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延虎等貪污案

楊延虎等貪污案是一起發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內的貪污案件,主要涉事人楊延虎時為浙江義烏國際商貿城的建設決策領導之一。此案中,楊延虎利用他的職務便利,為獲取非法利益,安排了親屬的拆遷安置等行為,因此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這一案件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列入第三批指導性案例。[1]

楊延虎等貪污案
法院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判決下達日期2008年12月15日 (2008-12-15)(一審)
2009年3月16日 (2009-03-16)(二審)
判例引注(2008)金中刑二初字第30號(一審)
(2009)浙刑二終字第34號(二審)
案件歷史
上訴方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檢察院
法庭成員
法官管友軍(二審審判長)

背景

2000年8月,浙江省計劃對中國小商品城福田市場進行改造,時任義烏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的楊延虎是這一計劃的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全面主持相關工作。2002年,義烏市某村被列入拆遷和舊村改造範圍,楊延虎藉此機會試圖非法侵占國家利益。

案件審理

2008年1月17日,楊延虎案發被拘留並在30日被正式逮捕。金華市人民檢察院後將楊延虎以貪污罪受賄罪;鄭新潮、王月芳以貪污罪起訴至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提供了楊延虎等人的犯罪事實如下:[2]

  1. 2001年至2007年間,楊延虎利用職務便利,為義烏市福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信誠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義烏市中寶塑膠有限公司、浙江東方之星飾品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莊市華運倉儲服務有限公司在承攬工程、拆遷安置、國有土地受讓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或索取上述單位負責人吳潮奎、楊如玉、傅紅花、童昌茂、陳旭良所送的人民幣57萬元,其中索賄5萬元。
  2. 2002年,炮製文書,利用職務便利為被告人王月芳、王聯祥非法分別獲得72、54平米的國有劃撥土地為其建設用地。

參考文獻

  1.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 中國法院網. [2019-10-03]. [失效連結]
  2. ^ (2009)浙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 Stanford Law School 中國指導性案例項目. [2019-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