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的省級地方行政機關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主要領導
省長胡玉亭
副省長
6
蔡 東 劉 凱 李國強 賀志亮 楊安娣 梁仁哲
秘書長劉化文
機構概況
業務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組織上級機構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機構類型省級人民政府
行政級別正省級
授權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組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下級機構
辦公廳1
組成部門24
直屬特設機構1
直屬機構12
部門管理機構5
聯絡方式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實際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新發路329號
電話號碼+86 (0)431 88904403
對外官網www.jl.gov.cn
吉林省人民政府
影像資料
吉林省政府所在地為原日本關東局關東憲兵司令部舊址

沿革

最早可追溯到1945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東北局批准、在長春市成立的吉合地區行政委員會。同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東北局撤銷吉合地區的黨政軍機構,組建吉林省黨政軍機構。12月下旬,在永吉縣成立吉林省政府。1949年4月,吉林省政府改名吉林省人民政府。1955年2月,吉林省人民政府改組為吉林省人民委員會。1968年3月,成立吉林省革命委員會。1980年3月,吉林省革命委員會撤銷,復設吉林省人民政府[1]:139,169

2005年,吉林省人民政府成立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正廳級建制,作為省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管理長白山保護開發區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2]

  1. 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2.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7. 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8.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9.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幫助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10.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1. 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根據《吉林省機構改革方案》,除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外,吉林省人民政府設置組成部門24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2個,部門管理機構(副廳級)5個[3][4]

吉林省人民政府設置下列機構:

組成部門

(辦公廳掛參事室牌子;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長吉圖開發開發先導區規劃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科學技術廳掛外國專家局牌子;工業和信息化廳掛中小企業發展局牌子;文化和旅遊廳掛文物局牌子;應急管理廳掛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牌子;外事辦公室掛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市場監督管理廳掛知識產權局牌子。)

直屬特設機構

直屬機構

(國防動員辦公室掛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掛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掛軟環境建設辦公室牌子。)

部門管理機構

直屬事業單位

派出機構

歷任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