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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惇妃(1746年3月27日—1806年3月6日)汪氏,內務府正白旗旗鼓佐領(即上三旗包衣漢軍)。都統四格之女。乾隆帝之妃,固倫和孝公主之生母。
惇妃汪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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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妃 | |
姓 | 汪姓 |
封號 | 永常在→永貴人→永常在→永貴人→惇嬪→惇妃→惇嬪→惇妃 |
旗籍 | 正白旗 |
婚姻名份 | 妾 |
墓葬 | 清東陵裕陵妃園寢 |
親屬 | |
父親 | 四格 |
夫 | 高宗純皇帝弘曆 |
夫之父 | 世宗憲皇帝胤禛 |
夫之嫡母 | 孝敬憲皇后烏拉那拉氏 |
夫之母 | 孝聖憲皇后鈕鈷祿氏 |
夫之元配 | 孝賢純皇后富察氏 |
夫之側室 | 孝儀純皇后魏佳氏、順妃鈕鈷祿氏、豫妃博爾吉濟特氏、芳妃陳佳氏、愉貴妃海氏、婉嬪陳氏 |
兄弟 | 巴寧阿 |
女 | 固倫和孝公主 |
早期生平
乾隆十一年三月初六日(1746年3月27日)出生[1]。
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汪氏之父四格提早呈上謝恩折,稱他是包衣牛彔之劣類,蒙聖主之浩蕩恩典,他的女兒才可以侍奉宮中,全家不勝歡喜感戴。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八日,時任內務府總管大臣四格之女封為永常在,並且恩賜珊瑚朝珠一盤、金鑲珊瑚項圈一圍和金累絲鳳五隻。汪氏為正白旗包衣佐領下人,僅能經內務府選秀入宮,惟因檔案缺失之故,暫時未知汪氏是否曾在內廷主位下學規距。汪氏的冊文中曾有「早膺德選,嫻蘭宮之禮教」、「慈顏有喜」和「能承慈眷」的字眼,汪氏有機會為崇慶皇太后位下的學規距女子。
乾隆三十三年六月初八日,《乾隆至嘉慶年添減底檔》記載,永常在晉為永貴人。乾隆三十六年正月二十七日,永常在復封為永貴人,代表汪氏曾降在此期間降為常在。《清代檔案史料——圓明園》所錄入的檔案記載,永常在等人在該年六月初九日被賞紅花氆氌褥子一床。汪氏復封貴人之位不足五個月,又因為不明緣故而降位。
乾隆三十六年 (1771年) 十月初十日,王成奉旨永常在封為惇嬪,惟十月時大學士劉統勳曾奏擬永貴人汪氏晉封為嬪封號字樣。目前尚未知道汪氏是由永常在晉為惇嬪,還是由永貴人晉為惇嬪。乾隆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永貴人行惇嬪冊封禮[2]。
乾隆三十九年 (1774年) 五月十六日,皇帝帶同惇嬪等人駕行熱河;八月十六日,惇嬪因懷孕自熱河啟程單獨回京,進口住瑤亭子;八月二十七日,惇嬪才進京回宮;九月初一日,乾隆及皇太后嬪妃等自熱河啟程返京,高宗於九月初七日抵京,並且住圓明園,直至九月初八日,惇嬪才詔封為惇妃[3];九月十二日起添妃例日用;九月二十九日,惇妃添守月姥姥。同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管王常貴傳旨在十一月十六日進惇妃冊寶。
乾隆四十年 (1775年) 正月初三日,生皇十女固倫和孝公主。翊坤宮公主周歲抓晬盤之喜,用漢玉撇口盅一件、漢玉娃娃戲獅子陳設一件、青玉匙一張、玉扇器四件、紅瑪瑙仙鶴筆架一件和油珀圓盒一件。和孝公主的賞賜符合則例的規定,並無與眾不同之處,反映和孝公主在成長過程中表現得越發優秀才得高宗寵愛。
乾隆四十年八月,大夫陳世官診斷惇妃有喜,惟汪氏「每月榮分按期而行,外形不顯,內形覺微小不動。」乾隆四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午初二刻,協辦大學士英廉,帶領尚書余文儀看惇妃和順妃的脈息;四月二十八日,大夫陳世官和羅衡等請得敦妃因妊娠已過足月,仍每月漏紅傷血,以致喜脈不甚充盛。之後的一個月都令惇妃服用四味湯、胎產金丹等補藥。直至同年的五月二十八日,才確定惇妃沒有懷孕。
乾隆四十三年 (1778年),因毆斃宮女降為惇嬪。翊坤宮首領太監郭進忠和劉良因獲罪甚重而被革去頂帶、罰錢糧二年。總管太監王忠、趙得勝等人專司內廷,未能預為勸阻,也被各罰錢糧一年,乾隆帝命將每人應罰錢糧的一半責成惇嬪代為繳完。此外,惇嬪亦被罰出銀一百兩,給予此案中被毆斃官女子之父母殮埋屍體[4]。
晚期生平
乾隆四十四年 (1779年) 二月初一日,乾隆帝讓太監常寧傳旨:「養心殿順妃住處給惇嬪,惇嬪住處給順妃。明常在住順妃次間。圓明園容妃住處給惇嬪住,惇嬪住處給容妃。順妃帶明常在住永壽宮。」
乾隆四十五年 (1780年),汪氏又被復封為惇妃。乾隆四十六年二月初三日,乾隆帝把和碩和恪公主的大格格接入宮中撫養,居住在翊坤宮,由當時的翊坤宮首領主位惇妃代為撫養。
乾隆四十九年 (1784年) 正月有官員奏:上年五月,惇妃的叔叔滿斗「毆死僕婦鄭劉氏之夫鄭榮,復將有夫之女收用為妾。」不久之後的五月,惇妃所居之翊坤宮有宮女子自縊,但被救活。因為發生在齋戒期間,所以總管太監不敢具奏乾隆帝。同年十月,翊坤宮又有一名官女子負傷。目前尚未知上述三件事件有沒有任何關係。
乾隆五十年 (1785年) 三月初六日,舉行惇妃四十千秋慶典,乾隆帝卻下旨按照尋常千秋例辦理,僅恩賜白銀三百兩。按照清宮慣例,內廷主位從四十歲開始過整壽,皇帝的恩賜要比平常年歲的生辰賞賜多。除了素常的賞銀之外,還加恩賞額外的物品。例如古玩、錦緞、藏香等。乾隆六十年三月初六日,舉行惇妃五十千秋慶典。此次惇妃五十歲整壽未慶,按照每年之例賞給恩賜銀三百兩。由此可見,惇妃多年的千秋待遇均被削減。
嘉慶元年十一月,惇妃耽誤向乾隆帝請安。乾隆帝立即傳旨:「惇妃耽誤了請安,將年例一錢重的銀錁二百個,今年不必賞。」。嘉慶十一年正月十七日(1806年3月6日)逝世[5],卒年六十歲,葬清東陵裕陵妃園寢。
家族
- 始祖汪整,「正白旗包衣旗鼓人,世居瀋陽地方」(據《八旗滿洲氏族通譜》卷77)。
- 世祖汪三,內務府佐領。內務府正黃旗包衣「第五叅領第一旗鼓佐領,亦系國初編立,始以張泰管理,張泰故,以汪三管理,汪三調管正白旗佐領,以李萬春管理」(載《欽定八旗通志》卷5)。
- 高祖。
- 曾祖。
- 祖父:賽必圖。
- 父:勤恪公四格,內務府員外郎兼佐領,都統,乾隆十六年至四十一年總管內務府大臣;曾任內務府鑲黃旗包衣第五㕘領第三旗鼓佐領(據《欽定八旗通志》)。
- 胞兄:內務府正白旗漢軍巴寧阿[6](1741-1813),任內務府鑲黃旗第五參領第五旗鼓佐領(前任系鑲黃旗漢軍、直隸總督英廉之子延祺),於乾隆五十三年(1788)以內務府郎中兼任鑲黃旗滿洲第五參領第十五佐領(前任是鑲黃旗滿洲瑞保 (乾隆進士))(據《欽定八旗通志》),同年外任兩淮鹽政;乾隆五十六年至五十九年總管內務府大臣,工部右侍郎,正藍旗滿洲副都統、正黃旗漢軍副都統,曾負責監修熱河寺廟工程,《國史列傳》有傳。其子景旺,三等侍衛。女一汪氏,嫁內務府正白旗滿洲索綽絡氏禧安(父觀慶,祖父乾隆丁巳恩科進士觀保,堂祖伯父乾隆丁巳恩科進士德保 (清朝));女二汪佳氏,嫁鑲藍旗宗室德隆布(胞兄道光丙戌科進士宗室德誠,父吉林副都統、鎮國將軍伊鏗額,母德保 (清朝)之女索綽絡氏,祖簡恪親王豐訥亨,曾祖簡勤親王奇通阿)[7]。
影視作品
參考文獻
- 《清史稿 列傳一》
引用資料
- ^ 清高宗 - 乾隆11年3月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時間權威資料庫
- ^ 《清高宗實錄》,乾隆帝晉封永貴人汪氏為惇嬪冊文:命協辦大學士刑部尚書官保為正使,禮部侍郎德福為副使。持節冊封汪氏為惇嬪。冊文曰。朕惟備六宮而修內職。分理紫廷。資九御以佐壼儀。揚芬彤管。恩綸式煥。寵錫斯彰。爾貴人汪氏。毓質柔嘉。禔躬端淑。迓百祥於椒殿。芳範無違。慶多福於萱庭。慈顏有喜。茲奉皇太后慈諭。封爾為惇嬪。尚其玉齍克贊。照令德之攸崇。褕翟增華。受隆恩之永被。欽哉
- ^ 乾隆晉封惇嬪汪氏為惇妃冊文:命大學士舒赫德為正使理藩院尚書署禮部尚書素爾訥為副使。持節冊封惇嬪汪氏為惇妃。冊文曰、朕惟褕衣列職。分內治於彤扉。鏤簡宣恩晉榮稱於紫掖。爰加錫命用備彝章。爾惇嬪汪氏、夙協芳規。早膺德選。嫻蘭宮之禮教。聿著壼儀。慶萱幄之純禧。能承慈眷。自褒封之既具。徵敬事之無愆。茲奉皇太后慈諭冊封爾為惇妃。爾其益懋柔嘉。荷鴻庥而克副。彌彰淑慎。被象服以增輝。欽哉。
- ^ 乾隆帝對惇妃毆斃宮女事件的處理:諭諸皇子、及軍機大臣等、昨惇妃、將伊宮內使喚女子。責處致斃。事屬駭見。爾等想應聞知。前此妃嬪內。間有氣性不好。痛毆婢女。致令情急輕生者。雖為主位之人。不宜過於很虐。而死者究系窘迫自戕。然一經奏聞。無不量其情節懲治。從未有妃嬪將使女毒毆立斃之事。今惇妃此案。若不從重辦理。於情法未為平允。且不足使備位宮闈之人。咸知警畏。況滿漢大臣官員。將家奴不依法決罰、毆責立斃者。皆系按其情事。分別議處。重則革職。輕則降調。定例森然。朕豈肯稍存歧視。惇妃、即著降封為嬪。以示懲儆。並令妃嬪等、嗣後當引以為戒。母蹈覆轍。自乾重戾。朕辦理此事。准情酌理。惟協於公當。恐外間無識之徒。或有竊以為過重者。不知朕心已覺從寬。事關人命。其得罪本屬不輕。第念其曾有公主。故量從未減耳。若就案情而論。即將伊位號擯黜。亦豈得為過當乎。朕臨御四十三年以來。從不肯有溺愛徇情之事。爾眾皇子、及眾大臣、皆所深知。即如惇嬪、平日受朕恩眷較優。今既有過犯。即不能復為曲宥。且不特此也。如大臣等辦理事務。今日有善。即從而眷遇。明日有過。即予以訓飭。如其有心干犯。私過亦即嚴懲。禍福悉視其人之自取。絲毫不設成見。且不肯存某事必須某人辦理之心。如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大學士公傅恆、協辦大學士公兆惠、皆在左右襄贊機務。伊等既逝。未嘗無承辦政事之大臣。又如尚書張照、汪由敦、大學士梁詩正、劉綸、皆在內廷經理筆墨。伊等病歿。亦未嘗無接辦文墨之詞臣。此外皆可類推。若為人君。不能見及於此。何以撫馭天下。董率群臣乎。此即為君難之一端也。諸皇子各有福晉格格。家庭之事。當法朕於宮闈。不稍溺愛徇情。其下亦有官員太監。即可以小喻大。當法朕於臣工。不稍專恃偏護。家國一理。事可相通。諸皇子、可不知所遵守乎。至若縱性濫刑。虐毆奴婢。不但福晉格格等不宜有。即諸皇子亦當切戒。且如朕為天下主。掌生殺之權。從未嘗有任一時之氣。將閹竪輩立斃杖下。諸皇子豈不知之。從前小太監胡世傑、如意等、在朕前常有惹氣之事。不過予以薄懲。杖責二十。極多亦不過四十者。諸皇子當遵朕此諭。咸知效法。倘或管教不嚴。及自行任性毒毆。致死奴婢者。朕一有所聞。必不輕恕。所有惇嬪此案。本宮之首領太監郭進忠、劉良、獲罪甚重。著革去頂帶。並罰錢糧二年。其總管太監。亦難辭咎。除桂元、在奏事處。蕭雲鵬、兼司茶膳房。每日在御前伺候。不能復至宮內稽查。伊二人著免其議罪。其王成、王忠、王承義、鄭玉柱、趙德勝、專司內庭。今惇嬪毆斃使女。伊等不能豫為勸阻。所司何事。著各罰錢糧一年。但其事究因惇嬪波累。著將伊等應罰錢糧。於各名下扣罰一半。其一半、亦著惇嬪代為繳完。所有毆斃之女子。並著惇嬪罰出銀一百兩。給其父母殮埋。此案雖系小事。朕一秉大公至正。與綜理庶務無異。亦可恍然咸喻朕意矣。將此旨交總管內務府大臣。傳諭內府諸人知之。並著繕錄一通。交尚書房、敬事房、存記。令諸皇子共知警省。永遠遵奉。
- ^ 清仁宗 - 嘉慶11年1月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時間權威資料庫,59歲
- ^ 《清實錄乾隆朝實錄》「巴寧阿,係惇妃之兄、妃嬪兄弟,以之暫管鹽政則可。」
- ^ 《愛新覺羅宗譜》第16冊丁四83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