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第66/225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第66/225號決議》是在聯合國大會第六十六屆會議期間,於2011年12月22日作出的決議,該決議重申巴勒斯坦人民和敘利亞被佔領的戈蘭高地居民使用其自然資源的權利,要求以色列停止掠奪上述地區的自然資源,並承認巴勒斯坦人民因以色列侵犯其權利而要求賠償的權利。

聯合國大會
第66/225號決議
日期2011年12月12日
會議聯合國大會第六十六屆會議
編號A/RES/66/225(文件
主題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上的巴勒斯坦人民和被占領敘利亞戈蘭的阿拉伯居民對其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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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票贊成
7票反對
6票棄權
結果通過

該決議的完整標題為「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上的巴勒斯坦人民和被占領敘利亞戈蘭的阿拉伯居民對其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大會強調,根據國際法院2004年的裁決英語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Wall in the Occupied Palestinian Territory和聯合國其他相關決議,以色列違反國際法在包括東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設置定居點和隔離牆。大會也呼籲以色列嚴格遵守國際法義務,停止一切危害環境的行為,包括傾倒各種廢料;以及呼籲以色列停止破壞重要基礎設施,包括供水和污水管道,這對巴勒斯坦人民的自然資源產生負面影響。[1]

決議內容

 
以色列在戈蘭高地違反國際法設置的圍籬

決議全文如下:[1]

  1. 重申巴勒斯坦人民和被占領的敘利亞戈蘭居民對其自然資源,包括土地、水和能源享有不可剝奪的權利;
  2. 要求占領國以色列停止開採、破壞、損耗或用盡和危害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和被占領的敘利亞戈蘭的自然資源;
  3. 確認對於因占領國以色列在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採取非法措施而造成的對巴勒斯坦人民自然資源的任何開採、破壞、損耗或用盡 或危害,巴勒斯坦人民都有權要求賠償,並希望此問題在巴勒斯坦和以色列雙方之間的最後地位談判框架內予以解決;
  4. 強調指出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包括東耶路撒冷及其周圍修建隔離牆和定居點,違反國際法,嚴重剝奪巴勒斯坦人民的自然資源,為此要求完全履行國際法院2004年7月9日諮詢意見3和包括大會ES-10/15號決議在內的聯合國有關決議確認的法律義務;
  5. 促請占領國以色列在有關改變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性質和地位方面,嚴格遵守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義務;
  6. 又促請占領國以色列停止一切對環境有害的行動,包括停止將各種廢料傾棄在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和被占領的敘利亞戈蘭,因為這種做法嚴重威脅到其自然資源,即水和土地資源,並對平民造成環境、衛生和健康威脅;
  7. 還促請以色列停止破壞包括水管和污水網絡在內的重要基礎設施,這種做法除其他外對巴勒斯坦人民的自然資源產生了不利影響;
  8. 秘書長就本決議的執行情況向大會第六十七屆會議提出報告,包括說明以色列在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和在被占領的敘利亞戈蘭開採、破壞和用儘自然資源的累積影響,並決定在大會第六十七屆會議臨時議程中,列入題為「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上的巴勒斯坦人民和被占領敘利亞戈蘭的阿拉伯居民對其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的項目。

表決結果

該決議以167票贊成、7票反對、6票棄權獲得通過。投票反對該決議的7個國家是加拿大、以色列、美國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諾魯帛琉

參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