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時(?年—1539年),字純中,號南石,浙江新昌縣(今紹興市新城縣)人,江西籍。明朝政治人物,正德甲戌進士。

蔡時
大明浙江按察司僉事
籍貫浙江承宣布政使司紹興府新昌縣
字號字純中,號南石
出生生年不詳
逝世嘉靖十八年(1539年)
出身
  • 正德九年甲戌科同進士出身

生平

正德九年(1514年)甲戌科三甲進士。正德十年(1515年)任湖廣麻城縣知縣[1]。晉大理寺評事。正德十九年(1519年)三月,與群臣諫阻明武宗南巡,下錦衣獄,被廷杖,謫南京都察院照磨。

世宗登極,召復原官。不久,陞大理寺左寺副。擢浙江按察司僉事,提督兩浙及蘇松等處屯田水利事。尋以病歸。家居數年,杜門著述。嘉靖十八年(1539年),毛伯溫安南,欲起用之,命方下而卒[2][3]

參考文獻

  1. ^ 《民國麻城縣志·卷六·職官》:正德乙亥 蔡時,浙江新昌進士。
  2. ^ (明)林庭㭿修(明)周廣纂,明嘉靖三十五年刻本,《江西通志·卷三十一·瑞州府》:正德九年甲戌唐臯榜 蔡時大理評事以言事謫南京都察院照磨歷陞四川僉事。
  3. ^ 清同治十一年活字本,《新昌縣志·卷之十六》:蔡時,字純中,號南石,縣治人。正德九年進士。初知湖廣麻城縣,晉大理評事。武宗有詔南廵,時偕舒芬等七十二人連章極誎,請斬賊臣江彬以保聖躬。上大怒,下錦衣獄,械繫罰跪午門外七日。至五日,京師隂霾畫晦,宮城內海子水溢橋下,鐵樹齊折。得旨與林大輅等俱杖五十,調南京都察院照磨。世宗登極,召復原官,旋陞左寺副。擢浙江按察司僉事,提督兩浙及蘇松等處屯田水利事,拆火巷及數擒盜冒領賊賊者發之無遺奸豪右數侵太湖悉奪而歸之水利始通,饑民全活。尋以病歸。家居數年,杜門著述。嘉靖己亥,安南下庭上迫念忠鯁才畧,俾副毛伯溫徃征之,命甫下而卒。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