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交換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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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交換理論(Social Exchange Theory)是在五六十年代美國社會學家霍曼斯的著作中誕生的,同衝突理論一樣,交換理論也是作為對功能主義的反駁而發展起來的。交換學說的主要思想可以追溯很遠,它熔合了18世紀的功利主義的經濟學、19世紀的功能主義人類學及20世紀的行為主義心理學。
- 功利主義經濟學的「理性人」(經濟人)的思想遺產
- 人類學中的交換論
- 行為主義心理學對交換論的發展
霍曼斯的行為主義交換論
霍曼斯借鑑了行為主義的原理,即有機體有了某種需求,那麼它們就傾向於採取以往獲得這種需求滿足的行為來繼續滿足它。在人類社會中,需求的滿足一般由他人來滿足,這就涉及他人為何要滿足需求的問題。因此,交換的必要性就產生了。通過交換,人們相互之間均獲得滿足,人們在選擇交換行為前,需要有一定的理性考量,這就涉及到功利主義中人類行為動機中利益最大化的問題,但霍曼斯對經濟理性人的假設做出了改動,即在人們的行為模式中,並非總是試圖取得利益最大化,而是嘗試着在人際交往中獲得利益適可而止,例如人際交往不僅僅是金錢的交換,還有諸如讚美、自尊、愛與情感等。
霍曼斯把社會交換定義為至少兩個人之間有形或無形、有酬勞或有付出的行為之間的交換。在社會互動的過程中,強化占據着重要的作用,社會行為的出現,就是兩個行動者之間行為相互強化的社會過程。A強化了B的行為,B反過來又會強化A以後的行為,在這樣的社會過程中,行動者下次是否值得行動的驅動力便是由以往的強化歷史所塑造的,以往從對方那裡得到過好處,那麼現在就需要付出一些成本出去,以往付出過成本,這次就要相應地得到些報酬。互相強化塑造了穩定的社會關係,而強化的失敗,則意味着一段關係的終止。
繼上述的分析之後,他給出了作為因變量的社會行為公式:行為=價值×可能性,即當一件事情的價值很大時,並且做出行動得到該價值的可能性也很大時,那麼該行動就很有可能發生。[1]
六個主張
- 成功主張:某人的某一行動越是經常得到回報,此人越是可能採取該行動。
- 刺激主張:如果過去某一刺激、或一系列刺激發生時,某人的某一行動得到了回報,那麼目前的刺激和過去的刺激越是相似,此人目前就越有可能採取該一行動,或相似的行動。
- 價值主張:某人某一行動的後果對他越具有價值,他越有可能採取這一行動。
- 剝奪-滿足主張:某人在近期內越是經常地接受了某一回報,那麼隨着回報的增加,此人所獲得此回報的滿足感和價值感就會減少。
- 尋釁-贊同主張:一是如果某人的行動未能獲得預期的回報,或者招致始料未及的懲罰,此人就會憤怒;他更可能採取尋釁行為,而這類行為的後果對他來說更有價值。二是如果某人的行動獲得了預期的回報,尤其是獲得了超出預期的回報,或者未招致預期的懲罰,此人就會高興;他更可能採取受贊同的行為,而這類行動的後果對他來說也更有價值。
- 理性主張:人們面臨行動抉擇時,總是選擇後果價值(V)乘以獲取該後果的概率(P)所得的積較大的行動。行為的抉擇不是由個人決定的,而是由先前的強化事例決定的
中心思想
人的行為可以根據過去行為產生的後果來預測。被過去的經歷強化了的事例對人有某種程度的制約力,在過去類似情況下被強化了的事例可能是眼下行為的主要決定因素。一旦在目前的環境中察覺到與以前的環境中相類似的刺激,就會自然而然地採取被過去的經歷所強化的行為。
布勞的社會交換論
布勞把社會交換界定為「當別人作出報答性反應就發生、當別人不再作出報答性反應就停止的行動」。他認為社會交換是個體之間的關係與群體之間的關係、權力分化與夥伴群體關係、對抗力量之間的衝突與合作、社區成員之間間接的聯繫與親密依戀關係等的基礎。社會的微觀結構起源於個體期待社會報酬而發生的交換。個體之所以相互交往,是因為他們都從他們的相互交往中通過交換得到了某些需要的東西。
區分兩種社會報酬
分為內在性報酬和外在性報酬。「內在性報酬,即從社會交往關係本身中取得的報酬,如樂趣、社會贊同、愛、感激等;外在性報酬。即在社會交往關係之外取得的報酬.如金錢,商品、邀請、幫助、服從等。」
交換的原則
- 理性原則:人們在從事某種行動時,越是期望從對方那裡得到更多的報酬,就越有可能從事這種活動。
- 互惠原則:
- 人們之間交換報酬越多,越有可能產生互惠的義務並以此來支配以後人們的交換。
- 越是違反交換關係中的互惠義務,被剝奪者就會傾向於消極地制裁違背規範的人。
- 公正原則:
- 人們建立的交換關係越多,就越有可能受到「公平交換」規範的制約。
- 在交換中,越是不能實現公平規範,被剝奪者就會傾向於消極地刺激那些違背規範的人。
- 邊際效用原則:人們從事某一特定行為得到的期望報酬越多,則該行動的價值越小,並且越不可能從事此活動。
- 不均衡原則:在社會單位中,某些交換關係越是穩定和均衡,其他交換關係越可能變得不均衡和不穩定。
交換的基本過程
社會吸引、競爭、分化、整合、衝突與變遷組成了社會交換的基本過程,而這一過程本身富有辯證性。
- 吸引:社會吸引是刺激人們進行交換的前提條件
- 競爭:社會交換的實現途徑。(以占有資源的數量、質量、稀缺程度來決定勝負)
- 分化:擁有豐富的或稀缺的社會資源的人在群體中獲得了較高的交換地位,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交換對象。而沒有什麼資源的其他成員只得處於較低的交換地位,他們選擇自己交換對象的餘地很小。結構分化的深入會涉及權力的分化,即當社會地位差別很大的雙方進行交換時,交換中的一方會出現以依從作為回報的形式。這樣,另一方因而獲得權力,交換關係中隨之會出現權力等級的分化模式。
分化是交換過程辯證發展的重要一環。在社會交換的早期競爭中,已經獲得成功的交換成員為了能維持其競爭成果和統治地位而繼續與其他早期成功者進行競爭,而那些未獲得成功的人則不得不為獲取報酬而退出競爭從而成為成功者的交換夥伴。這樣,早期成功者便取得了社會結構中的高級地位。競爭中的成功者可以獲得社會結構中的多重支援與下級的聯合支援,從而保證其高級地位並改善其基礎,也就是使其權力合法化。從某種意義上講,獲得合法化權力的領導又會產生分化。一部分領導因為權力基礎穩定而能夠增強對下級的容忍心,從而使權力的服從更加穩定;一部分領導則會因為同樣的原因而加強對他人的剝削與壓迫,從而最終導致對權力的反抗。[2]
愛莫森的交換網絡理論
交換網絡理論是1972年愛默森在繼承齊美爾形式社會學傳統基礎上,結合行為主義心理學和社會網絡分析而形成的社會學結構分析理論[3]。愛默森把交換從二元交換(對偶分析)擴展到規模更大的交換網絡研究,並且他的理論圍繞權力和結構展開,將交換和社會網絡分析聯繫起來,其的權力擴展為交換理論指出了新的研究方向。在遵循這一研究方向下,愛默森、庫克等人創建了交換理論中一個新的理論流派——交換網絡理論[4]。因此,在對於大規模的社會制度發展,交換網絡理論更為系統和全面。
二元交換(對偶分析)中的關鍵問題是假定每個成員對供給物(資源)都有所壟斷,排除了剝削,因此也就排除了權力差異。因此,為了提高分析層次,愛默森引入了交換網絡的概念。所以交換網絡理論是對於兩個或更多個彼此聯結的交換關係的理論。交換網絡認為交換關係始於交換雙方在資源需求上的相互依賴以及由此產生的權力運用。各交換點在交換網絡中的結構位置對資源的流通產生不同的影響,從而形成交換中心與邊緣的區分。交換雙方的相互依賴產生較高的總體性權力水平和雙方相對權力趨於均衡使得交換關係具有較強的結構性凝聚力。而結構性凝聚力提高了交換頻率和協議的達成,減少了交換的不確定性,提高了交換關係的客觀化程度,激發了交換參與者的積極情感,進而加強了關係性凝聚力。關係客觀化和關係性凝聚力又增強了交換參與者的依賴程度和相互之間的義務,最終提高了整個網絡的凝聚力和交換群體的構成水平 。
最簡單的例子是三元組(三元互動),在其中,A-B關係和B-C關係是通過B聯結起來的。如果A-B關係上交換的增加會促進B-C關係上交換的增加,例如A是一個雇主,B是一個工人或消費者,C是一個商品生產者,那麼此時的聯結就是正向的或合作性的。而如果A-B關係上交換的增加會降低B- C關係上交換的水平,例如A和C都是雇員,B是雇主,那麼此時的聯結就是負向的或競爭性的。在這個簡單的例子中,B在負向聯結網絡中的位置是富有權力的。因為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B控制的資源是相對精缺的有兩個勞動力供給者,但只有一個工資供給者。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有權利的個體就能夠剝削他人、積累剩餘,而不滿於公平分配。
愛默森將社會結構理解為一系列相互聯繫的網絡,個體處在其中,各自占據着戰略性的位置,能夠增加資源的供給,並壟斷資源。但這種理論仍要依附於人際利益的觀念。
代價與報酬理論
約翰·蒂伯與哈羅德·凱利提出「代價與報酬理論」(cost-reward),交換的觀點在於分析雙方付出代價與獲得報酬的情形,期待低代價高報酬的互動,人們會被最能夠提供報酬的人吸引。其基本考量都是根據成本代價(cost)與報酬回收(reward)之比值而定。
如果一個人期望從一段關係中獲取的報酬超過付出的代價,就會願意繼續保持這個關係;反之,若是此人認為自己從這個關係中獲取的回報比所付出的代價少,就會傾向終止這段關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