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洪任諭

由Outlookxp在話題2014-1-26之前編輯此條目的單一用途帳號上作出的最新留言:10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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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除連結

此條目中的公布病歷事件,引用來源全是部落格,缺少可靠性,且違反生者傳記原則。加以移除,如果要加入,請提供可靠的來源。--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3年10月15日 (二) 07:17 (UTC)回覆

此違法事件為可查證的事實:所有有關洪任諭侵犯病患隱私權的內容,皆為事實且有存圖可查證,此事件有催化台灣醫界重視病患隱私權之積極、正面意義,請勿惡意刪除、遮掩,此舉將引起廣大病患權益維護團體之不滿,將激化醫病關係對立。若台灣維基百科網站被少數人操控網站內容,將失去其公正性及公信力,所有備份圖片將轉交予第三方公正媒體揭露。--Truthteller78留言2014年1月11日 (六) 23:04‎ (UTC)Truthteller78討論 | 貢獻)在此主題之外很少或沒有其他編輯回覆

Re. 可供查證原則為,加入維基百科的內容須要發表在可靠來源中能被讀者檢驗,而不能僅由編輯者認定「真實正確」。維基百科的條目應該依靠於可靠的、第三方的、公開的來源。通常來說,最可靠的來源是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同行評審期刊與書籍,大學級別的教科書,著名出版社出版的雜誌、期刊、書籍,以及主流的報紙。請參閱以上原則,提供可靠來源作佐證。--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4年1月12日 (日) 04:48 (UTC) 回覆

決不要將自行出版的書籍、雜誌、網站、網絡論壇網誌(即Blog,又稱博客或部落格)、微博客(如twitter)作為和在世人物有關的資料來源,除非此等來源由傳記條目的主角寫作、發表或出版。

編修條目必須遵守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方針。-- ♬ bonne journée ☺ 2014年1月14日 (二) 03:31 (UTC)回覆

維基百科管理員濫用其職權,以不公正的雙重標準去看待個人部落格等網址,令人遺憾。維基百科若要編寫人物傳記,應該將人物之褒貶之評價皆納入,而不是一味地美化特定個人,幫特定個人打廣告。維基百科網站淪為特定個人的廣告網站,應非其設立本意。但紙包不住火,越想遮醜,火只會燒的越大。--Pcmangross留言2014年1月20日 (一) 10:11‎ (UTC)Pcmangross討論 | 貢獻)在此主題之外很少或沒有其他編輯回覆

2014-1-26之前編輯此條目的單一用途帳號

到目前為止,用於此條目編輯的單一用途帳號如上(僅供有經驗的維基人在處理具爭議話題時參考,以確認對方的活動是否只為推動其個人支持的觀點)。-- ♬ bonne journée ☺ 2014年1月16日 (四) 11:29 (UTC)回覆
補充。應該是同一個人的不同帳號。--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4年1月18日 (六) 15:07 (UTC)回覆
我再作補充建立洪任諭相關的已被速刪的條目的新用戶。--Outlookxp留言2014年1月20日 (一) 12:51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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