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檢 (雍正進士)
雍正進士
生平
雍正十一年(1733年)登進士,改庶吉士[3]。乾隆元年(1736年)任翰林院編修[4]。乾隆十四年(1749年)任直隸河間府知府。乾隆十七年(1752年)任甘肅涼莊道,後改直隸霸昌道[3]。乾隆二十年(1755年)任通永河道[5]。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任長蘆鹽運使[6];次年改安徽按察使[7]。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任直隸按察使[3]。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任山西按察使、廣西布政使[3]、甘肅布政使。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改湖北巡撫[8]。乾隆三十年(1765年)署湖廣總督[8]。同年,署理湖南巡撫[9]。改任廣東巡撫[10][11]。
參考文獻
- ^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史館傳稿 ,701007774號
- ^ 詞林輯略 ,3卷 ,140
- ^ 3.0 3.1 3.2 3.3 國立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清國史館傳稿 ,701005723號
-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 ,094826號
-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 ,052812號
-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 ,054607號
-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 ,150107號
- ^ 8.0 8.1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 ,080922號
-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 ,064635號
-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 ,081880號
- ^ 民國·趙爾巽等,《清史稿》(卷309):「王檢,字思及,山東福山人。父,官太常寺卿。檢,雍正十一年 進士 ,改庶吉士。乾隆元年,授編修。大考四等,休致。十三年,上幸闕里,召試,復授編修。十四年,授直隸河間知府,遷甘肅涼莊道。以官河間有政聲,即調直隸霸昌道。累擢安徽按察使。奏:「外任官員眷屬外,定例州縣家人二十名,府道以上遞加十名,違者降級。定額本寬,近則州縣一署幾至百人,毋論招搖滋弊,即養廉亦不足供,請申明定例,違數詳參。」又奏:「皖城濱臨大江,歲多劫案,請加重沿江乘危搶奪舊例,邊海有犯視此。」均得旨允行。調直隸,又調山西。二十八年,遷廣西布政使,調甘肅。奏:「各省大計舉劾,例由藩司主稿。請嗣後藩司新任,得援督撫例展限三月,以重考核。」 二十九年,擢湖北巡撫,署湖廣總督。以前巡撫愛必達請於沔陽新隄設文泉縣治,地處低窪,城倉庫獄俱未興工,且於民情未便,奏請裁撤,移沔陽州同駐新隄,下部議行。調廣東巡撫。秋審,刑部進湖廣招冊,檢所定擬,多自緩決改情實,或改可矜。上覈刑部九卿所改皆允,諭檢「秋讞大典,宜詳慎持平,失出失入,厥過維均」,傳旨申飭。三十一年,奏:「凡盜出洋肆劫,夥黨、器械,招買皆自內地。如果保甲嚴查,豈能藏匿?請嗣後洋盜案發,詢明由某地出口,將專管及兼轄、統轄各員,照保甲不實力例議處。」從之。廣東有名竹洲艇者,其製上寬下銳,行駛極速。海盜用以行劫,追捕為難。檢令凡船皆改平底。瓊州地懸海外,黎人那隆等劫商骫法,為諸盜最。檢親督剿捕,決遣如律。又以民多聚族而居,置祭田名曰「嘗租」,租穀饒裕,每用以糾眾械鬥。奏請「嘗租自百畝以上者,留供每年祭祀,餘田歸本人。其以租利所置,按支均派,俾貧民有田以資生,兇徒無財以滋事」。上諭曰:「所奏意在懲凶息訟,惟恐有司奉行不善,族戶賢否不齊,難免侵漁攘奪。嗣後因恃祠產豐厚,糾眾械鬥,按律懲治。即以祠田如檢所請分給族人,俾兇徒知所警懼,而守分善良仍得保其世業。」三十二年,因病請假,有詔慰問。旋卒。子啟緒,自編修官河南開歸陳許道;燕緒,自編修官侍講;孫慶長,內閣中書,官福建按察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