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互聯網權

訪問互聯網權上網權right to Internet access),也稱為寬帶權right to broadband)、連接自由freedom to connect),認為所有人必須能夠訪問互聯網,以行使和享受其言論自由、見解自由以及其他基本人權,各國家及地區有責任確保廣泛提供互聯網接入,各國家及地區不得不合理地限制個人對互聯網的訪問。

歷史

2003:信息社會世界峰會

2003年12月,信息社會世界峰會英語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WSIS)在聯合國的主持下召開。經過政府、企業和民間社會代表之間的漫長談判,最終通過《原則宣言》,重申了信息社會對維護和加強人權的重要性:[1] [2] [3]

1. 我們,世界人民的代表,於2003年12月10日至12日匯聚在日內瓦,出席信息社會世界高峰會議第一階段會議,宣告我們建設一個以人為本、具有包容性和面向發展的信息社會的共同願望與承諾。在此信息社會中,人人可以創造、獲取、使用和分享信息和知識,使個人、社區和各國人民均能充分發揮各自的潛力,促進實現可持續發展並提高生活質量。這一信息社會以《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為前提,並完全尊重和維護《世界人權宣言》。

……

3. 我們重申《維也納宣言英語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中揭示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包括發展權英語Right to development)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關聯性。我們亦重申,民主可持續發展、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各個層次的良政相互依存,相互促進。我們進一步表示我們的決心,在國際和國內事務中加強對法治的尊重。

信息社會世界峰會《則宣言》特別提到在「信息社會」中言論自由的重要性,聲明如下:

4. 我們重申,作為信息社會的根基,並如《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所述,每個人都有自由發表意見和自由言論的權利;這種權利包括持有意見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無論疆界為何均可以通過任何媒體尋求、接收和分享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交流是一種基本的社會過程,是人類的基本需要,而且是所有社會組織的基礎。它是信息社會的核心所在。每個人,無論身在何處,均應有機會參與信息社會,任何人都不得被排除在信息社會所帶來的福祉之外。[2]

參見

參考文獻

  1. ^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WSIS-03/GENEVA/DOC/4-E, 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Geneva, 12 December 2003
  2. ^ 2.0 2.1 Klang, Mathias; Murray, Andrew. Human Rights in the Digital Age. Routledge. 2005: 1 [2019-1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31). 
  3. ^ 《原則宣言》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003年,日內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