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江國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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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江國慶案堅持要加入陳水扁案內容的ip用戶能否進來討論

閣下所編輯的內容:「但實際上這些官員都有尚未過法定追訴期的重大刑事責任。而且當比較特偵組對其他案件的法律見解時,更顯得特偵組無公正性:特偵組才剛以拼湊偽造的證據起訴陳水扁、並以僅適用公務員的法令起訴沒有公務員身份的吳淑珍。」

  • 其中閣下敘述特偵組拼湊偽照證據起訴陳水扁的證據在哪裡?閣下能否提供可供信賴之第三方公正、獨立的媒體報導來源?如果閣下能提供可信賴的來源,我們可以一起討論能否獲得共識,並把這段敘述加入條目的可行性,不要再一昧回退彼此的編輯了。--Znppo (留言) 2011年9月26日 (一) 15:47 (UTC)回覆

編輯建議

我將內容全部看過一遍,修改了些許用字,並刪除了個人化的評論字眼及失效的註腳連結。基本上,這個條目寫得還不錯,絕大部分的內容都到達了中立性敘述的標準,但是「江國慶案#疑點」那一段落還須補齊資料來源,希望可以將每一個疑點所指出的部分都找到報導對應上,或是全部出自同一個新聞來源也可。

而關於「1999年桃園空軍基地槍彈失竊刑求案 公務員懲戒議決書」的那個註腳,我刪除的原因是該網址只會被重導向至判決書查詢的首頁,因此不符合維基守則的可供查證之來源,若是能給出判決書的判決字號則可改善此問題。
-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29日 (六) 06:32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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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諸位編輯者注意,長期以來維基百科出現很多不肖維基人幫特定人士消除醜聞內容編輯,頻頻尋找維基方針而別有目的,現在出現為巴結謀官害命的元兇刻意淡化犯罪事實,並刪除靠刑求踏著人血而陞官領賞的小人們的負面編輯,江國慶學長的冤魂一定會張大眼睛看盡維基奸黨小人的惡劣行徑,各位編輯者與閱覽者應該要很清楚是怎麼一回事。

維基反奸黨對抗小組 (留言) 2011年6月1日 (三) 02:24 (UTC)回覆

江國慶案

江國慶案應該談的是江國慶的冤案才對,但之前的前言把他說成是「一名女童在營區內姦殺身亡的案件」。其實殺人案、冤案應該視作兩個案件討論才合適。已一併修正。--Koika (留言) 2011年1月29日 (六) 21:17 (UTC)回覆


關於何祖耀

新聞註腳「何祖耀也是江國慶父親江支安列出的「狗官名單」之一,不過根據媒體報導,江支安在曾法庭上聽到江國慶答辯說,「何祖耀對我最好,沒有欺負我」,當場將名單上的「何祖耀」塗掉。」 但根據查遍所有新聞,並未看到有媒體報導相關事情,且根據蘋果日報報載的「狗官名單」蘋果日報狗官名單 江父死前這份名單上仍有何祖耀的名子,顯然這個報導是不實的。 以上希望討論後,進行修改。 (User talk:Nets_st) 2011年1月30日 (日) 10:38 (UTC)回覆

未見馬英九對此冤案公開道歉

我支持Mmm333k的看法,持續關注本條目就是對受害者表達同情的實務做法。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9:19 (UTC)回覆

    • 馬英九可以不必為當時的江國慶案道歉:他只要發揮影響力要求司法系統重判這些官員、並把他們的退休金給追回就好。但是馬英九利用其影響力要求及放任司法系統惡搞,差羅織泛綠罪名的同時縱放國民黨黨員,就不是道歉就夠了,他更該去當陳水扁的室友、而且關得更久。(扁家只是謀財而已、還沒有害命及誣告呢)

新聞發布的時機點

於2011年春節前發布此新聞,不久後媒體和社會的焦點大概會移轉到新年上,整件事又會被逐漸淡忘又被河蟹了,請大關注此事特別是相關人員刑責退休金

列外提議將本條目改為國軍江國慶冤案,國軍為本事件重要影響故兩字不可省略,軍隊的陋習應該是本事件最大元兇,應該不必等三審定讞吧。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9:16 (UTC)回覆

過年都是新聞最少的時候,不會啦—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58.115.137.9對話貢獻)加入。


求救58.115.137.9 (留言)幫我上註腳

軍方偵辦人員 福利站支援士兵劉景太:在江被槍決後,軍方甚至以劉景太涉嫌與江國慶串供,企圖誤導軍方專案小組偵辦方向為由,將他提報行政處分。[來源請求]此次重審案件被檢方列為證人,未被檢舉。

這個註腳 我想上: (來自聯合資料庫,需要會員才可以觀看,所以我想不用加網址了吧)


姦殺營區女童 江國慶被起訴 軍事檢察官求處極刑,劉姓上兵涉串供部分,另行處分。

【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 五歲女童謝佩◆在空軍作戰司令部遭姦殺命案,承辦的軍事檢察官以速審速結的原則,認定該案是司令部福利社上兵江國慶一人所為,依強姦殺人罪嫌將江提起公訴,檢察官在起訴書指出,被告作案手法凶殘,要求軍事法庭處以極刑,以儆效尤。據了解,與江國慶同樣任職福利社的劉姓上兵,已被排除與江共同作案,但經查江在作案後,曾告訴劉他涉嫌殺害謝姓女童之事,劉因而涉嫌與江共同串供,並曾企圖誤導軍方專案小組的偵辦方向,此一部分刑責已由空軍作戰司令部另行處分。

軍事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出,江國慶今年9月12日下午1時許,在任職的空戰部福利社廁所自慰,被隨母親前往福利社工作玩耍的謝姓女童撞見,江將女童拖進廁所意圖強暴,因謝年幼,江無法如願,又怕謝童大叫,於是將謝童勒至昏迷,並持福利社的鋸齒狀水果刀朝謝童下體猛戳,然後棄屍廁所外,軍方專案人員於上月4日宣布破案,並有江的自白書及兇刀、江的血、精液鑑定報告。

【1996-11-01/聯合晚報/07版/社會新聞】


還有疑點那邊,相當多的來源請求,我也找到相關新聞,希望能幫我上註腳。我每次用都失敗


女童姦殺案 非常上訴 江父:卅幾封家書都是真的 隨時歡迎軍方來查 每封信都有軍官檢查蓋章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針對國防部召開記者會質疑謝姓女童姦殺案伏法兇手江國慶家屬聲請非常上訴的疑點,江國慶的父親及律師提出反駁。江父江支安說作為兒子刑求佐證的卅幾封家書,都是真的,歡迎軍方來查;律師黃達元也提反駁,認軍方有規避責任之嫌。

軍方質疑近日作為江國慶受刑求的家書,未蓋軍事看守所戳記,筆跡也和其自白不同,懷疑有人代筆,對此,江父駁斥軍方企圖隻手遮天,欺人太甚,未審先判。

江父說,兒子江國慶寄回家的信共有卅餘封,每封都保存完好無缺,連信封和郵票都有,信紙用的是軍監「懷德山莊」用紙,也都經軍官的檢查蓋章,軍方是企圖混淆外界視聽。

律師黃達元回應軍方提出十點質疑。黃達元認為,軍方依解剖結果認定女童於中午十二時死亡,但江自白時間卻是十二時五十分,明顯有問題。

黃達元指出,舊的軍事審判法並未賦予保防官偵查權,在沒有明確法令依據下,保防官不能協助偵查案件。又軍方認為公設辯護官也是軍法官,自然可以參與審判,如果軍方說法成立,何須有調任軍法官的人事命令。

軍方強調,被害女童的血褲已遭清洗,黃達元質疑軍方如何證明,況且軍方如可以由女童衛生紙的血液中驗出陽性反應,為何案發不到十分鐘,擦拭精液的衛生紙驗不出陽性反應。

對於軍法醫報告中,九月卅日的報告引用調查局十月七日調查結果的「烏龍」,軍方先前說明是因先經電話聯絡,才出現時間上的錯置,但後來又辯稱報告是十月十一日才製作,前後矛盾,目的在掩飾錯誤。

【2001-12-12/聯合報/8版/社會】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58.115.137.9對話貢獻)於2011年1月31日 (一) 16:09 (UTC)加入。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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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維基百科對於註腳可靠來源度的規範,所有資料來源都須符合可供查證性。若該網址只有聯合資料庫的會員可查閱,則可能不符註腳之來源公開性。可否提供其他可供參閱的來源資料以替代呢?
至於其他註腳,只要您能提出確實的網址和其對應的內容段落,我有空的話都可以協助編輯的。
-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31日 (一) 16:23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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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看 http://zh.wikipedia.org/zh/%E5%BC%B5%E7%91%9E%E5%B1%B1 這一個條目,它的來源幾乎都是報紙,但沒有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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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久遠的新聞的確是沒有線上保存的版本,若是真的無法找到替代的網路新聞,則註明該新聞的日期、刊載報刊及所在版面也可。-TW-mmm333k (留言) 2011年2月1日 (二) 04:07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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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榮洲老父喊冤?

其實也不要太早咬死,當年被刑求的陳姓士兵call-in到三立的時候,爆出疑犯可能另有其人,不是江也不是許。用前科與顛三倒四的自白就判案,15年後真的又搞成冤死案就尷尬了。--Reke (留言) 2011年2月6日 (日) 02:29 (UTC)回覆


爆料的應該是福利社員工而不是士兵,這部分2年前就有做過專訪,有空我會來編輯。 Nets_st 留言 2011/2/7 9:30

      • 許榮洲不至於被冤死(因為他有犯其他強姦罪),但真的有可能是冤案。這點邱和順也是類似狀況。

兩項修正請後來的編者注意

  1. 未成年被害人姓名不應公開。
  2. 在判決確定前,不應稱許榮洲為「真兇」。維基百科不是法院,法院都可能搞錯,維基人更不能未審先判。

--Reke (留言) 2011年2月6日 (日) 02:08 (UTC)回覆

死者已經死亡,名字必須公開佐證,並無不妥之處 如果本案被害人尚存,的確不應公開避免影響被害人日常生活 --Znppo (留言) 2011年2月8日 (二) 14:33 (UTC)回覆

若只是要把名字恢復,請不要用回退,把其他的修改處也弄不見了。我對名字應不應公開還有疑慮,因為像2010年福爾摩沙高速公路山崩事件連成年罹難者都以隱藏選單處理,何況本案受害人未成年,而遇害方式在社會觀感上又比意外事故更加不堪。我先修正為公開以尊重您的意見,但此事我會再向社群詢問共識。--Reke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2:31 (UTC)回覆
不好意思,經過查閱相關法律後,女童姓名應予以移除。說明如下:
  1. 維基媒體基金會是在美國佛羅里達州登記的,維基百科的內容應合於該州法律,其中794.03[1]明白指出「No person shall print, publish, or broadcast, or cause or allow to be printed, published, or broadcast, in any instrument of mass communication the name, address, or other identifying fact or information of the victim of any sexual offense within this chapter, except as provided in s. 119.071(2)(h) or unless the court determines that such information is no longer confidential and exempt pursuant to s. 92.56. An offense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constitute a misdemeanor of the second degree, punishable as provided in s. 775.082 or s. 775.083.」中文譯文部分我用世新大學陳忠信的碩士論文〈家暴、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隱私之保護〉:「任何人或媒體禁止公布刊載報導傳播性侵害事件被害人姓名、住所或足以辦識身分之資訊,公開或報導傳播被害人姓名者,係刑事上二級輕罪。」(p.84)
  2. 中華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明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查本法是1997年通過,所以1996年的新聞報導才會出現女童全名,但現在不應再予以公開,與被害人死亡與否無涉。
--Reke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3:20 (UTC)回覆

不用不好意思,這條文後面有但書,你不要只敢貼這條文前面部分,挑你有利的點貼,這條文後面的內容卻自己故意忽略不貼。

中華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

中華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3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 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 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

本例被害人已經死亡,江案看能不能權衡是否符合社會公益有待執法機關自己去判斷,而且罰是罰該事業主管機關,維基百科會不會被罰自有維基主管自己去認定,再者,本法條已經侵害新聞"人"、"事"、"時"、"地"、"何"新聞報導五原則,實為惡法,有違新聞報導之自由性,總而言之我會定期而且規律地追蹤本案被害人姓名有無被蓋掉,並且改回原樣。

--Znppo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14:33 (UTC)回覆

該條並不在說明我移掉的原因,而是在說明當年報紙何以有。請參考佛州的法律,佛州法律部分並沒有但書。中文維基並不是由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在處理(請注意還有中國、港澳的使用者,單以台灣一地法律來論之反而有地域中心觀點)。就算用中華民國法律,該條也需要主管機關認可的才「不罰」(其用語也不是「不違法」)。您順便可以查一下「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或是其他類似由新聞界發起的自律公約,都主動要求同業不報導被害人的資訊。足見這是一個倫理、共識。
順便再補充一下,剛才翻到兒少福利法[2],以下幾條與此事相關(本次不做刪節,以免又被說成只貼有利的)
  • 第30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 第46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遭受第三十條或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兒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之情事者,亦同。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 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得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物品
提醒您維基百科本身內容可能只受美國佛州法律管轄,但您若是台灣人,行為應該還是受到本法限制。若您真的持續堅持加入違反法令的內容,只好提報破壞處理。--Reke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02:12 (UTC)回覆

我也想看看維基百科對江案被害人已經死亡名字能否被公佈之看法為何,麻煩你提報維基破壞處理,藉此看看對被害人名字能否被公佈之維基官方態度為何,如果維基禁止公佈已死亡之被害人姓名,我就不會修正回原樣,反之官方若不禁止,我則會定期檢視被害人名字有無被蓋掉並回復原樣。 --Znppo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14:24 (UTC)回覆

不知您說的官方是指什麼?基金會?管理員?您似乎對於維基百科的運作不大了解,維基百科的內容如何是由在地社群決定(有需要管理員權限時,則決定後再由管理員執行),除非有特別嚴重的情況基金會才會介入。違反當地法律的內容不應公布很合情合理,如果什麼事都要官方禁止才不做,中文維基百科早就亂成一團了。如果您有興趣對此議題討論,也可以到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底下段落討論,而不是一直打編輯戰,這樣有可能被視為破壞。ffaarr (talk) 2011年2月10日 (四) 02:46 (UTC)回覆

我上文已經講過了中華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3 條,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罰。:由此條文可見台灣的法律對於被害人已經死亡名字能否被公佈是看執法機關認定的,至於有無違反美國佛州當地法律規範,這要維基官方自己來說明認定,你如果要扯到在地社群決定,那你是要由亞洲甚至台灣的在地社群去解釋是否違反美國佛州當地法令嗎?,別國的法律她們自國的人都不甚了解了更遑論還要第三國的人來解釋是否違法,對於這種爭議我是認為要維基官方或交由管理員說明,維基官方如果禁止公佈已死亡之被害人姓名,麻煩管理員削除我編輯的內容,我稍後會看管理員若有此意向停止回復江案已死亡被害人之姓名,不在有他議。 --Znppo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15:02 (UTC)回覆

  1. 用兒少法就沒有主管機關認定的問題。假使您真的覺得要用台灣的法律。
  2. 維基管理員其實得重視社群共識,如果您覺得管理員的處理可以代表維基的意見。事實上目前在互助客棧的討論裡,共識是要把敝人的結論列入指引。當然因為您並未參與討論,也許意見有些一面倒,您可以到ffaarr提供的連結中試著說明您的立場並爭取這不會成為管理員執行的準則。
  3. 我已去函NCC請問中文維基百科應由誰主管、各地的法律管轄權限為何,靜待該會回覆中。案件進度查詢可以點這裡,序號是L7M028I108。
  4. 目前因為已全保護,暫無編輯戰的問題,不會以提報破壞處置。
--Reke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03:38 (UTC)回覆
被害女童的姓名應該公開,理由有二:1.被害人於報導前已死亡 2.有可供查證來源。不過將許榮洲稱作真兇並不妥,因為他還只是嫌疑犯而已,並不能推論一定有罪。對了美國新聞媒體對姦殺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都會公開實名,這跟他們open-justice的文化有關,儘管他們就某些層面上的確比我們更重視隱私,例如在美國不能任意問他人年齡及身高,計程車司機也不會問陌生乘客年收入,而台灣及中南美洲則會。--RekishiEJ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09:16 (UTC)回覆
「美國新聞媒體對姦殺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都會公開實名」這與我目前查到的法令研究相違背,有無美國知名新聞媒體的實際案例?--Reke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14:20 (UTC)回覆
例如en:Jesse Timmendequas就有揭露被害人實名。--RekishiEJ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16:58 (UTC)回覆

吵什麼?女童名字公不公開有什麼好爭的? 況且女童名字也不叫謝佩汶,你們耍寶搞笑喔? 女童真正正確的名字是謝佩彣!114.35.207.116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20:28 (UTC)回覆


嚴正抗議 江國慶案不屬於司法冤案 軍法絕不屬於司法體系

這是我見過百科最荒謬的烏龍條目之一,百科將江案定義為司法冤案,真是莫名其妙,我國體制軍法獨立於司法,承辦軍方人員根本沒有任何一個具備司法人員身分,既然未經過司法程序偵訊審判,何來司法冤案?司法冤枉江國慶?現在明明是透過司法調查才替江國慶平反不是嗎?經過本人觀察,江國慶案一直被廢死團體當作攻擊司法冤獄反對死刑的樣板教材,這是存心誤導大眾,江案沒有經過檢調偵訊,更沒有三審定讞的程序,根本不適用目前被判決死刑的任何案例,軍法出的錯為何讓司法背黑鍋?江國慶條目必須將司法兩字移除,以正視聽。

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江國慶案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鏈接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7月8日 (六) 21:12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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