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訴訟
多人選出一名代表進行訴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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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訴訟(class action、class suit、representative action、集團訴訟),也稱代表人訴訟,指的是訴訟各方中有一方是一群人,他們會派一名代表人代表眾多當事人來參與解決矛盾。[1]
歷史
集體訴訟最早有據可考的是出現在13世紀的英格蘭,多是因為一項工事影響了一群人,而處理這些案件又受時間、交通條件限制。後來18世紀時英格蘭法律變化巨大,集體案件變得難以處理,國會因此通過了一些法律,使得1850年後集體訴訟幾乎銷聲匿跡。但美國在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約瑟夫·斯多利的影響下將集體訴訟的傳統沿襲了下來,並流傳至今。[2]
現狀
集體訴訟如今仍然主要是美國在進行,但加拿大和一些使用歐陸法系的歐洲國家近年作出過一定的變更,使得消費者組織能夠代表消費者進行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人訴訟是為了解決群體性糾紛案件的一種民事訴訟,借鑑了美國的集體訴訟和日本的選定代表人。代表人訴訟中眾多當事人一方至少須有10人,沒有人數上限。眾多當事人一方的訴訟標的相同或屬於同一種類。眾多當事人內部在基於相同的訴訟請求或抗辯方法的情況下推選出能夠維護被代表人全體成員合法利益的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訴訟行為能力。
代表人訴訟中眾多當事人一方的人數可能是確定的也可能是不確定的。人數不確定的時候法院在受理代表人訴訟時必須公告,通知有關利害關係人到人民法院進行登記,以確定人數並在登記的權利人中推選出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和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被選出後,被代表的利害關係人並不必然退出或脫離訴訟活動,甚至可以直接參加訴訟。
代表人訴訟制度解決了訴訟主體眾多同訴訟空間容量不足之間的矛盾,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擴大了司法解決糾紛的功能。
參考資料
- ^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網. 什么是集体诉讼-新华网. www.xinhuanet.com. 2016-05-12 [2018-06-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23) (中文(中國大陸)).
- ^ History of Class Action Lawsuits | Class Action Lawsuits Center. classactionlawsuitcenter.com. 2015-05-24 [2018-06-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24) (美國英語).
外部連結
美國
- Manual for Complex Litigation, Fourth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Stanford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Clearinghous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Class Action Lawsuits: A Legal Overview for the 115th Congres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 Class Actions Seven Years After the Class Action Fairness Act: Hearing before the Subcommittee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ne Hundred Twelfth Congress, Second Session, June 1, 2012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