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估錢,又稱折支錢,是指以物資替代現金來發放俸錢

折估錢始於唐朝後期[1][2]五代時,後漢王章任三司使時,「命所司高估其價,估定更添,謂之『抬估』,章亦不滿其意,隨事更令其添估」。孔謙任租庸使時,「以國用不足,奏:『諸道判官員數過多,請只置節度觀察判官、書記、支使、推官各一員,留守置判官各一員,三京府置判官、推官,余並罷俸錢。』又奏:『百官俸錢雖多,折支非實,請減半數,皆支實錢。』並從之。未幾,半年俸復從虛折」[3]宋真宗時,知制誥楊億說:「自唐末離亂,國用不充,百官俸錢並減其半,自余別給,一切權罷。官於半俸之中,已是除陌,又於半俸三分之內,其二分以他物給之,鬻於市屬使裁得其三」,以至於官員「曾糊口之不及」[4]

注釋

  1. ^ 孔經緯《關於唐朝土地所有制形式的發展變化問題》主張:"「唐朝後期以錢輸稅之事不過是在實物地租形態下的一種計錢折估。」(《中國歷代土地制度問題討論集》,三聯書店,1957年)
  2. ^ 束世徵《兩稅法與建中稅制改革》認爲:「錢穀並徵,顯示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的混合。東方國家,從實物地租過渡到貨幣地租,通常是先出現兩者混合的形態。建中時的田租征實物,而青苗以及後來附加的榷酒則征錢,是地租的混合形態,顯示向貨幣地租過渡的先聲。它反映著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的發展,說明了唐代晚期,封建主義已起了很大的變化,商品經濟已動搖了自然經濟的統治。」
  3. ^ 《舊五代史》卷73《孔謙傳》
  4. ^ 文獻通考》卷65《職官考十九·祿秩》,第5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