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是利用他人作為工具實行自己犯罪意思之行為的,稱為間接實行犯或間接正犯(德語:mittelbare Täterschaft、英語:indirect perpetratorship)。間接正犯所利用者首先是一個人類工具(德語:Menschliches Werkzeug、英語:Human tool),而非物質或動物工具;其次是他人的行為,而非人的非行為,如甲將乙推倒壓碎丙之文物,系毀損罪之直接正犯。

處罰根據

間接正犯雖未親自實現構成要件,但仍依正犯處罰,其根據是意思支配。即利用者通過意思支配控制了被利用者的行為,間接地實現了犯罪事實,相當於親自直接實施,被利用者淪為工具,無法對自己行為負責,刑法上也不予處罰,故由利用者負擔。

類型

  1. 利用不具有客觀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行為
    • 如甲逼迫、誘騙乙自殺實現殺人目的。
  2. 利用不具有主觀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行為
    • 無故意及過失的工具:如母親讓不知情的兒子將毒水端給父親飲下。
    • 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如甲出於流通目的而請道具師乙製作偽幣數十張,稱為拍電影所用。
  3. 利用不具有違法性的行為
    • 如利用他人正當防衛或警察之逮捕行為而實現陷害第三人之目的。
  4. 利用不具有有責性的行為
    • 無辨識能力的工具:如利用幼兒殺人。
    • 受精神強制的工具:以生命相威脅逼迫他人犯罪。
  5. 利用犯罪行為

此時也稱正犯後正犯(德語:der tater hinter dem Tator,)

    • 對象錯誤的工具:
      • 屏風案:甲教唆乙射擊貴重的屏風,其實是為了讓他殺死屏風背後的丙,乙在毀壞屏風時故意射擊,但並不知道後面有丙的存在。
      • 指鹿為馬案:殺手甲受僱傭而準備殺死乙,丙向甲將丁指示為乙,甲遂殺死丁。
    • 過失的工具:如醫生為殺死病人將消炎藥替換為毒藥,護士疏忽沒有仔細檢查就對病人進行了注射致其死亡。
    • 無身份而有故意的工具,即有身份者利用有犯罪意向但缺乏犯罪身份的人實施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告訴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妻子要收受請託人送來的財物。[1]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 论间接正犯之范围- 智库建设. [2022-01-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27). 
  • 林山田:《刑法通論》(增訂六版),台大法律系
  • 大冢仁:《刑法概說》(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羅克辛:《德國刑法學總論》(第一卷),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