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地區
諾爾蘭 Norrland |
斯韋阿蘭 Svealand |
約塔蘭 Götaland |
瑞典地區(瑞典語:landsdelar)是傳統上把瑞典劃分的三個區段,每區各自由瑞典舊省組成。這些「地區」並非政府劃定,亦無行政功用。對於這種劃分,甚至沒有特定的稱呼,最常用的稱呼是「國家的部分」(landsdelar)。
瑞典的三個地區包括:
- 約塔蘭(Götaland),位於南方,人煙最稠密,由10個省組成
- 斯韋阿蘭(Svealand),位於中央,面積最小,由6個省組成
- 諾爾蘭(Norrland),位於北方,面積最大,佔瑞典國土之六成,由9個省組成
由於天氣報告仍採用此劃分,故此三個地區的邊界仍可在電視的天氣圖中見到。
省份
以下列出三個地區各自的舊省份(landskap):
約塔蘭 | 斯韋阿蘭 | 諾爾蘭 | |
---|---|---|---|
總面積 (平方公里) |
97 841 | 91 098 | 261 292 |
歷史地區
歷史上,瑞典被劃分為四個地區:約塔蘭、斯韋阿蘭、諾爾蘭和厄斯特蘭。
- 厄斯特蘭(字面上指「東面的土地」)是瑞典管治下芬蘭的名稱。這地區包括芬蘭的南方和中央部分。
- 諾爾蘭(字面上就是「北面的土地」)是指瑞典在北方的波的尼亞灣兩岸所得的土地。
- 史前的瑞典所轄區域只限於斯韋阿蘭和諾爾蘭的南方,而與約塔蘭的約塔人敵對。斯韋阿人在斯韋阿─約塔戰爭中勝利後,這兩個地區在550-1200年間(時間未有定論)共戴一位瑞典國王,成為一個國家。
在1617年《斯托爾博沃和約》簽訂之前,這些地區的重要性已在歷史和地理擴展,故諾爾蘭可以包括新獲得的北方領土,即右圖上的地色區域。
在帝國時代,瑞典設立了更多法院,以紓援1614年於斯德哥爾摩成立的斯韋阿法院的負擔。約塔法院是瑞典第二個同類型法院,1634年於延雪平成立。它由芬蘭的奧布法院(1623年)和當時的瑞典屬土利沃尼亞的多爾帕特法院(1630年)繼承。時至今日,瑞典共有六個法院區域:
瑞典於19世紀初於與俄國的芬蘭戰爭戰敗,割讓了東部領土。割讓的領土成為了俄羅斯帝國的芬蘭大公國。諾爾蘭自此被一分為二,瑞典屬諾爾蘭仍佔該國的過半國土,但人煙卻遠較中南方稀少。斯德哥爾摩因位處古老領土的中央而被定為國都,在瑞典失去芬蘭後成為國土的東方。
參見
外部連結
- 瑞典法院:瑞典的法院區域(瑞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