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個別勞動時間」的對稱,指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製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

這裡的「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是指現時某生產部門的平均生產條件,或大多數商品生產者所具有的生產條件,其中最主要是勞動工具的狀況;這裡的「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是指中等水平或部門平均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

如生產一件上衣,各個商品生產者由於設備、技術熟練程度等差別,個別勞動時間從2小時到4小時不等,但一般用3小時的勞動生產出來的,這3小時就是生產上衣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它隨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而減少。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的價值量,是在同類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競爭中實現的。

另外馬克思在分析社會生產各部門之間按比例分配社會總勞動的必要性時,提出另一意義上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滿足社會對某種產品的需要而必須分配到某一部門去的那部分社會勞動時間,如社會需要10萬雙鞋,每雙鞋需平均耗費社會勞動時間1小時,則生產鞋需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10萬小時。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