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維春(?—1616年),字宇偕,號如吉,江西南昌縣艾溪人,明朝政治人物。

陳維春
大明刑科右給事中
籍貫江西南昌府南昌縣
出生生年不詳
逝世萬曆四十四年
出身
  • 萬曆十九年辛卯科舉人
  • 萬曆二十年壬辰科進士

生平

江西辛卯科鄉試舉人。萬曆二十年(1592年),登壬辰科第三甲第一百四十四名進士[1][2]。六月考選翰林院庶吉士,二十二年九月授刑科給事中,二十六年五月復補吏科給事中,升刑科右,二十八年七月巡視京營,二十九年(1601年)八月因彈劾湖廣稅監陳奉,被貶貴州銅仁典史。歸里居十六年卒。天啟二年追贈光祿寺少卿[3]

家族

曾祖陳充初;祖父陳光典;父陳棟,贊善[4]

參考文獻

  1.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南昌縣誌》:陳維春字宇偕,棟子。萬曆壬辰進士,起家庶吉士,歷刑科右給事中,巡視京營。時國本未定,繼以開礦、采木、榷稅諸弊政而言者禍每不測,維春遇事指陳,章奏數十上,不為阻。湖廣稅監陳奉狂縱不法,狎侮監司,誣奏馮應京、邸存宅、何棟等,又以緹騎逮知縣王之翰,維春手列諸不法狀,請殺之。上以為朋黨,嚴旨切責,降銅仁典史。歸里居十六年卒。天啟初贈光祿寺少卿石莊初集。按萬曆二十八年稅使梁欽肆虐,富平知縣王正志捕其黨李英杖殺之,因極論其不法罪,欽亦以李英事訐奏,帝怒,命逮之。給事陳維春言正志劾欽罪多,宜提審欽所劾正志事,宜下撫按核實,免其逮系,不報。見《明史》華珏傳,此傳但載劾陳奉事,而未及此,因附錄於此。
  4.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萬曆二十年壬辰科殿試金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