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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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分權、分權自治或權力分散,是「權力去中心化」的簡稱,「中央集權」的對稱[1]:1380;指國家權力之一部,歸由地方政府行使的制度[1]:1380,目的為竭力謀求限制上級權力、最大程度的增強下級權力,以防止獨斷專制的出現。
該名詞經常用於政治範疇之中,是國家權力依法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行使權力,並且刻意使某方面的地方權力能大於中央權力的制度,只要不構成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等危害到立國之本的行為,其餘權力能下放的則盡量下放。倡導國家以強制形式使權力部分回歸地方政府,這會讓中央政府行實行權力時,經濟成本、人力成本、維修成本等因素大幅下跌,既能保障整體國家經濟、國際地位的成長,亦讓中央政府將其目光聚焦在最需要扶持的地方,例如國防、軍事、貿易、外交、聯盟等領域。
「地方分權」一般分為兩方面,一個是在「法」的層面上將權力下放,一個是在「人」的層面上讓權力過渡轉移。
以「領土權」來舉例:第一種即「對某一行政區劃的權力進行具體調整」,第二種則是用「規定地方的首席代表的權力多寡」。尚有一種特殊的「技術性」權力分散,讓擁有公共法人資格的團體(établissement public)內部成員之間,互相進行權力轉移。在企業、學校等非政治範疇之內,第三種特殊情況反而較多,也更加傾向使用「權力分散」一詞。
概述
緣由
一般而言,中央政府主要負責治安和對外事務,而地方政府主要提供公共服務[2]:16-17。因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功能不同,故地方自治有其必要[2]:16。國家作為獨立法人實體,主要任務是維持自身生存和發展,與其他國家交往[2]:17。中央政府作為國家代表,要承擔保全之責任,使國家免受傷害,健康生長[2]:17。地方政府作為中央政府之組成分子,無須亦無從顧及整個國家之安全等問題,只需要滿足本地區居民生活即可[2]:17。
政府是由於人民需求而建立,主要保障社會秩序正常,維護人民正當權益[2]:17。因此,人民在其生產與生活過程中,必然與政府發生聯繫,政府也時刻承擔着為人民提供服務之義務[2]:17。人民不可能直接涉及到中央政府,而必須由地方政府來滿足人民各種利益要求[2]:17。諸如民主制度所要求廣泛公民參與等問題,事實上只是人民與地方政府之關係[2]:17-18。當代國家地大人廣,難以使人民直接參與中央政府事務,或影響中央政府政治決策[2]:18。地方自治為人民政治參與提供條件[2]:18。在地方自治制度中,人民直接選舉地方議會和地方政府官員,通過某種形式直接參與地方管理、行政及訴訟等事務[2]:18。這滿足人民政治需求,又符合政治治理之民主原則和精神[2]:18。地方自治是一種當代政治統治有效形式[2]:18。
權力有其必要,但需要適當限制和分散行使[2]:18。在統一國家裏,權力集中可以高度整合國家,由上而下穩定政治秩序[2]:18。如果事權不一,那將國家分裂,人民無所適從[2]:18。但是,權力集中並不意味所有權力應集中至中央政府手中[2]:18。高度集權會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危害,因此需要按照權力分散原則,適當縱向和橫向分佈權力[2]:18。地方自治是縱向分佈權力,使地方政府獲得某些中央政府所不得干預之自治權,實現權力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在不同地方政府之間分散行使,同樣有利國家正常運行[2]:18。
形式
地方分權大多為聯邦制國家或實行地方自治之國家所採用[1]:1380。
除軍事、外交等全國性重要事項,由中央政府統一掌管外,凡地方可以處理的事項,如工農業、商業等,均由地方政府負責。有的如交通、財政等項,則由中央與地方分管。在該制度下,中央和地方之權力均由憲法規定,各有其範圍[1]:1380。自治政治是民主政治最高形態[2]:20。地方政府在法定範圍內行使其職權,但同時執行中央委託的全國性政務[1]:1380。
地方自治是地方享有一定自治權力的管理制度[1]:1380。資產階級革命初期,資產階級為反對封建專制,要求參與政權而提出[1]:1380-1381。自治政治作為民主政治最終發展,使人民徹底實現自我管理[2]:21。實行地方自治的國家,一般在法律上規定,地方居民可以選舉地方自治機關,管理地方事務[1]:1381。
原則
現代自治政治是一種依法自治,在中央政府統一管轄下,依照憲法和中央政府制定之其他法律,以及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不抵觸中央政府法律精神之法律文件、實行自治之政治[2]:27。自治政治是有規則、有秩序之政治形態,不是無政府主義、為所欲為[2]:27。
依法自治是國家統一之基礎,是地方自治政治基本前提[2]:28。政治民主與依法自治不可分離,民主需要法治,按照民主和法治原則治國[2]:28。因此,要用民主政治原則處理地方自治政府問題,用法律規範地方政府地位和自治範圍[2]:28。因為民主聯繫權力分散行使,而自治是權力分散行使之重要舉措,所以民主也需要自治[2]:28。在法律規範下實行地方自治,使民主政治原則貫徹到地方政府層面,是現代政治發展必然趨勢[2]:28-29。在現代社會,政府社會責任日益增強,所以中央政府處於既負責任、又力不從心之困境[2]:29。通過法律規範,使地方政府獲得廣泛自治權,既可減輕中央政府對社會之沉重負擔,又可使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連成一體,共同履行當代政府對社會之職責[2]:29。
與割據或分裂的不同
從表面上看,地方割據或分裂似乎是爭取一種權力結構,由地方自我管理[2]:29。但是,地方割據或分裂實質上是地方對抗中央,以擺脫中央甚至另組政府,從而破壞國家統一[2]:29。根本區別正是建立在依法自治原則基礎上[2]:29。在地方自治政治中,自治地位及權力範圍和界限由統一之國家法律確定;而在地方割據或分裂情況下,統一法律被拋棄,侵害國家主權[2]:29。因此,現代國家主張地方自治,並努力創造地方自治條件,但都反對地方割據或分裂[2]:29。
法律
規範自治之法律,一般有憲法確認地位[2]:31。即以國家根本法確定其轄區地方政府自治地位[2]:31。
地方政府雖然是國家一部分,但是相對於中央政府來說佔有甚麼地位,則表現不同形態[2]:31。即使是在現代一些集權制國家,雖有地方政府之名,由於沒有自治權,實際上沒有其獨立地位[2]:31。因此,通過憲法來規定地方政府自治地位,是自治政治重要特徵[2]:31。憲法一般不涉及地方自治政府具體自治範圍和權力界限,僅僅制定自治一般原則[2]:31。中央政府承認地方政府自治權利,並保證地方政府行使這些權利[2]:31。地方自治政府必須按照自治原則來組織地方議會和地方政府[2]:31。
在實行地方自治之國家,一般還制定地方自治法律,以具體規定地方自治權利[2]:31。在有些國家,某些專項法律或法律文件也涉及地方自治權之規定[2]:33。某一地方政府還可以申請中央議會通過一項私法案而獲得權力[2]:33。因倡議頗費周章,現在實踐中並不多見[2]:33-34。在英國,地方政府還可以通過臨時命令獲得許多特殊權力;有時大臣特別命令也能起到法律文件作用[2]:34。按規定,地方政府得向有關大臣提出計劃,大臣往往先舉行聽訊會,然後才準施行[2]:34。只要議會不否決大臣命令,即可授予地方政府以法定權力[2]:34。
理論
自治政治範圍都是所謂地方事務,而國家事務由中央政府管轄,不屬自治範圍[2]:38-39。
所謂地方事務,大致包括地方議會選舉及地方政府組成、地方治安、教育、地方規劃和公共衛生等事項[2]:39-41。地方自治機關由當地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是實行地方自治重要前提[2]:39。地方治安即警察權,很多國家由地方政府行使,直接與地方自治政府形成有關[2]:39-40。在西方國家,早期人們把地方政府稱為「守夜人」,職能主要是地方治安[2]:40。地方政府一般管理教育事務,主要是初等教育及中等教育[2]:40。隨着社會發展和進步,公民受教育是權利和義務[2]:40。地方規劃,包括財政預算、市政建設、保護土地和運用資源等,當由地方自治機構管理[2]:40。公共衛生是地方自治政府一項重要職責範圍,儘管似乎不太起眼[2]:40。政府對社會之責任在公用服務事業,如在地方轄區內修橋補路、供水、供電、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等[2]:41。
結構與關係
能說明自治政治之本質,是其實際運行,而不是其靜態規範[2]:78。在實行地方自治國家,中央政府在確保統一法律前提下,往往允許地方政府制定不與中央法律相抵觸之地方法規和單行條例,並自由裁量執行[2]:86。在特別行政區自治地方,地方政府擁有制定法律權力,不僅可以保留並制定與中央政府法律體系不一致法律,還具有獨立司法制度和終審權[2]:86-87。很多國家即使實行自治政治,地方政府很大部分財政來源於中央政府各種形式撥款,中央政府由此來鼓勵或阻礙地方政府某種活動,或者監督地方政府實施中央政府某項地方計劃[2]:87。種種不同情況,決定地方自治政府與中央政府不同關係模式[2]:87。
權限劃分
自治政治是自我管理,具有一級地方政府某些治理社會之權力[2]:87。從主權管轄角度來看,中央政府統治權力可以管轄任何一個地方政府[2]:87。但是,一個國家為確保地方政府具有自治權力,往往明確劃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權限關係,體現中央政府管轄對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一定自治權力[2]:87-88。邏輯上,中央政府權力應該是無所不包,無所謂「分」與「不分」或「分到」與「分不到」[2]:88。所謂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權限劃分,主要是指地方政府怎樣從中央政府「分到」甚麼權力[2]:88。
確定地方自治政府之自治權限,並不意味着地方自治政府完全擺脫中央政府控制[2]:95。事實上,任何形式以及任何程度之地方自治,都是在中央政府控制下建立並正常運行[2]:95。中央政府控制地方自治政府是國家完整統一之根基[2]:95。中央政府統一立法控制地方政府,把地方自治政府權力規範於憲法、法律範圍內;通過指導、命令、人事任免等行政措施控制地方政府,規範地方自治政府行為;通過財政撥款控制地方政府,提供某些地方事務管理經費[2]:95-99。通過財政控制,中央政府能夠很大程度影響地方自治政府施政[2]:101。
功能
自治政治可以防止中央集權[2]:105。中央政府考慮問題主要是國家統治、政策一致;難以把握不同人民、不同利益以及不同地區治理要求;甚至可能把不一致、不協調地方利益和人民要視為國家異端,從而排斥於政治議程之外[2]:106。高度集權並不能帶來高效率,行政管理效率必然低下[2]:106。自治政治保障地方政府權力,同時也保障中央非集權地位[2]:107。自治政治有效阻止集權,使各級政府對於其管理區域具有確定責任[2]:107。自治政治適應現代複雜政府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合乎經濟和效率[2]:112-115。在自治政治前提下,地方政府不能向中央政府轉嫁管理事務和推卸管理責任,必須懂得對地方事務之責任;人民也懂得地方事務管理是地方政府所致,對地方政府直接聯繫,便於人民對政府選擇和監督[2]:117。地方政府管理地方事務都是人民身邊事,與人民利益密切相關,為人民所特別關注[2]:118。自治政治鼓勵地方積極,地方政府具有足夠自治權力來管理地方事務,人民參與地方政府管理,促使地方政府及人民為國家發展而努力[2]:117-118。
通過自治政治,可以使人民主動投身於與自己相關生活中,提高自己素質和熱情,使國家生活到運轉[2]:124。人民有條件參與地方事務[2]:125。需要公民具備必要文化素養和平等、自主、守法等基本觀念[2]:127。實行地方自治政治,有效對人民教育和培養[2]:127。
推動經濟發展
自治政治給予經濟不同扶持和服務[2]:120。國家可以通過地方自治政府,對不同地區不同情況分別治理,使整個國家全面發展[2]:120。由於地方政府建立在基層,與人民直接聯繫,瞭解地方情形,容易制定適合當地經濟政策,鼓勵人民積極從事經濟活動,以推動經濟發展[2]:120-121。自治政府下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分享財政權,能夠增強地方政府財政責任,合理使用財政收入,直接為經濟發展服務[2]:121。自治政治可以給地方政府廣泛管理空間,為地方經濟發展創造條件[2]:123。地方政府具有充分自治權力,就可以根據本地特點,認真規劃並積極創造必要基礎和條件,從而直接推動經濟發展[2]:123。政府成本得到控制,間接促進經濟增長[2]:123。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事務減少,機構和員工大幅削減[2]:123-124。政府開支大減,公民稅收相應減少[2]:124。另一方面,人民直接交給地方政府一定稅收,就能夠直接監督稅收用途,無論政府還是人民,都能夠注意如何用最少耗費幹更多事情,以取得更有效成果[2]:124。
權力分散的類型
根據 Dennis A. Rondinelli (l'Université du Wisconsin) 及 Echraf Ouedrago (l'Université Laval) 的認同,權力分散主要存在四種不同的類型:
- 行政分權 (權力下放)
- 功能分權 (委託權)
- 政治分權 (歸屬權)
- 結構分權 (私有權)
法國
法國有相當長時間的單一制國家歷史,因此其行政向來都傾向中央集權。
在行政劃分上,中央也握有大部分的職權。惟獨,巴黎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在國家歷史中長期扮演着特殊的角色。然而,在現代,這種有強烈偏重的政策正受到越來越大的挑戰,尤其它正在阻礙各地區經濟社會的平等發展。
地方分權運動
「地方分權運動"(décentralisation),旨在提供各地方行政區域以自有職權,異於國家之所有,以令人民選舉其權力機關,及保障在整個領土上之公權之平等。權力分散令決定權近於民眾,有利導向社區民主。權力下放(déconcentration)則為相異之稱謂,旨在通過將中央行政梯隊之職能轉移於地方,即省長、省級公共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下屬,以提高國家運轉之效率。」──國民議會
在法國,第一批地方分權法律(德費爾法 Lois Deferre)在1982-83年間由皮埃爾·莫魯瓦政府推行。它們是繼戴高樂將軍的「區域化」計劃(於1969年公投中失敗)之後的第二次嘗試。1982-83年的地方分權運動源於副總理奧利維埃·吉夏爾(Olivier Guichard)在報告《一起生活》(Vivre ensemble)中的倡議,但特別是由於1977年新的政治氣候:當時新一代的政治人物和社會黨紛紛取得了市級選舉的勝利。
讓-皮埃爾·拉法蘭(時任總理)在2002年和2004年間再次將地方分權改革提上了議事日程,而這新的一波浪潮被稱為地方分權的第二幕。這次改革的結果被普遍認為讓人失望,因而進行第三幕的要求也已被提出。
權力分散的優點之一,在於它將公共政策的制定更迫近於民眾的需要。但同時,由於地區間資源和決策所潛在的不均等,新的區域間不平等的可能性也會被引入。
去中心化
術語地方分權或去中心化(décentralisation),同時也指稱一項土地規劃政策,旨在減少巴黎及周邊地區在地區發展中所占比重。另一項政策「工業分散」也被提及,特別是五十年代中期,國家試圖鼓勵工業走出巴黎地區,參與外省的「外援建設」(développement exogène),這個政策之後受到「地方發展」(développement local)的支持者們的強烈批判。
在法國,地區間強烈的落差導致了這種去中心化政策。法蘭西島大區集中了實際上大多數的人口和經濟活動。而在外省,許多地方都處於令人擔憂的荒廢狀態。正是這種情況導致了1960年代的雄心勃勃的土地規劃政策的出台,這都要感謝土地規劃和區域事務評議會(DATAR: la Délégation à l'Aménagement du territoire et à l'Action Régionale)的組建。這項去中心化是通過建立平衡的都市而實施的。
問題
如果法制不完備,中央超越界限剝奪地方自治權力,地方政府僭越權力對抗中央或其他地方,從而發生地方分裂主義現象[2]:130。如果一個國家地區間發展極不平衡,自治政治基礎也就可能受到影響[2]:130。如果國家自治政策不利於減少發展不平衡,就有可能影響地方服從中央前提和基礎,從而滋生地方分裂主義思潮[2]:130。中央政治穩定是自治政治重要基石[2]:130。當中央政府發生裂痕和衝突,地方分裂主義總會抬頭[2]:130。在多民族國家,民族不融洽是導致地方分裂主義重要因素[2]:130。長遠根本解決地方分裂主義,是建立保持國家完整統一、又保障地方具有充分自治權力之政治機制[2]:131。
評價
孫中山認為,地方自治是政治基礎:「日本之強,非強於其堅甲利兵,乃強於其地方組織之健全。不過,他們的這種地方自治,官治氣息很重,是不乎合國民黨民權主義全民政治的要求;但他們的某種精神和方法,在訓政時期卻很可參考,所以仍然有考察的價值。」[3]
參見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辭海編輯委員會 (編). 《辭海》(1989年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 1989.
- ^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27 2.028 2.029 2.030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 2.036 2.037 2.038 2.039 2.040 2.041 2.042 2.043 2.044 2.045 2.046 2.047 2.048 2.049 2.050 2.051 2.052 2.053 2.054 2.055 2.056 2.057 2.058 2.059 2.060 2.061 2.062 2.063 2.064 2.065 2.066 2.067 2.068 2.069 2.070 2.071 2.072 2.073 2.074 2.075 2.076 2.077 2.078 2.079 2.080 2.081 2.082 2.083 2.084 2.085 2.086 2.087 2.088 2.089 2.090 2.091 2.092 2.093 2.094 2.095 2.096 2.097 2.098 2.099 2.100 2.101 2.102 2.103 2.104 2.105 (復旦大學教授)桑玉成. 《自治政治》. 三聯書店(香港). 1994. ISBN 9620411668.
- ^ 1918年7月,孫中山在上海法租界莫利愛路二十九號住宅與李宗黃談話,見李宗黃:《總理的訓示》,刊重慶《掃蕩報》,194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