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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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權包含一系列受憲法、憲法修正案[1][2]、州憲法、國際法、聯邦州份法案保障的權利。除法律保障外,美國人權更受公民倡議和公民投票保障。美國聯邦法院有權審理國際人權法,並視國際法為美國法律。[3]
美國的人權狀況受到一些政黨、組織和人士的廣泛關注[4][5][6][7]。雖然人權在美國受法律保障及公眾認同,但死刑、族群政策、持槍權、警察暴力等威脅仍存在。PBS newsHour報導稱,美國有人因無法支付罰款而入獄;[8]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等人權機構稱,美國對窮人進行嚴酷的政策壓迫;[9][10][11] 隱私國際的調研中稱,美國政府進行的大規模監控項目侵犯公民的隱私權。[12]
2006年德國之聲在評論2005年美國發布的《國別人權報告》時認為,儘管美國媒體享受充分的自由使得美國政府的行為受到監督,但是這個監督機制並不能完全杜絕踐踏人權的現象:由於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虐囚事件、美國中央情報局東歐黑監獄、美國中央情報局以非法手段逮捕和押送恐怖活動犯罪嫌疑人的種種作為,美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公信力正在不斷下降[13]。
但儘管人權狀況時被批評,加上各項指標落後於一些已開發國家,美國仍被認為是侵害人權狀況不嚴重的國家之一。以人權的重要指標之一的「性別權力測度值(GEM)」為例,根據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標準所製成的「管理及經理人女性比率」人權狀況顯示,該國於相關正面評價上排名第4,在該指標的最後總排名中,美國亦為第11。[14]就美國的公民自由和政治權利而言,美國在人類自由類別中也名列前茅,獲得86分(滿分為100分)[15] 。美國具有較高程度的新聞自由,在2017年新聞自由報告中美國的新聞自由級別為「自由」,並在199個國家中排在第33位(與斯洛文尼亞並列)[16]。
美國公民的自由權利
擴展權利法案的範圍
很多美國公民並不了解權利法案僅僅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聯邦政府侵犯[註 1]。1868年批准的第14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看起來將憲法中聯邦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擴展到各州。最高法院逐漸開始接受這個意見,第一個在州級別被保護的權利法案權利是在吉特洛訴紐約州案[17]中判決應受到保護的的言論自由權利。
宗教自由
憲法第一修正案以兩個宗教自由原則開始。第一個是政教分離原則,而第二個是宗教活動自由原則。
政教分離原則規定國會不得制定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傳教自由的法律,造成對各級政府是否應該同意資助宗教組織、校內祈禱和如何教授進化論和聖經中的神創論等等問題的爭論。在勒蒙訴柯茲曼案[18]中,最高法院推翻了賓西法尼亞州關於政府直接擔負教會學校教師工資的《非公立中小學教育法》,禁止州政府直接資助教會學校,並提出了判斷政府是否涉嫌違反「政教分離」原則的三項標準[註 2]。在亞哥斯提尼對費爾頓案[19]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對1985年的亞谷拉對費爾頓一案[20]的判決,裁決聯邦政府資助教會學校的殘疾學生並未違反政教分離原則。2002年,在傑曼訴西蒙哈里斯案[21]中,最高法院裁決政府可以使用擇校補助金券資助教會學校。
1962年最高法院在恩格爾訴維塔萊案[22]中裁決在公立學校內進行官方主持的禱告活動違反的政教分離原則。在1985年的華萊士訴賈弗里案[23]中,最高法院認定在公立學校規定「靜思時間」的措施違憲。1992年和2000年,最高法院分別判決在學校畢業典禮[24]和橄欖球比賽[25]之前的祈禱違憲。
1987年,在愛德華訴亞谷拉案[26]中,規定在公立學校教授進化論的同時必須教授神創論的法律被最高法院判決違憲。但是近年最高法院逐漸趨向於平等對待宗教組織。在羅森博格訴弗吉尼亞大學案[27]中,最高法院裁定如果大學在資助其他群體,那麼它必須同樣資助宗教群體。
宗教活動自由原則通常需要在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動之間取得平衡。在就業司訴史密斯案[28]中,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在平等原則下有權對宗教活動進行限制。在1997年的博恩市訴佛羅爾斯案[29]中,最高法院判決國會通過的宗教自由恢復法案[註 3]越權給與了宗教組織超出宗教活動自由的權利。但是在2006年的岡薩雷斯訴植物聯盟教會精神救助中心一案[30]中,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必須有非常有說服力的理由才可以繞過宗教自由恢復法案的限制來限制宗教自由。
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美國人經常提到的一種自由,但是很多美國人並未意識到言論自由也受法律限制。1919年的申克訴合眾國案[31]確立了危險測試,允許在公共秩序受到言論的明顯而即刻的威脅時限制言論自由。在1925年的吉特勞訴美國案[17]中確立了危險傾向測試,限制了有可能導致暴力的言論。在這之前,對言論的限制通常被判決為違憲,這些限制也包括對報紙、電影和電視節目的限制。1971年的紐約時報公司訴合眾國案[32]中,最高法院判決紐約時報有權公布關於越南戰爭的信息。最高法院也將保護範圍擴展到象徵性言論和商業言論。1989年,在引起很大爭議的得克薩斯訴約翰遜案[33][註 4]中,最高法院裁定焚燒國旗屬於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象徵性言論。
一些範圍內的言論不受憲法保護。這些言論包含猥褻性言論、誹謗、攻擊性言論和不當干涉。在米勒訴加利福尼亞州案[34]中,最高法院確立了判斷猥褻性言論的標準[註 5]。2002年,最高法院在阿什克羅夫特訴自由言論聯盟案[35]中判定1996年通過的兒童色情預防法違憲。口頭和書面的誹謗屬於利用自己的言論自由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攻擊性言論和不當干涉屬於利用自己的言論自由侵犯他人的言論自由,法院通常判決這些言論不受憲法保護。但是在麥卡錫主義盛行的紅色恐慌時期,很多人因為被麥卡錫指責同情共產主義而失去工作。
因特網的發展提出了重新定義言論自由的挑戰。在雅虎禁止在其網上拍賣區出售納粹相關商品之後,Google、雅虎、微軟和思科因為協助進行中國網絡審查而於2006年受到美國國會調查。在2006年初,美國公眾在仇恨性言論、宗教權利和美國校內對學生服飾的規範的問題上仍舊有很大分歧。
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可以被認為是書面的言論,所以很多保護言論自由的條款也保護出版自由,但是書面毀謗不受保護。1964年,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37]中,最高法院認為在職官員不能針對發表與公務行為有關的誹謗性不實言詞要求得到損害賠償,除非能證明有關言詞出於"實際惡意"。這項規則的適用範圍後來被擴大到所有公眾人物。這個解釋允許了對官員進行批評,討論不同政見而不用面對起訴。另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是公眾知情權和刑事司法系統中個人和警方的公正審判權的衝突。在1979年的甘乃特公司訴德·帕斯夸勒案[38]中,最高法院認定法官可以採取召開秘密聽證會的措施來保護被告的公正審判權免受過度新聞報道產生的偏見所影響。在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的創建之後,無線電台、電視台、電影等廣播媒體具有比印刷業具有更多的限制。這些限制包括對等時間規則、人身攻擊規則、公平原則[註 6]等條例,要求廣播媒體同等對待一個有爭議問題的各方觀點。
儘管如此,在美國卻有不同的方法來限制不利於權勢者的言論,一個例子就是素食者誹謗法案[39]: "在通過素食者誹謗法案的州,對肉類、家禽或者生海鮮中的細菌所引起的健康風險、沙拉中的亞硫酸鹽、熏豬肉里的亞硝酸鹽和其他加工食品,以及食物中含有的高脂肪含量物、農藥/除草劑處理物、基因技術製造成分或者其他劇毒化學物質發表評論,會讓該評論員經歷一場費用高昂的官司。 另外,食品誹謗法案還對原告施加了沉重的取證壓力,換句話說,食品的批評者們必須例舉出能可靠並且科學地證明他們觀點的實例和數據。僅僅是通過討論相關議題來引起公眾對食品的警惕和呼籲應有的調查是不被該法案所允許的。"
2005年,美國地區在無國界記者的世界新聞自由排行中列第40位[40]。
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的自由
因為靜坐示威相對較少,集會和請願的自由經常與言論和出版自由有關。集會和請願自由主要的問題在於官員如何平衡集會和請願的自由與維護公共交通和公共秩序的必要。在1978年的史密斯訴柯林案[41]中,最高法院認定納粹主義者也有集會自由。
遷徙自由
美國建國初期的邦聯條例第四章賦予了人民自由進出其它州的權利,但是乞丐、流浪者和逃亡奴隸被排除在外。美國憲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每個州的公民均享有諸州公民的所有優惠與豁免權,去除了乞丐、流浪者和逃亡奴隸條款,但是並未明確定義公民和優惠與豁免權的含義。直到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通過之後,公民的定義才被明確。第十四條第一節規定:「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入籍、並受制於其管轄權的人,都是合眾國公民和其居住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訂或實施任何法律,來剝奪合眾國公民的優惠與豁免權。」
美國目前實行納稅人制度,遷移者以納稅地為居住地點,無須申請准入許可。但是在屠宰場案[42]之後,對優惠與豁免權的狹隘解釋[43]和各州設立的居住年限、市場准入等條款實際上對於跨州遷徙進行了一些經濟和政治限制。在1969年的福利居住期限案[44]中,最高法院判決地方政府不得通過限制福利救濟而限制遷徙自由。在1970年的俄勒岡州訴米切爾案[45]中,最高法院禁止在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中應用居住期限規定限制遷徙者的政治權利。
美國繼承了英國的濟貧法,允許收容無業貧民。但是1941年的愛德華茲訴加利福利亞案[46]中,最高法院判決加州不能因為可能的犯罪行為而逮捕窮人。1970年,在美國訴Cassiagnol案[47]中,最高法院判決在政府地產上流浪合法。1972年,在帕帕克里斯托訴傑克遜維爾市案[48]中,最高法院判決逮捕四處閒逛、流浪和遊蕩的人的傑克遜維爾市流浪條例過分模糊。1988年,在紐約人訴布賴特案[49]中,最高法院判決禁止在主要交通設施附近閒蕩的規定過分模糊。
隱私權
隱私權在憲法中並未被提到。在1965年的格里斯沃爾德訴康涅狄格州案[50]中,隱私權被裁定為已經被權利法案所涵蓋,成為一種一般性的憲法權利。信息傳播方式的進步使得公眾日益關注隱私權。在1973年的羅伊訴韋德案[51]中,隱私權被用來保證美國婦女墮胎的權利[註 7]。這個判決到2006年初為止仍然是美國公眾爭論最多的政策之一。另一個引用隱私權的決定是選擇死亡的權利。1990年的克魯贊訴密蘇里州衛生部案[52]中,最高法院要求安樂死需要有遺囑和其他文檔證明死亡意願來保證生存的權利[註 8]。在2006年的岡薩雷斯訴俄勒岡案[53]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聯邦政府無權干涉在州內允許的輔助自殺。
在九一一事件後,在美國政府加強了對公民的監視措施的情況下,隱私權更加受到關注。
嫌疑犯的權利
一個很難平衡的問題是如何保證刑事訴訟的嫌疑犯的權利。權利法案中第4、5、6和8條修正案處理刑事訴訟的嫌疑犯的權利,後來法院逐漸將他們的保護範圍擴展到所有被起訴者。1963年的吉迪恩訴溫賴特案[54]的判決確保了貧窮的重罪被起訴人要求辯護律師的權利。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55]的判決要求警察在詢問之前需要通知對方具有的憲法權利,亦即米蘭達警告。
在1914年的威克斯訴美國案[56]中。非法搜集的證據不被採用的原則首次在聯邦法庭中得到應用。在1961年的馬普訴俄亥俄州案[57]中最高法院判定這個原則在州法庭也適用。1984年,最高法院在判決美國訴里昂案[58]和密西西比訴夏普德案[59]時建立了善意例外,允許採用經過善意但是有缺陷的程序得到的證據。
死刑
歐盟、羅馬天主教會和一些其他組織呼籲在全球範圍內廢止死刑[60]。截至2024年為止,發達國家中只有美國、日本、新加坡及中華民國執行死刑。一些美國人認為死刑違反了憲法第八修正案中的「不得施加殘酷和非常的懲罰」條款。在弗曼訴佐治亞州案[61]中當時的死刑法規被裁定為過於隨意和武斷,違反了這條修正案。直到各州重新制定法規之後,在格雷格訴佐治亞州案[62]中,新的死刑法規才得到肯定。截至2024年為止,美國有32個州及聯邦政府、軍隊允許執行死刑。2002年,在休斯敦紀事報對得克薩斯州的一次調查中,死刑的支持率達到將近70%。
1990至2005年間,大赦國際記錄了19例被處決的少年犯。2005年3月,美國最高法院在Roper v. Simmons案[63]中判決處決少年犯違憲。
1996年,國會通過反恐怖主義與有效死刑法,縮短了死刑犯上訴的期限。
平等權
非裔美國人和奴隸制度
在1863年之前,美國憲法保護奴隸制度。1857年3月6日,美國最高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註 9]中判決奴隸不是公民,因此沒有權利在聯邦法院提出任何訴訟。1863年亞伯拉罕·林肯的解放黑奴宣言和美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的通過終止了憲法中的這種不平等。在1865年到1875年,為保護非裔美國人的權利不受州政府侵犯,當時共和黨控制的國會通過了很多人權法案,保障黑人男性公民的權利。但是因為最高法院裁決這些法律違憲,所以它們並沒有很大效果。而1870年代民主黨重新控制南方後,開始實施若干種族隔離法律。其中最著名的判決是在1896年的普萊西訴弗格森案[64]中創建了隔離但平等的原則,導致種族隔離制度的泛濫,在南部尤甚。在1877年聯邦軍隊從占領的南部州撤退之後,民主黨控制的南部州通過了很多法案限制了非裔美國人的投票權,例如祖父條款[註 10]、文化測驗[註 11]、人頭稅[註 12]、民主黨白人初選制[註 13]等等。「白人初選制」直到1944年的史密斯訴奧爾賴特案[註 14]才被裁定違憲。但是截至2006年初,在佛羅里達州和亞拉巴馬州,多達約三分之一的黑人因犯過罪或因無身份證明文件而被剝奪了投票權。
種族隔離制度的終止開始於19世紀30年代,在其間一系列的訴訟都和高等院校是否應該錄取非洲裔美國人有關。最終,最高法院在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65]中裁定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制度違反了第14條憲法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一些人在這個裁決中找到了漏洞,之後一段時間內,私立學校的註冊人數暴漲。1955年,最高法院要求公立學校立即採取行動廢除種族隔離,但是在南方學校中,種族融合進展不大,經常需要由法院下令強行運輸學生。在1995年的密蘇里州訴詹金斯案[66]中,最高法院推翻了密蘇里州法院關於密蘇里州政府必須給與學校財政支持以糾正事實上的種族不平等的判決,聲明密蘇里州法院僅有權強制取消法理上和學區內的種族隔離。
雖然非裔美國人是最被關注的種族歧視對象,但是其他少數民族在美國也同樣曾經遭到歧視,例如排華法案和在珍珠港事件之後強迫收容在美國的日裔的措施。[來源請求]
美國婦女參政最初是在廢除奴隸的運動中。柳克麗霞·莫特和伊麗莎白·斯坦頓組織了1848年8月26日的紐約塞尼卡福爾斯的第一次婦女權利大會[註 15]。蘇珊·安東尼和伊麗莎白·斯坦頓在1869年建立了全國婦女投票權協會,露西·史東建立了美國婦女投票權協會。愛麗斯·保羅在20世紀早期建立了議會聯盟。這些協會的活動促使美國憲法第十九條修正案得以在1920年被國會通過,禁止了生產、銷售、飲用酒類的行為[68],以及各州因性別而剝奪公民的投票權。而在1866年中才有第一位被記載的女性,夏洛特.普卡斯基在非法的情況下投票,而其故事也被改編為駛向自由。
在20世紀60年代,女權運動者呼籲實現婦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平等,並開始爭取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如避孕及墮胎等。在1972年,女權運動者試圖通過平等權利修正案,當時在國會參眾兩院獲得跨黨派支持,但修憲門鑑未能獲得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支持(35州),在規定的批准時間內(1982年)沒有得到足夠數目的州的批准[註 16]。在這次失敗之後,女權運動者轉向爭取在議會之內的席位,推動州的平等權利修正案。一些政治行動委員會[69]被創建來支持民主黨的女性候選人。女性開始參與各級選舉,包括地方縣議會及州議會,甚至州長及聯邦層級,已有女性參選總統、副總統、州長,以及在內閣和最高法院任職,但現時尚未有女性擔任總統及副總統。1981年,珊卓拉·戴·歐康納成為美國最高法院首位女性大法官。1984年,傑羅丁·費拉羅成為民主黨首位女性副總統候選人。1997年,馬德琳·歐布萊特成為首位女性的美國國務卿。2002年,南希·裴洛西當選眾議院民主黨領袖,於2007年成為首位女性的美國眾議院議長。2008年莎拉·裴琳成為共和黨首位副總統候選人。2016年希拉里·克林頓成為民主黨首位女性總統候選人。2022年6月,保守派成員多數的最高法院推翻1973年《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保障墮胎權的裁定,結束近50年來對墮胎權的憲法保護,這項新的裁定賦予全美各州禁止墮胎的權力。
工作場所的性別歧視
1964年民權法案禁止在工作場所的性別歧視。但是這些法律並未被嚴格執行。1991年在電視上現場直播的安妮塔·希爾斯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人克萊倫斯·托馬斯性騷擾一案使得性騷擾案件開始受到關注。在法拉格訴博卡雷頓市案[70]和博靈頓工業公司訴艾樂思案[71]中,最高法院裁定雇員和雇主都應進行合理的努力防止性騷擾的發生。另一個性別歧視的例子是工資不平等。雖然1963年的《公平報酬法》規定在同一組織中從事相同工作的員工必須獲得相同的工資報酬,但是女性的收入總體上仍舊比男性低。一些關鍵性因素是婦女占據護士這樣的低工資職位,以及玻璃天花板阻止了婦女被提升到企業的最高職位。
勞工權利
1935年,在大蕭條末期通過的國家勞工關係法案,創建了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來保護工人的組織、集體談判和罷工的權利受到保護。1992年,美國批准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證了勞工自由參與工會。但是從1953年到2003年,美國勞工統計局公布的工會會員人數從1680萬下降到了1580萬,占勞動力的比例從33%下降到12.9%,其中私營部門的比例更下降到了8%[72]。在會員比例上升的公有部門,很多雇員被法律剝奪了罷工的權利。2005年12月,紐約交通工會因舉行罷工而被處以每日一百萬美元的罰金。
1938年公平勞工標準法規定了全國最低工資和個人可被要求工作的最高時數。它還有加班費的規定和防止虐待童工的標準。但是,很多公司並未執行這些標準,而且一些工種不受該法限制,例如管理人員和小時工、外包合同工這樣的非雇員職位。2004年,電子藝界因執行無加班費的每周80小時工作制而被判罰賠償一億多美元,之後公司內大量的雇員職位被轉成非雇員職位[73]。2005財年,美國勞工部為189000名雇員討回1.19億美元欠薪[74]。2006年,IBM公司因長期不支付加班費面臨數十萬員工和前員工的起訴[75]。
在美國的外籍勞工並不受上述法案保護。直到1943年中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結盟後才被廢止的排華法案基本上禁止了華人勞工入境 [76]。美國的勞工簽證政策將工作和合法居留權聯繫起來,使得外籍勞工的參與工會權利在受到侵犯時經常不能尋求法律保護。200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霍夫曼複合塑料公司訴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中裁定[77],非法移民不受國家勞工關係法案保護。墨西哥內政部移民局局長因此向美國外交部提出抗議。
對老年美國人的保護
年齡歧視有可能成為範圍最廣的歧視,因為所有人都會不可避免地變老。1967年通過的僱傭年齡歧視法禁止對40歲以上的工人進行就業歧視。1978年通過的修正案則基本禁止了70歲之前的強制退休政策。在奇美爾訴佛羅里達評議會案[78]中,最高法院裁定各州享有主權豁免,僱傭年齡歧視法不適用於州雇員。美國老年人成立了一些組織來對抗年齡歧視,其中最大的是美國退休人協會。
殘疾人的權利
殘疾並不在1964年的民權法案被禁止的就業歧視方式之中。1990年通過的美國人殘疾法案標誌着殘疾人的權利受到保護。這個法律要求雇主合理地提供殘疾人工作所需,以及公開場所和公共服務必須可以接待殘疾人。增加面向殘疾人的設施所需的開銷引起了一些爭論。在1998年布瑞格登訴雅培製藥案中[79],最高法院裁定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的艾滋病人也受此法案保護。
LGBT權利
1969年的石牆騷亂開創了同性戀權利運動,之後同志運動在美國各地1980年代,推動了禁止性取向歧視的法律的通過,並爭取聯邦撥款防治愛滋病。
1996年在羅默訴埃文斯案[80]中,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項不保護同性戀者免受歧視的州憲法修正案。同性戀者爭取公民權利動漸漸引起保守派及宗教團體的反對,但是民權運動家傑西·傑克遜則公開支持同性戀權利,認為他們只是爭取平等的公民權利。
比爾·克林頓於1993年上任後,隨即提出立法允許同性戀者在軍中公開服役,但受到軍方及保守派反對,最後改為不問,不說政策。
1996年,國會通過了禁止聯邦政府承認同性婚姻的捍衛婚姻法案,在當時獲跨黨派支持,並獲總統克林頓簽署。但是,對於同性婚姻問題的爭論更多。
200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案[81]中判決性悖軌法違憲,認為按照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同性戀關係屬於公民隱私權的一部分,受到法律保護,美國正式將同性戀非刑事化。
2010年,美國總統巴拉克·奧巴馬簽署法案,正式廢除了持續了17年的「不問,不說」政策,同性戀者在2011年起可以公開服兵役。
1996年,夏威夷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憲法中禁止同性婚姻的條款。2004年,馬薩諸塞州成為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份,紐約州,康涅狄格州,艾奧瓦州,佛蒙特州,新罕布什爾州以及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將同性婚姻合法化。新澤西州等州將同性伴侶民事結合合法化。其他州則陸續通過了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甚至寫入州憲法。2012年,美國總統巴拉克·奧巴馬公開表達對同性婚姻的支持。2013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宣布捍衛婚姻法案違憲,其後各州陸續宣布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違憲,同時亦引發州政府的法律訴訟。2015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正式宣布同性婚姻全國合法化。
在押者的權利
根據華盛頓觀察的報道,美國是全球在押人數最多的國家。非洲裔男性在在押人員中所占比例比在總人口中所在比例要高得多,而很大一部分人是因為交易額很小的毒品交易而入獄的[82]。監獄過於擁擠造成獄警人手嚴重不足,在有些時候造成獄方無力阻止騷亂。[83]
1979年,美國國會通過「司法系統改善法案」以及相關法律,允許私人公司在特定條件下僱傭監獄犯人,聯邦監獄勞工項目的犯人享受聯邦最低工資待遇。工會和人權組織批評推行監獄勞工隱藏着踐踏人權的潛在危險,危及到一般工人的就業機會[84]。
在反恐戰爭中,美軍逮捕了很多本國和外國公民並且對他們長期拘押。這些在押人員受到的待遇引起很大爭議。聯盟軍隊作戰部副主任、陸軍准將馬克·金米特在阿布哈里卜監獄虐囚案開審之後說,盟軍隊「在執行拘押和審訊行動中遵守《日內瓦公約》」。 [85] 美國政府認為基地組織這樣的恐怖組織並未簽署日內瓦公約,所以戰俘不受日內瓦公約保護,但是2004年華盛頓地區法院裁定政府用以確立被告的「敵方戰鬥人員」身份的國防部法庭違憲[86]。
新納粹與當代馬克思主義者的政治權利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納粹主義運動受到重創,在美國、蘇聯等多數國家都不承認納粹主義者在本國的政治權利,不准舉行遊行集會,對其運動都採取鎮壓政策。在1970年代,美國對納粹主義者的政治權利限制有所鬆動,有部分美國國會議員提出「納粹主義者也應該享有美國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不該限制其人權」的觀點。
在蘇聯解體1990年代後,「新納粹」勢力和共產主義流派「當代馬克思主義者」都被允許在美國國內舉行遊行集會,他們的政治權利如建黨以及遊行、集會權利也得到了保障,沒有了人權限制。雖然這一改變遭到了曾經的納粹主義和共產主義受害者們的強烈反對,但美國仍然堅持他的「制衡」政策。
難民權利
近年來,美國政府在難民問題上的許多行為備受關注。2019年1月,聯邦政府依據《移民保護議定書》(俗稱「留在墨西哥」計劃),將尚在等候審查的庇護尋求者遣返墨西哥。許多身心障礙或其他慢性疾病的庇護尋求者遭到遣返,他們處於經常危險且不適人居的境況,而且很難得到律師代理和公正審訊。7月,美國政府又宣布新的行政規章,規定全美各地無法證明至少在美國居住兩年以上的人都可適用快速遣返,使被遣返的庇護尋求者和難民面臨迫害。來到美墨邊境的移民兒童被關押在邊境保護局如同監獄的不人道環境中,家庭和單身成人也被關在過度擁擠的危險場所。政府監管機構已經發現,孩子與父母分離會產生嚴重心理創傷。儘管如此,特朗普政府仍然宣布一項新規定,允許對兒童及其家屬實施可能導致嚴重心理創傷的無限期拘留。[來源請求]
2019年有3名移民兒童在入境美國不久後死亡,此前亦有3名兒童於2018年在美國移民監護下死亡而創下十年來首例。至少7名成年人在被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CBP)拘留期間死亡;6名成年人在被美國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拘留期間死亡,多與美國拘留設施中醫療照護不完善有關。數名絕食抗議的在押人員遭到殘忍、不人道且有辱人格的方式強制灌食。[來源請求]
特朗普政府一再揚言將大規模臨檢,導致移民社區普遍恐慌。8月,美國移民當局臨檢密西西比州某食品加工廠並逮捕680人,是全美十餘年來最大規模的職場臨檢。肉類和家禽業的移民工人在工作場所遭受嚴重虐待,但因害怕被驅逐出境而不敢聲張。美國持續驅逐長期居民,未適當考慮他們的家族和社區連帶,以及他們對於返回原籍國後可能遭受迫害的憂慮。儘管存在前述各項侵犯人權情況,國會仍持續批准行政部門的撥款要求,任由標準、監督和透明度均有所不足的移民機構獲得更多經費[87]。
現代美國人權運動的進展
人權運動
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的裁決是一個勝利,但是並未動搖種族隔離制度的根基。1955年,羅薩·帕克斯因為拒絕讓座給一位白人乘客而被捕,觸發了新一輪反對種族隔離的運動。浸信會牧師馬丁·路德·金為此組織了一個長達一年的聯合抵制蒙哥馬里公共汽車運動,從此成為人權運動領導人。在1963年,很多人權運動者進行遊行和演講推動在國會懸而未決的人權法案,例如馬丁·路德·金在華盛頓特區林肯紀念堂前進行的著名的演說《我有一個夢》。
現代民權法案
1964年的民權法案在各種跨州公共設施,例如旅館和公共交通之內禁止了各種歧視,並且禁止了就業歧視[註 17]。1965年通過的投票權法禁止了在選舉註冊過程中的歧視,並且允許聯邦官員接受選舉註冊。對投票權法的修正案更加上了雙語選票等保護性條款。但是,這並不能阻止總體投票參與率的下滑,以及解決政治和經濟上的不平等。根據《紐約時報》在2000年進行的一次民意調查,93%的白人表示願意投票給符合條件的黑人總統候選人,認可種族通婚的人占60%以上,80%的人表示不在乎他們的鄰居是白人還是黑人。但這次民意調查也顯示,40%的非洲裔美國人懷疑白人的誠意,他們認為歧視問題仍然存在。不過也有80%的非洲裔美國人認為,他們現在比他們父母那個時代有更多的機會[88]。
優惠性差別待遇
很多被1964年民權法案保護的群體因為以往的歧視缺乏教育和就業機會。政府為了糾正這一現象,創建了反歧視行動,給與這些群體不同程度的優惠性差別待遇以消除以往種族歧視造成的影響。這個政策一直受到爭議,在1978年開始遭遇嚴重挑戰,在加利福尼亞州大學董事訴巴基案[89]中,最高法院判決少數民族配額錄取制度是對非少數民族的反向歧視。在20世紀80到90年代中,最高法院給反歧視行動添加了一系列限制。1995年,在阿達蘭德建築公司訴佩納案[90]中,最高法院裁定使用種族或者族群作為反歧視行動條件的做法必須是為了保證極為必要的政府利益。1996年的侯普伍德訴德克薩斯州案[91]判決法學院使用種族因素作為錄取條件的行為違法。同年,加利福利亞州的公民投票通過了加州民權動議,終止了所有政府支持的反歧視行動計劃,但原有的反歧視法律除外。
反恐戰爭
九一一襲擊事件之後,美國政府迅速頒布了臨時性的愛國法,大大加強了執法部門和情報機構監測公民和收集情報的能力。這個法案在國會和法院不斷受到挑戰,2004年,其中第505條被聯邦地區法院裁定違憲。儘管法庭總是批准監聽申請,喬治·沃克·布什總統仍然未經法庭允許就授權美國國家安全局監聽公民的電話和電子郵件。這條措施被紐約時報揭露之後在美國國內引起了很大爭論,很多人認為總統的措施違反了1974年的隱私法案和1978年的外國情報監聽法案,並且起訴到聯邦地區法院。同時,美國九一一襲擊事件之後實行的預防性的拘禁和逮捕外國公民也受到一些人的譴責。對阿拉伯族人和回教徒受到的仇視和歧視的處理也被一些人認為是違反了憲法的平等對待條款。[來源請求]
美國於2003年發動了美伊戰爭。在開戰時所描述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遍尋不獲之後,美國政府將戰爭描述為解放伊拉克民眾的人道主義軍事行動,但是一些組織認為在戰前並未有明確而危險的人權威脅。[來源請求]
在關塔那摩灣拘押中心關押的囚犯受到的對待,引起很大爭議。一些人譴責美國為了獲得情報而使用酷刑。美國政府稱關押嫌犯的地區在法律上並非美國領土,所以這些人無法擁有如關押在美國領土上時會享受的美國憲法所賦予的權利。但在2004年的拉蘇爾訴布什案[92]中,美國最高法院否決了美國政府的辯護,多數裁定關塔那摩基地的囚犯有權向美國法院申訴,引證是美國對關塔那摩灣有唯一的控制。[來源請求]
國際紅十字會和人權觀察都對美國在關塔那摩灣的行為提出了譴責。2006年人權觀察的世界人權報告中指出,虐待性的拷問行為是美國用來打擊恐怖主義的策略[93]。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曾敦促美國政府儘快關閉關塔那摩監獄。2005年11月2日,華盛頓郵報報道稱美國在東歐國家內設立了秘密監獄。
批評
國際特赦組織的評估
2000年,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中稱,美國警察存在使用酷刑、有爭議的槍殺和虐待囚犯的行為。2000年5月份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討論了關於美國執行《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情況,本年度一共有85人在14個州被處死,這使得被處死人的人數從1976年以來增加到了683人;這些受刑人員中,包括有在18歲以前犯罪的個人,和有智力問題的個人[63]。
很多美國人不同意聯合國和大赦國際的指責。持這種看法的人對此的原因有很多:他們不認為死刑是酷刑(特別是有很多死刑是通過注射執行的),他們不接受低智商可以作為免除死刑的藉口,他們認為較年長的青年人應該像成人一樣對他們的侵犯行為負責,並不是所有支持死刑的美國公民持這些觀點。[來源請求]
自由之家的評估
2021年3月22日,自由之家發布特別報告指出,美國民主當務之急的三大問題:有色人種遭遇的不平等對待;金錢在政治中的不當影響;黨派對立和極端主義。這是自由之家過去15年來首次發布針對美國民主缺陷的報告。報告指出,美國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歧視造成了有害的後果,使數百萬遭受警察虐待和長期監禁的人缺乏有效的補救途徑;美國選舉的公平性和包容性受到投票限制的極大損害,這些限制對有色人種影響尤為嚴重;美國採取的移民和庇護政策,違背替躲避海外壓迫的人們提供自由和機會的承諾,違反國際人權標準以及美國憲法和聯邦法律所規定的保護[94]。
中國的批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少數定期發布美國人權報告的組織之一,被認為是反制美國國務院定期發布的人權報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自2000年起定期發布《美國的人權紀錄》,時間一般是在美國發布《國家人權狀況報告》後幾天。但中國發布的人權報告通常只針對少數特定國家,而不是像美國那樣同時發布多國人權報告。
2002年3月1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2001年美國的人權紀錄》。在2001年2月27日,它發表了一篇2000年美國人權狀況的報告。該報告批評了美國的人權狀況,列舉了一些列美國侵犯人權的紀錄。報告認為,美國政治體系是不民主的(引用了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為例),美國司法機關帶有種族偏見,美國通過全球的軍事行動「破壞世界和平和穩定」。
2019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在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評論,「美國200多年發展史本身就是一部印第安人的血淚史」,「美國政府還對印第安人實行強制同化政策,長期對印第安人進行驅逐、屠戮和迫害,不給予印第安人應有的公民權利」,「美方對自己迫害屠戮印第安人的殘酷行為選擇性遺忘,對印第安人的血淚歷史和悲慘現實視而不見」[95]。
2020年3月13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2019年美國侵犯人權報告》,導言以2019年4月15日美國國務卿邁克·蓬佩奧的名言「我們撒謊,我們欺騙,我們偷竊……這才是美國不斷探索進取的榮耀」為開頭,提及「美國政客的言論,徹底暴露了其在人權問題上奉行雙重標準、以人權維護霸權的虛偽面目」[96]。
2021年3月中美高層阿拉斯加會談,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楊潔篪以「黑人的命也是命」等為證據,斥責美國的人權紀錄、制度性不平等。2021年3月22日,《華爾街日報》發表前總編輯吉拉德·貝克(Gerard Baker)的評論,稱楊潔篪舉出的那些理由「每一件都可以從民主黨總統競選綱領中拿到,也可以從獲普利策獎報紙的故事中選出,或是從聽頂尖美國大學每天講授的學生筆記中找到」。紐約大學法學院榮退教授孔傑榮說,如果外國對美國人權的批評是基於事實,「我們必須學會接受和回應」,美國不應迴避短處,「難道像中國那樣鉗制公眾討論和建議的做法會更好嗎」[94]。
學界的批評
2014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阿道弗·佩雷斯·埃斯基維爾與梅里德·科雷根·麥奎爾寫給人權觀察的公開信批評,美國身為超級大國,經常違反國際法從事軍事行動,威脅世界和平,卻不會被譴責侵害人權[97]。
2020年7月,前諾丁漢大學中國政策研究所訪問學者鄧聿文說,美國內部的問題,包括種族問題、黨派政治的極化問題、政治人物尤其總統的不自重問題、選舉政治的民粹問題、社會的貧富分化和公平正義問題等,在特朗普上台後都趨於惡化,致使美國的「民主燈塔國」形象在全世界受損[98]。
2021年6月,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傑佛瑞·薩克斯說,美國在經濟權利、少數族裔權利和干涉他國內政方面存在侵犯人權問題,卻無視自身侵犯人權的問題,反而帶着偏見批評他國人權;美國違反《聯合國憲章》相互尊重主權和不干涉別國內政原則,多次非法、自私地干涉其他國家的內政,甚至侵略他國、推翻他國政府[99]。
拘留中心摘女性子宮
2020年9月14日,人權團體對喬治亞州一所民間經營的移民拘留中心歐文郡拘留中心(Irwin County Detention Center)進行的大量子宮切除手術予以譴責。拘留中心內的被拘留者對子宮切除手術感到疑惑,質疑拘留中心將她們作為人體試驗,並指稱幾乎所有被拘留的婦女均做過子宮切除手術。被拘留者還指控,在2019冠狀病毒病美國疫情期間,拘留中心拒絕對出現症狀的被拘留者進行篩檢。墨西哥外交部亦表示,至少2名墨西哥女性在拘留中心時,沒經過她們同意就被實施手術[100]。人權團體南方計畫(Project South)和喬治亞拘留觀察(Georgia Detention Watch)等組織代表遭關押的移民向美國政府投訴[101]。
注釋
- ^ 最高法院在1833年審理巴倫訴巴爾的摩案(Barron v.Baltimore)(32 U.S. 243 (1833))時,首次就「權利法案」對各州的適用性做出裁決,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裁決時宣布,前10條憲法修正案從未適用於各州。
- ^ 也稱勒蒙測試。測試三項標準為:法律必須具有「世俗的」立法目的;法律的主要或首要效果必須是「既不促進也不限制」宗教;法律必須防止政府「過分地」捲入宗教事務。
- ^ 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RFRA),1993年在國會通過。雖然最高法院裁定此法違憲,但是很多州通過了州內版本的法律達到同樣效果。
- ^ 之後國會通過的國旗保護法也被同樣裁定違憲。
- ^ 這個標準也因此被稱為米勒測試。
- ^ 1987年之後這些規則逐漸被廢除,同時引發了對媒體公正性的質疑。
- ^ 一些反對墮胎的人認為墮胎是謀殺。
- ^ 在特麗·夏沃案中,在沒有文檔支持,僅有口頭證言的情況下,女植物人特麗·夏沃的生命支持系統被法庭批准移除。
- ^ 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60 U.S. (19 How.) 393 (1857年)),主要爭執在於奴隸是否因到過禁止奴隸制的州並在那裡居住了幾年,就成為了自由人。
- ^ 祖父條款規定只有在1867年1月1日有選舉權的人及其後代才有選舉權,1915年被美國最高法院裁定違憲。
- ^ 一些州規定須通過文化測驗才可以投票,在選舉資格中加入了主觀因素。1965年通過的投票權法暫停了此類測驗。
- ^ 一些州規定投票需要交投票稅。此規定被1962年通過的第24條憲法修正案廢止。
- ^ 一些州規定規定白人才能參加候選人初選及選舉投票。
- ^ 史密斯訴奧爾賴特案(321 U.S. 649 (1944))的主要爭執在於政黨行為是否適用限制政府行為的第15條憲法修正案。
- ^ 該日後來成為婦女平等日[67]。
- ^ 1919年開始,國會對批准憲法修正案規定了一個期限,到期未得到批准則該修正案失效;參見美國憲法歷史。
- ^ 美國憲法限制了聯邦對州內事務的控制。人權法案引用了憲法內規定授予聯邦政府的「管理對外商務以及州際商務」的權利。1968年通過的民權法案給予了黑人自由挑選住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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