徭役
徭役(法語:Corvée),或稱繇役、傜役,指政府規定人民承擔的義務勞動[1]。其特點是不定期進行,通常每年只需工作一定的天數。東亞歷史上指律令制下派成年之健全男子為政府的勞動。包含兵役、夫役等。民眾必定服役,有官職、爵位或科舉資格者或許可以免役,有時亦可繳納一筆稅金,換取免役資格。
徭役在封建歐洲、現代和古代的埃及、古代蘇美爾[2]、古羅馬、中國、日本、印加文明、亨利一世時期的海地以及美國占領時期的海地,直到20世紀60年代中期的葡萄牙非洲殖民地都曾存在。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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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
從古王國時期(約公元前2613年,第四王朝)起,勞役被用於政府項目。[4]在尼羅河泛濫時期,勞役被用於包括金字塔、神廟、採石場、運河、道路等在內的各種建設項目。
公元前1350年的阿瑪爾奈書信,主要寫給古埃及法老。其中有一封簡短的信件專門討論了勞役。在382封書信中,有一封來自米吉多的比里迪亞(Biridiya)的完好信件,題為《提供勞役》(Furnishing corvée workers)。
後來,在托勒密王朝時期,托勒密五世在公元前196年的《羅塞塔石碑法令》中列出了22項應受到表彰的成就以及為此給予他的十項獎勵。其中靠近列表中間的一個較簡短的成就如下:
他(法老)頒布法令:——禁止強迫水手服勞役。[5]
這一聲明暗示了強迫水手服勞役在當時是普遍的做法。
直到19世紀後期,許多埃及的公共工程項目,包括蘇伊士運河[6],都是依靠勞役建造的。從法律上講,這種做法在1882年大英帝國控制埃及後結束,因為英國原則上反對強制勞動,但勞役的廢除被推遲到埃及償還完外國債務之後。在19世紀,勞役發展成為一個全國性的計劃。它常被用於短期項目,如建造灌溉工程和水壩。然而,尼羅河三角洲的地主們用從上埃及招募來的廉價臨時勞工取代了勞役。因此,勞役只在少數地方繼續存在,而且即使在這些地方,農民也常常抵制這種做法。隨着埃及在1860年之後逐步現代化,勞役開始逐漸消失,並在1890年代完全廢除。[7]
歐洲
中世紀的歐洲,農業勞役並非完全無償。按照慣例,勞役工人通常會得到少量的報酬,通常是現場提供飲食。勞役有時也包括軍事徵召,這個術語有時還被稍微擴展來指代強制徵用軍需物資;這種形式最常見的是「車役」(cartage),即領主有權要求提供運輸車用於軍事目的。
由於農業勞役通常在農民需要照顧自己田地的關鍵時期被領主要求執行——例如在播種和收穫季節,因此引發了嚴重的不滿。到16世紀,農業領域對勞役的依賴開始減少,逐漸被有償勞動取代。然而,它在歐洲的許多地區仍然持續存在,直到法國大革命及其後的一段時間。[8]
奧地利、神聖羅馬帝國和德國
農奴租佃(Socage)對哈布斯堡君主國及後來的奧地利帝國以及大多數屬於神聖羅馬帝國的德國諸邦來說至關重要。農民每年要被迫為貴族從事6個月艱苦的農業勞動。當現金經濟(cash economy)得以建立時,農奴租佃逐漸被納稅所取代。
在三十年戰爭之後,對勞役的需求變得過於高漲,使得這一制度變得失效。它的正式衰落與神聖羅馬帝國和哈布斯堡君主約瑟夫二世在1781年廢除農奴制有關。然而,勞役制度繼續存在,並且直到1848年革命時期才被廢除,與此同時,貴族與普通民眾之間的法律不平等也被取消了。
波希米亞(或捷克地域)是神聖羅馬帝國以及哈布斯堡君主國的一部分,而勞役在捷克語中被稱為「robata」。在俄語和其他斯拉夫語族的語言中,「robota」表示任何類型的工作,但在捷克語中,它專門指的是無償的、非自由的勞動,也就是勞役或農奴勞動,或者苦工。這個捷克詞彙被引入到德國的一部分地區,那裡將勞役稱為「Robath」,並在匈牙利稱為「robot」。後來,捷克作家卡雷爾·恰佩克在他於1920年創作的戲劇《R.U.R.》中使用了這個詞,他是在他的兄弟約瑟夫·恰佩克的建議下,為(最初是擬人化的)機器引入了「robot」這個詞,指的是為其所有者無償工作的機器。
法國
在法國,勞役制度一直存在到1789年8月4日,也就是法國大革命爆發後不久。當時,它與法國地主的許多其他封建特權一起被廢除。在那時,勞役通常主要用於改善道路。勞役制度引發了強烈的不滿,助長了大革命前的普遍民怨。反革命運動在1824年、1836年和1871年復興了勞役制度,改名為「預支勞動(prestation)」。每個身體健全的男子必須提供三天的勞力或等值的金錢,才能獲得投票權。在新法蘭西的封建制度下,勞役制度在英屬北美地區繼續存在。
1866年,在法國占領墨西哥期間,弗朗索瓦·阿希爾·巴贊元帥領導的法軍建立了一個勞役制度,用於為公共工程提供勞力,以取代罰款制度。[9]
羅馬尼亞公國
在羅馬尼亞,勞役被稱為「clacă」。卡爾·馬克思將多瑙河公國的勞役制度描述為一種前資本主義的強制性過度勞動形式。農民為了維持自身生計所需的勞動與他們為地主(在羅馬尼亞語稱為「boyar」或「boier」)提供的剩餘勞動是截然分開的。根據《有機條例》(Regulamentul Organic)中規定的勞役法典,農民每年需要為地主提供14天的勞役,但實際上,這14天的勞動量相當於42天,因為一天的工作被定義為生產一個平均日產品所需的時間,而這個平均日產品的定義非常狡猾,「甚至連獨眼巨人也無法在24小時內完成」。[10]
在1864年,多瑙河公國統一併形成摩爾達維亞和瓦拉幾亞聯合公國之後,進行了土地改革,這次改革廢除了勞役制度,並使農民成為自由的土地所有者。原先的地主被承諾會得到補償,這些補償資金由農民在15年內繳納。除了每年的費用,農民還必須以低於市場價值的價格支付新擁有的土地。然而,這些債務使許多農民回到了半農奴制的生活狀態。
俄羅斯帝國
在俄羅斯沙皇國和俄羅斯帝國,存在着一些永久性的勞役制度,稱為「тяглые повинности」(直譯為「稅務義務」),其中包括馬車勞役(подводная повинность)、車夫勞役(ямская повинность)和住宿勞役(постоялая повинность)等。
在俄羅斯歷史的背景下,勞役有時也用來指俄羅斯農奴為他們的土地上的俄羅斯地主貴族所執行的義務性勞動。雖然沒有官方政府關於勞役時間的規定,但保羅一世在1797年的一項政令中描述了一周三天的勞役對土地所有者的需要是正常和足夠的。
在中央黑土區,70-77%的農奴從事勞役,其餘農奴則支付賦稅。[11]
海地
位於卡普艾西恩的獨立海地王國在亨利·克里斯托夫的領導下對普通市民實施了勞役制度,用於修建大規模的堡壘以防範法國入侵。種植園主可以向政府支付費用,讓勞役者為他們工作。這使得海地王國能夠維持比位於南方太子港的亞歷山大·佩蒂翁領導的海地共和國更強大的經濟結構,後者實行了土地分配給勞動者的農業改革制度。
1915年美國占領海地,作為對門羅主義羅斯福推論的表達,美國武裝部隊實施了一項勞役制度,旨在改善基礎設施。[12]
中國
《韓非子·備內》:「徭役少則民安,民安則下無重權,下無重權則權勢滅,權勢滅則德在上矣。」 《後漢書.王符傳》:「聖人深知力者民之本,國之基也。故務省徭役。」
致使秦朝滅亡的大澤之變,就是因為徭役,陳勝、吳廣等人要趕赴漁陽(燕京)服役,因為天雨遲行,而秦朝法律規定兵役誤期者死,所以他們才起義造反。
漢朝法律中,每個成年健全男子,都需要服役。西漢時實行更役,當中包括兵役和力役兩種。兵役分為正卒,一生服役一年,按地方性質分為騎士、軍士、材官(步兵)和樓船,服役期滿後可回家,若再遇戰事還須臨時服役。二是戌卒,一生服役一年。一種是在京師駐扎,稱作衛士;另一種是在邊郡駐扎,稱為戌卒。另外如果不願意戍守邊疆,可以按每月三百錢的標準僱人替代,叫做過更。三是徭役,每人每年須替郡縣服勞役一個月,也稱為更卒。不願服役的須到縣繳納三百錢,作為縣裡僱人作工的費用。[13]徵調到其他郡縣去服超期徭役的則稱為「外徭」,也有被罰超期服役的眥徭。[14]
明代萬曆時,首輔張居正變法,力行「一條鞭法」,將徭役合併,徵收銀兩,從此皆徵銀為多。
清朝繼承明朝之法,再無丁役等正役,只徵收賦稅及火耗,唯雜徭、夫役等雜役仍存在。
日本
在日本近世,存在一種類似勞役(corvée)的制度,稱為「租庸調」(日語:租庸調)。在20世紀30年代,普遍存在從中國和朝鮮強制徵用勞工到日本挖煤的現象。[15]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
現代
緬甸政府因使用勞役制度而廣為人知,並在其官方報紙上為這一做法進行了辯護。[16]
在不丹,傳統的Driglam namzha制度要求公民從事工作,例如修建宗,以代替部分對國家的稅收義務。
在盧旺達,擁有幾個世紀歷史的烏姆甘達社區勞動傳統至今仍在繼續,通常表現為每月的一個星期六,公民需要參與社區工作。
越南對18至35歲的女性和18至45歲的男性,每年強制徵用10天的勞役,用於公共工程,這被稱為「勞動義務」(越南語:nghĩa vụ lao động)。[17]然而,2006年,越南國會常務委員會廢除了這一法令,實際上廢除了越南的勞役制度。[18]
在英國海外領地皮特凱恩群島,這個只有大約50人且沒有所得稅或消費稅的地區,有一套公共工作制度,所有身體健康的人在被召喚時都必須從事工作,如道路維護和公共建築修繕。[19]
參見
參考資料
- 田中耀一郎《中國歷代力役田賦的變革》
- 《辭海》
註釋
- ^ 徭役何時休? - 法學在線 - 北大法律信息網. [2014-01-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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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 Austro-Hungarian Empire, serfdom along with heavy forms of corvée were only abolished in 1848.
- ^ Dabbs, Jack Autrey. The French army in Mexico 1861–1867. 1963-12-31. doi:10.1515/978311241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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