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是一個雇主和雇員團體之間敲定薪資範圍、工作環境、福利及其它雇員權利的過程。雇員的權益通常由其所屬的工會代表。通過集體協商,雇主會與雇員團體之間達成一個設定薪資範圍、工作時數、雇員培訓、健康安全指引、加班補償、申訴渠道,以及參與公司事務之權利的雇主-雇員協議。
工會通常會與單個雇主(通常是該企業之股東代表)或諸企業組成之團體進行協商,根據不同國家的國情,達成一份全行業協議。雇主-雇員協議在雇主與諸工會間行使一種類似勞動合同的職責。工會與雇主之間的集體協商,包括對雇主的僱傭條款與條件之協商(入薪資範圍、工作時數、工作條件、申訴渠道),也包括對工會的權利和職責之協商。通常工會會與該企業的管理層進行協商,但在例如奧地利、瑞典與荷蘭等國家,工會會與雇主團體進行協商。
歷史
1891年,英國工業關係協調者先驅比翠絲·韋伯首次使用了「集體協商」一詞來描述18世紀工會興起前後,雇主與工人集體的協商和合約行為。
1935年,美國通過國家勞動關係法禁止雇主強迫雇員放棄加入工會組織和成立工會的權利,然而公職領域的工會活動直到1950年代仍然受到非議。1962年,肯尼迪總統下令允許聯邦雇員加入和成立工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