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南條約
《遼南條約》,又稱《交收遼南條約》或《中日交還奉天省南邊地方條約》,為清朝和日本於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11月8日在北京簽署的條約,日本方面稱為《遼東還付條約》。中方代表為欽差頭等全權大臣李鴻章,日方代表為日本駐中國公使林董。
背景
清朝在1895年與大日本帝國爆發的甲午戰爭戰敗後,與日本簽定《馬關條約》。根據《馬關條約》,中國割讓福建台灣省與遼東半島給日本,並承認朝鮮獨立。六日後,俄國、德國與法國以提供「友善勸告」為藉口,要求日本將遼東半島歸還予中國,史稱三國干涉還遼。
三國向日本外務省提出備忘錄,聲明:「查閱日本國向中國所要求之媾和條件,認遼東半島為日本所有,不特有常危中國首都之虞,且同時朝鮮國之獨立亦為有名無實,對於將來遠東之和平予以障害」,因之勸告日本政府,「應放棄領有遼東半島」。日本通過外交途徑請求英國和美國幫助,但英美兩國皆表示中立。
由於俄、德、法三國態度強硬,日本在外交壓力之下決定妥協,與三國達成協議:日本歸還遼東半島予中國,但清廷要付出「贖遼費」作為賠償。原先日本提出的「贖遼費」為5,000萬兩白銀,經與三國磋商將賠償銀改為3,000萬兩。隨後清朝派李鴻章與日本駐華公使林董舉行會談。11月8日,中日雙方正式簽訂了《遼南條約》,清廷贖回了遼東半島。
主要內容
條約共六款,主要內容是:
一、日本交還遼東半島給中國。
二、中國在1895年11月16日前,交付日本庫平銀三千萬兩。
三、自交付贖金之日起三個月內,日軍撤出遼東半島。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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