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彭宇案

2007年中國的法律案件

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發生在中國江蘇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極大爭議的民事訴訟案。彭宇案發生後,類似訛詐攙扶者的案件越來越多地被報道出來,抑或是遇到摔倒的老人不敢上前攙扶。彭宇案成為一種社會現象

南京彭宇案
詳情
日期2006年11月20日 (2006-11-20)
時間9:30左右(UTC+8
地點 中國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水西門廣場一公交站台
地圖
統計
受傷1人
南京彭宇案
法院一審: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二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下達日期一審:2007年9月4日
二審:達成庭前和解協議
案件結果
二審開庭前,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雙方對此均表示滿意。依據當事人要求,在和解協議中增設了「雙方均不得在媒體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的保密條款。[1]

事件起源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陪同一名在路上跌倒的徐壽蘭老太太前往醫院檢查,檢查結果表明徐壽蘭股骨骨折,需進行人造股骨頭置換手術。徐壽蘭隨即向彭宇索賠醫療費,彭宇自稱是樂於助人,怎麼反倒被指成是肇事者,拒絕了老人的要求。後在各種調解失敗後,於2007年1月4日在鼓樓區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 據彭宇本人稱,當時其在公共汽車站發現一名老太太跌倒,馬上跑過去將其扶起並送其去醫院檢查。
  • 據徐壽蘭稱,「我當時親眼看到他撞到我的!」並表示,「我們老兩口都有退休金和醫保,兒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說承擔不起醫藥費,只是要討回一個公道。」
  • 據目擊證人陳二春先生稱,老太太手裡拎着保溫瓶,向第三輛公交車跑去。她跑到第二輛車的車尾時,不知為什麼就跌倒了。這時,他看到從第二輛車後門下車的彭宇走了幾步,上前幫忙,然後自己也上前幫忙,並打電話叫老人的兒女過來,整個過程大約半個小時。[2]
  • 陳二春先生回憶稱,當時整個過程很平和,他自己也上前幫忙,一起把徐老太扶到路邊,徐老太神志清醒,還借了電話給她兒子和侄女打了電話,徐壽蘭對他和彭宇連連感謝,還說「不會連累你們的」。但在第三次庭審上,陳二春先生的話被徐壽蘭堅決否定。[3]

事件結果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主審法官王浩對彭宇案做出了一審判決,稱「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並判斷「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說明事實經過並讓老太太的家人將她送到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他的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對此案的結論是「本案中,發生事故時,老太太在乘車過程中無法預見將與彭宇相撞;同時,彭宇在下車過程中因為視野受到限制,無法準確判斷車後門左右的情況,故對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過錯。」「本案應根據公平原則合理分擔損失,本院酌定被告補償原告損失的40%較為適宜。被告彭宇在此判決生效的10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人民幣45876元;1870元的訴訟費由老太太承擔1170元,彭宇承擔700元,並裁定彭宇補償原告40%的損失,即45876元,10日內給付。」[4]

2007年10月15日下午,中共江蘇省委書記李源潮在十七大江蘇省分組討論會上發表講話,專門提到了彭宇案,以其為案例介紹江蘇省「大調解」機制,作為其工作政績的展現。[5]此講話可視為省政府影響此案調解、審理結果的證據。同時標示着官方公開表示此案以庭外「和解」告結。

和解結果:和解結果並未對媒體公布,相關細節不得而知。據悉,該案和解的結果是彭宇承擔了10%的責任,賠償1萬餘元,傳言為「第三方」支付,但此傳言未獲官方確認。[6]

相關人物後續發展

  • 彭宇從南京某通訊公司辭職,去向不明。其律師和他還有聯繫。
  • 徐壽蘭從原住址搬走,2010年8月去世[3]
  • 彭宇的代理律師高式東從金鼎英傑律師事務所到了江蘇高等律師事務所。
  • 法官王浩調離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被安排在鼓樓區挹江門街道辦司法所。[7]

再次調查

2012年1月16日,新華社《瞭望》新聞周刊發表文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談:不應被誤讀的「彭宇案」》[8]劉志偉在接受專訪時指出,綜合當事人陳述和法庭調查,輿論和公眾認知的「彭宇案」並非事實真相,當時徐壽蘭(徐老太)經過一輛公交車後門時,彭宇正從這輛車後門第一個下車,雙方在不經意間發生相撞,彭宇先回頭時發現摔倒在地的徐壽蘭,隨即將其扶起,並與後來趕到的其家人將老人送往醫院治療,其間還代付了200元醫藥費。[9]

事件爭議

事件最大的爭議來自於一審法院的判定書,其判定大量的使用「常理」,而不是「根據證據」的撰寫方式,並不符合社會認識。

一審判決書所用常理:「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由於法官所用之「常理」具有法律效力,將強制性的修正社會原來的常理認知。 相關政府法律部門,也沒有公開宣傳一審「常理」不符合審理規則,表明杜絕此類「常理」。 彭宇案使社會認知到,做好事可能遭遇被一審「常理」甚至被二審終審「常理」的巨大威脅。 自此,一審法官所用之「常理」在逐步成為新的社會規範,社會道德風氣劇烈滑坡。

另外,次要爭議來自民事訴訟是否可以無證據僅憑常理推斷。 中國民事訴訟準則明確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而法院卻在原告方未能提出有力證據的情況下,運用「自由心證」的邏輯推理分析判定彭宇應承擔責任。[10]為彭宇作證的陳先生在得知結果後激動地說「朋友們,以後還有誰敢做好事?」。[10]

另一些觀點則認為「疑罪從無」適用於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充分則是無罪,而民事訴訟不適用「疑罪從無」、「無罪推定」。民法中即使理由證據不充分,法官也可從職業道德、職業素養出發,依照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責任,民事審判追求高度的概然性。[11]

第三方評論

  • 江蘇電視台城市頻道《甲方乙方》節目報道,在當時彭宇向派出所索要當時的筆錄時,派出所長稱當時筆錄丟失,但留有當時用手機拍攝的筆錄照片。當彭宇本人發現照片Exif信息顯示照片並非來自派出所所長本人的手機時,所長不得不承認其實照片是徐壽蘭當警察的兒子提供的。[10]
  • 人民網四川視窗則認為,彭宇被判敗訴是有積極意義的,可以提醒「活雷鋒」在見義勇為時要保護自己。
  • 華商報報道則質疑彭宇與其證人的說辭,並提出「不要被道德的熱情蒙蔽了我們的雙眼」。
  • 騰訊新聞評論說「所以,彭宇案中只有法律問題,沒有道德問題。或者說,在法律問題沒有搞清楚的時候談論道德問題是非常危險的。」[12]
  • 網易新聞稱,「大部分網友認定彭宇是好心沒好報,無辜受害,對他充滿了同情。」[10]
  • 南方周末發表的楊支柱文章則質疑判決書中判定原告無責任沒有依據,引用《民法通則》相關條款因此也有悖常理。[13]
  •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微博發表「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麼?」的評論,重申了「彭宇案」的法律真實性,並表示「『彭宇案』不能再成為我們逃避的藉口」。[14][15]

後續

為保護救助他人的人不受到訛詐,中國大陸的部分省市對此做了立法,例如《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於2013年8月1日正式生效[16]

2017年3月頒布、同年10月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了《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宣布嚴厲打擊碰瓷行為,可根據不同情況而以不同罪行處罰,例如實施「碰瓷」及故意造成他人財物毀壞可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以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17][18]

參見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 “彭宇案”不是“道德滑坡”标志. 鳳凰網.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05). 
  2. ^ 南方網. 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 被判赔4万(图). 2007-09-06 [2007-09-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9). 
  3. ^ 3.0 3.1 陳志強. 南京彭宇案再调查:老太去世 原法官调任街道办. 北國網-遼瀋晚報. [2011-1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06). 
  4. ^ 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 被判赔4万. [2007-09-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9). 
  5. ^ 中国新闻网:李源潮谈彭宇案. [2023-08-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8-28). 
  6. ^ 《瞭望东方周刊》:彭宇案“和谐”解决. [2009-1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3-25). 
  7. ^ 王永端. 南京彭宇案原告搬家彭宇辞职 主审法官被调离. 半島網-城市信報. [2011-10-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27). 
  8. ^ 徐機玲; 王駿勇.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谈:不应被误读的“彭宇案”. 瞭望. No. 3. 2012: 40–41 –透過新浪新聞轉載. 
  9. ^ 彭宇案真相再調查(組圖)_網易新聞中心,2012-01-18,甘肅日報
  10. ^ 10.0 10.1 10.2 10.3 南方網. 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 被判赔4万. [2007-09-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9). 
  11. ^ 南京“彭宇案”续:判决引发三大争论焦点. [2011-07-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2-19). 
  12. ^ 四川在線. “彭宇案”你搞清楚了没有. [2007-09-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2-19). 
  13. ^ 南方周末. 即使彭宇确实曾与徐老太相撞. 2007-09-13 [2007-09-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12). 
  14. ^ 最高人民法院. 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2017-06-15 [2019-03-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3). 
  15. ^ 法制日报: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人民網. 2017-06-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03). 
  16. ^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深圳特区报. [2013-08-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年8月24日). (2013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17.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中國新聞網. 2020-10-14 [2020-11-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9). 
  18. ^ 遭遇“碰瓷”怎么办?两高一部发布的最新指导意见为你撑腰-新华网.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9).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