種運輸工具在行駛和停放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失。主要險種包括
      • 汽車保險承保各種汽車車身損失及第三者責任。
      • 航空保險承保各種客機和運輸飛機的飛機機身、第三者責任、旅客責任的保險。
      • 船舶保險承保各類海上船舶(客輪、貨輪、油輪、集裝箱船、躉船、拖駁、遊艇和漁船)的船殼、船上機器、導航設備、家具、物料及給養、燃油等,還可以加保與其他船舶碰撞而需免除的法律責任。
      • 鐵路車輛保險承保鐵路機車的任何(包括財產和責任)損失。
    • 工程保險承保各種工程期間一切意外損失和第三者人身傷害與財產損失。
    • 災後利益損失保險指保險人對財產遭受保險事故後可能引起的各種無形利益損失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
    • 盜竊保險承保財物因強盜搶劫或者竊賊偷竊等行為造成的損失。
    • 農業保險主要承保各種農作物或經濟作物和各類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 公眾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對其他人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
    • 雇主責任保險承保雇主根據法律或者僱傭合同對雇員的人身傷亡應該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 產品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因製造或銷售產品的缺陷導致消費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傷亡或者其他損失引起的賠償責任。
    • 職業責任保險承保醫生、律師、會計師、設計師等自由職業者因工作中的過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 保賠保險承保車、船在經營中,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對他人所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 保證保險保險標的是信用風險。
    • 信用保險以訂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險人承擔合同的對方的信用風險為內容的保險。
    • 保證保險以義務人為被保證人按照合同規定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權利人應履行義務的保險。
  •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身體或者生命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保險期間遭受到人身傷亡,或者保險期滿被保險人傷亡或者生存時,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而遭受傷殘、死亡時履行支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
    • 疾病保險,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疾病而支出的醫療費用,或者因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按照保險單的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 人壽保險承擔人的生命,以其生存或者死亡為保險標的的保險。[9]
      • 風險保障型人壽保險
        • 定期死亡保險以被保險人保險期間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 終身死亡保險以被保險人終身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 兩全保險以被保險人保險期限內死亡或者保險期間屆滿仍舊生存為給付條件的保險,有儲蓄的性質。
        • 年金保險以被保險人的生存為給付條件,保證被保險人在固定的期限內,按照一定的時間間隔領取款項的保險。
      • 投資理財型人壽保險
        • 分紅保險
        • 投資連結保險就是保險公司將收進來的資本(保費)除了提供給客戶保險額度以外,還會去做基金標的連結讓客戶可以享受到投資獲利。
        • 萬能人壽保險(又稱為萬用人壽保險)
  • 再保險以保險公司經營的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 獨資公司企業人意外人生保險,獨資公司又稱『一人公司』,獨資者承擔一切風險,此保險包含人生意外保險,若獨資者發生任何人生意外而不能繼續工作,保險公司將索賠最多個人總收入的百分之八十。此類保險在荷蘭被廣為應用。AOV

按保險性質

  • 消費型保險: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在某固定時期內,對被保險標的(人或物)的安全進行投保,如被保險標的在約定期內發生損失,則保險人需對投保人進行賠付,若被保險標的在約定期內完好無損,則投保人所投保的保費歸保險人所有。這種保險常見於短期的人身傷害保險,定期的貴重財產保險,如航空意外險,汽車保險等。
  • 投資型保險:這種保險常常表現為人壽保險,其本質屬於一種帶有輕微保障功能的理財產品。由於其利潤豐厚,又屬非剛性保險需求,是目前商業保險中,保險人最熱衷推銷的險種。而缺乏保險知識的大眾,往往會貪圖,以自己幻想的情況作為對這種險種的價值判斷,常受到保險代理人的慫恿鼓動,聽信保險代理人對保障和收益誇大的口頭承諾,甚至是欺騙,而購買了若干不適合的保險產品,最終導致上當受騙,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保險公司專業的精算師團隊設計的投資型保險是盡大可能地保障保險公司利益,因此投保人妄圖從這種產品中獲益的可能性極低。待日後才發現所能獲得的保障極其有限時,則悔之已晚。

爭論

人壽保險和儲蓄

某些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了現金價值,如果保險合同退保的話,投保人可以拿到該價值,或者可以透過保單借款得到該價值。有些保險單,比如年金保險或者基金型保險單,在需要的時候可以作為金融工具用來聚集或者清算財產,參見人壽保險

在許多國家,像美國和英國,稅法規定這些現金價值所得的利息在某種情況下不應徵稅。這種規定導致了人壽保險成為並被當做儲蓄避稅手段,如果早亡的情況發生的話。

中國的稅法並沒有明確這一點,但是通常未見對保險金所得徵稅。

保險條款的通俗化

保險條款裡面含有許多專業術語和法律條文,導致許多非業內人士閱讀和理解十分艱難。保險單內容也很複雜,很多客戶可能不能理解保險單規定的所有的費用、規定和保險責任。結果,人們可能購買了他們並不想要的保險。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了關於保險單內容至少應包含的標準條款,其他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了如何宣傳和銷售保險。

客戶雖然可以透過保險經紀人購買保險,經紀人會給客戶一些關於購買什麼樣的保險以及保險單的局限性等忠告。因為保險經紀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的情況,從而向市場上"販賣"費率低保障高的保險。但是在中國,保險經紀行業剛剛起步,數量少而且很不規範。

一些保險公司開始嘗試將保險條款進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數人看得懂。擁護的意見認為這是一個好的方向。但是許多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家認為,這樣做會導致保險條款失去法律意義上的嚴謹性,可能導致歧義,從而引發經濟糾紛。

「霸王條款」

2004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對中國保險業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做了點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它們是:

  1. 隨心所欲調費率 單方變更不協商
  2. 理賠扣除互助款 只講利益無信譽
  3. 文字口頭雙限制 住院津貼難求償
  4. 理賠須知事後給 自我免責無效力
  5. 單方規定投保人先向第三方索賠
  6. 任意設免賠率 轉嫁經營風險
  7. 殘車折歸投保人 加重消費者責任
  8. 規定管轄法院限制投保人選擇
  9. 降低施救費用的法定最高限額
  10. 任意設置拒賠及合同解除條款

有保險業內資深人士指出,第1條是否屬於霸王條款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果保險人調整費率的行為提前告知投保人並且宣告對方有機會解除保險合同的,調整費率不必提供理由。

其中的2、6、8、9、10五條不屬於霸王條款。例如第2條理賠扣除互助款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因為醫療費用報銷型健康保險,不允許投保人因此獲利。第6、9條對於免賠額(率)和賠付最高限額的規定,是保險人經常採用的風險管理的手段,用以防止道德風險,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第8條關於管轄法院的確定,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的管轄原則。第10條投保人提供各種證明材料是其義務,不履行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拒絕履行賠款義務,同時這些條款也是打擊保險欺詐的有效手段。

第3、4、5、7條應屬於不公正理賠行為,不屬於「條款」範疇。


保險基礎知識

保險分類

保險市場

流行文化

涉及保險從業員角色的影視作品

中國大陸

  • 《爸爸叫紅旗》,2002年電視連續劇
  • 《非常保險檔案》,2002年電視連續劇
  • 《睡龍神探之情愛保險》,2008年電視連續劇
  • 《歲月驕陽》,2010年電視連續劇

香港

美國

參見

參考文獻

  1. ^ See, e.g., Vaughan, E. J., 1997, Risk Management, New York: Wiley.
  2. ^ Dickson (1960): 4
  3. ^ Encarta: Health Insurance. [2020-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1-01). 
  4.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保險[永久失效連結] 於2011年4月11日查閱
  5. ^ 保险已成为生活必需品 八大理财趋势等你做主. 中國經濟網. 2012-10-17 [2014-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13). 
  6. ^ 小金斧. 保險淨值危機在2023是加劇還是緩解?. 小金斧. [2022-1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20). 
  7. ^ George E. Rejda, Principles of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10th edition, Person Education, 2009, page 24-5.
  8. ^ 厚生利群--香港保險史. 香港: 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 2009年9月1日: 411. ISBN 9789620428555. 
  9. ^ Daija Larson. What is the meaning of life insurance in insurance?. Purecover.co.uk. [2019-11-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2-12).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