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管理員解任投票/方針草案/一/草案提交
管理人員解任方針 2007.09.28-2008.06.18 |
已經結束的議題 |
另見: |
請提交草案並討論,當意見比較成熟時對草案進行表決。
草案I(提交者:Mukdener)
- 管理員任期無限。
- 罷免程序為:
- 提交申請,須列明罷免原因(申請門檻暫定為
助理見習編輯) - 附議(只允許附議,下限暫定5人)
- 附議期限為一周
- 啟動
- 投票(簡單多數,通過門檻50%,小於等於50%都算不通過,總票數不足10票算無效,中立票計入總票數但不計入比較用票數,所有投票必須附帶意見說明)
- 投票期限為兩周
- 投票結束後24小時內須作出相應處理
- 除非情形有特別改變、或是有新的合理理由,三個月內不得對同一個管理員提出兩次罷免申請
- 提交申請,須列明罷免原因(申請門檻暫定為
- 還沒想到,歡迎補充。
草案II
提案人:User:Winertai
正式條文
管理員明顯濫權或其他嚴重違反維基方針者,可由社群報請元維基剝奪或封禁「系統操作員許可權」。其解任程序為由社群或個人提請剝奪管理員身分,並經投票或討論程序取得Wikipedia:共識﹔最後由其他管理員或行政員認定報請元維基監管員負責剝奪管理員權限。
解任共識是否達成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決定,如果該共識需由投票決定,其支持解任所需票數的指標可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視被提請解任管理員濫權程度或違反事實衡量,此通過指標通常為70%。除此,屢犯且明顯濫權(如嚴重破壞頁面、無由封禁、擁有多重傀儡且違規使用等等)行為之管理員,甚至可由其他管理員或行政員報請元維基緊急取消該管理員系統許可權,並逕自封禁。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同。濫提、不符合善意、違反維基方針、禮儀、討論程序之解任提請,皆可經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取消或中只。而被剝奪「系統操作許可權」之維基人皆可至社群申請恢復或元維基申訴,惟前者以一次為限。
說明
- 名稱:「管理人員解任方針」或「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解任」
- 目的:剝奪或封禁「系統操作員許可權」。
- 要件:明顯濫權或其他嚴重違反維基方針之管理員。
- 解任程序:社群或個人提請剝奪管理員身分,經投票或討論程序取得Wikipedia:共識後,由其他管理員或行政員認定報請元維基監管員負責剝奪管理員權限。
- 結果:共識是否達成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決定,如果共識需由投票決定,其支持解任所需票數的指標可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視被提請解任管理員濫權程度或違反事實衡量,此通過指標通常為70%-80%(?)。除此,屢犯且明顯濫權(如嚴重破壞頁面、擁有多重傀儡且違規使用)行為之管理員,甚至可由其他管理員或行政員報請元維基緊急取消該管理員系統許可權,並逕自封禁。
- 其他: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與程序與其他方針制定或重要討論事項相同,濫提、不符合善意、違反維基方針、禮儀、討論程序之解任提請,皆可經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取消或中只。
- 恢復:被剝奪「系統操作許可權」之維基人皆可至社群申請恢復或元維基申訴,惟前者以一次為限。
- 建議:本草案取得基本共識後,可直接列入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之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解任並視為該離任方針修改,不另投票或討論。如未有明顯反對意見者,此方針討論完成,其增列規定或方針直接生效。
- 本方針草案參照Wikipedia:共識、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等修訂。
草案III
本方針是關於用戶要求解任管理員的守則。管理員的自動離任和管理員的自動請辭並不包括在內。
發起對管理員的解任投票是一個最終手段。在發起投票前應該有充分的討論。管理員權限的取消可以是暫時性的(時間性地取消管理員職權)或者通過重選的規則取消管理員職權(永久性地取消管理員職權)。當然被永久取消管理員資格的用戶仍然可以再次被選為管理員。
解任要求
管理員只是維基百科社群中受到廣泛信任的用戶。只有在嚴重違反社群的共識和基本規則,或者嚴重濫用管理員權限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對其取消管理員資格。以下是一些可能提起取消權限的原因:
- 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如提刪規則、編輯用戶頁規則等)
- 混淆管理員操作與一般的文章協作工作(比如濫用管理員權利違反保護守則或者出於對文章內容意見不同的原因封禁與自己意見不同的用戶。)
- 不合理的封禁用戶(或者威脅封禁)
- 不合理的和隨意的更改封禁時間
- 隨意的刪除文章
- 一再發生的、嚴重違反社群禮儀
暫時取消管理員職權
一般情況
- 暫時取消管理員職權的時間範圍在一周至三個月之間,並需於提出申請時列明。
- 作為申請原因提出的事件必須是在該用戶當選為管理員之後發生的。
- 申請必須在事件發生48小時之後才能提出,在這段時間裡當事人之間應該儘量溝通。只有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起取消管理員權限的投票。
- 申請提出後24小時內必須有5名擁有選舉權的維基人支持此重選申請,否則申請無效。
- 申請提出後24小時內該管理員可以就提出的事件發表申明。假如他在24小時內不發表申明則無申明開始投票。
- 投票時間為7天。只有擁有選舉權的用戶可以投票。規則及門檻如同管理員選舉——三分之二以上的用戶必須支持該管理員。假如支持該管理員的票數少於三分之二的話,則該申請通過。
- 假如申請被駁回的話,再次申請必須在發生其它事情的情況下才可提出。(即不能夠由於同一事件反覆提出)
緊急情況
這個規則在嚴重違反管理員責權的情況下提供了一個快速反應的機會。尤其是在管理員不斷重複其錯誤或者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的情況下(比如刪除破壞)可以使用這個機制。
為了縮短這個機制的時間,在這裡僅管理員有投票權(原因是管理員已經通過其選舉獲得了社群的信任)。一般用戶可以添加評論。假如在投票開始後24小時內有10名以上的管理員參加投票而且他們半數贊成暫時取消該管理員職權的情況下一名行政員取消該管理員職權七天。假如申請不通過的話該申請被刪除(不留檔)。
取消管理員職權(重選)
這個機制使用與管理員選舉同樣的守則。
只有在過去12個月中一名管理員已經被暫時取消過管理員職權的情況下才能對他提出重選!
提出申請的要求同「一般情況」。在申請提出後24小時內必須有5名擁有選舉權的維基人支持此重選申請該申請才有效。在此後24小時內該管理員可以申明他是否接受重選。假如他在24小時內不做任何申明的話則按照他默許重選處理。假如他申明不願參加重選的話則自動放棄其管理員職權。重選的規則與新管理員選舉一樣。在重選期間該管理員依然擁有管理員職權。
假如他獲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票的話則他被重新選舉,保留管理員職權,否則的話他落選而喪失管理員職權。落選後的管理員依然有再次申請管理員職權的權利。
提請人及投票人資格
提請人及投票人的資格與申請成為管理員的投票資格一樣,至少參與7天,編輯次數50次以上(即至少為見習編輯)。
草案IV
- 對草案III進行了一些修改,合併了永久的解任與一般情況;並參考草案II以及中文維基的現狀,對緊急情況進行了一定擴充。—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8年3月7日 (五) 07:14 (UTC)
本方針是關於用戶要求解任管理員的守則。管理員的自動離任和管理員的自動請辭並不包括在內。
發起對管理員的解任投票是一個最終手段。在發起投票前應該有充分的討論。管理員權限的取消可以是暫時性的(時間性地取消管理員職權)或者通過重選的規則取消管理員職權(永久性地取消管理員職權)。當然被永久取消管理員資格的用戶仍然可以再次被選為管理員。
解任要求
管理員只是維基百科社群中受到廣泛信任的用戶。只有在嚴重違反社群的共識和基本規則,或者嚴重濫用管理員權限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對其取消管理員資格。以下是一些可能提起取消權限的原因:
- 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如提刪規則、編輯用戶頁規則等)
- 混淆管理員操作與一般的文章協作工作(比如濫用管理員權利違反保護守則或者出於對文章內容意見不同的原因封禁與自己意見不同的用戶。)
- 不合理的封禁用戶(或者威脅封禁)
- 不合理的和隨意的更改封禁時間
- 隨意的刪除文章
- 一再發生的、嚴重違反社群禮儀
取消管理員職權
一般情況
- 一般情況下,取消管理員職權的時間範圍在三個月至永久之間,需於提出申請時列明。
- 作為申請原因提出的事件必須是在該用戶當選為管理員之後發生的。
- 在事件發生後,應預留足夠的時間(48小時或更長的時間),以便當事人在該段時間內能儘量溝通。只有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起取消管理員權限的投票。
- 申請提出後24小時內必須有5名擁有選舉權的維基人附議,否則申請無效。
- 申請提出後該管理員可以就提出的事件發表申明,在24小時後,無論有無申明,如滿足上述情況則應開始投票。
- 投票時間為7天。只有擁有選舉權的用戶可以投票。規則及門檻:
- 採用簡單多數,當反對該管理員的超過50%則申請通過;
- 如同管理員選舉——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用戶支持該管理員。若支持該管理員的票數少於三分之二的話,則該申請通過。(此處有分歧,需討論)
- 多次申請取消同一位管理員的權限,每次應間隔至少六個月,且不能以同一事件為由反覆提出。
緊急情況
這個規則在嚴重違反管理員責權的情況下提供了一個快速反應的機會。尤其是在管理員不斷重複其錯誤或者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的情況下(比如刪除破壞)可以使用這個機制。
- 在一般緊急的情況下,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維基百科遭到破壞,在線的管理員可以立即通過維基百科頁面或即時通訊工具進行投票,贊成取消該管理員權限的人數達到三人及其以上,且反對人數不滿總數之三分之一時便可通過。
- 在極其緊急的情況下,譬如當該管理員破壞的是某些高可見性的頁面(如刪除首頁)時,行政員可以不經任何投票而直接取消該管理員的權限。
- 無論是通過維基百科頁面還是即時通訊工具,若投票通過則均應存檔於相關的頁面中。假如申請不通過的話,該申請被刪除(不留檔)。
- 緊急情況下管理員權限只能取消7天。在緊急取消權限的當日,取消其權限的行政員應根據一般情況發起正常的解任投票。如投票未過,則在7日後應恢復其權限。
提請人及投票人資格
提請人及投票人的資格與申請成為管理員的投票資格一樣,至少參與7天,編輯次數50次以上(即至少為見習編輯)。
草案V
提案人:用心閣
本草案實在借鑑前面的各草案後,又加上了我的一些想法而形成。主要有罷免申請,被罷免人答辯,投票,投票結果判定和解除授權五個環節,並把投票結果在簡單多數至絕對多數情況下的判定權賦予行政員群體。
方針正文
本方針是管理員離任的子方針,主要處理因管理員濫權或違背社群共識而被維基社群不信任,解除管理員身份的提名和投票。在維基百科,通過管理員投票,獲得社群信任的用戶會被授予管理員的權限,同理,如果一個管理員作出了許多違反方針和濫權的行為,社群可能不再信任時,就可以進行投票確定社群共識,解除管理員的權限。
申請罷免管理員應該慎重,應努力通過溝通和討論,以化解不必要的誤會。罷免只是最後的手段。除非有特殊情形,或新的問題出現,三個月內不得對同一個管理員提出兩次罷免申請。
適用範圍
本方針適用於管理員在違反維基百科方針,不遵守社群共識,濫用權力的管理員。符合下麵條件的管理員可以通過本方針進行罷免:
- 行使管理員權力時,嚴重違反維基百科的各項方針(包括刪除頁面,封禁用戶,保護頁面等)
- 在編輯戰或衝突中,使用管理員權利,沒有主動迴避。
- 嚴重違背社群共識。
- 嚴重違反社群禮儀。
- 以上行為屢次發生,而且他人多次規勸而不改正的管理員
- 以上行為應是當選管理員後發生的。
- 以上行為應在維基百科及相關網站(維基文庫,維基共享等)上發生。
若管理員進行破壞,或其他嚴重違規需要緊急處理的,為了停止破壞,其他管理員可以對其進行封禁,不在本方針的範圍之內。
罷免管理員流程
- 罷免申請 - 罷免的提出需要5名有投票資格的用戶聯署。用戶可以在互助客棧提出罷免的意向,並徵求聯署人。在提出罷免意向時,應給出管理員違反方針或濫權的事實,應該客觀,詳盡和具體。在此期間,被罷免人可以就提出的問題進行解釋和溝通,社群也可以充分討論。提出罷免意向48小後,若徵集夠聯署人,可以開設罷免子頁面,並添加到本頁。若提出罷免意向後15天內沒有徵集到足夠的聯署人,此次提出的罷免意向無效。罷免申請子頁應當包括提出的罷免意向和相關事實,聯署人應該在聯署區簽名。
- 被罷免人答辯 - 在罷免提出後,被罷免人有5天的答辯期,對於罷免申請中指出的問題進行答辯。如果罷免人在5天內沒有答辯,被視為無答辯意見。
- 投票 - 被答辯人答辯後,或答辯期過後,進入投票程序。投票期為14天,具有投票資格的用戶可以投支持票(同意罷免)或反對票(反對罷免),也可以在討論區發表意見,無論支持票還是反對票,投票人需給出理由。投票資格為擁有見習編輯資格者(同管理員提名)。用戶可以在投票期內改變立場,結果以投票期結束後為準。重複投票和傀儡投票將被視為無效票。
- 判定投票結果 - 投票期結束的24小時內,由行政員來判定投票的結果,包括去除無效票,計票和判斷是否通過解任投票。投票結果的評估方法為:
- 總有效票數低於25票,投票不通過
- 支持票占總有效票數的比率小於50%,投票不通過
- 支持票占總有效票數的比率大於50%,小於66%,由行政員斟酌和討論決定。
- 支持票占總有效票數的比率大於66%,投票通過
- 收回授權 - 投票結果為解任時,需在投票結果公示7天後由行政員把社群的共識提報給元維基,申請收回對該管理員的授權。若在7天內有人對投票結果的判定存疑,可以提出,由行政員斟酌,如確實存在問題,需重新判定。
本草案的一些說明
- 本草案沒有採用暫時取消職權和重選的方式,我認為過於複雜。
- 本草案提出的一些數字(如聯署人數目,答辯期,投票期,投票通過門檻)沒有仔細斟酌,可以根據討論結果調整。
- 聯署(相當於提案)是為了避免濫用罷免,浪費社群精力。聯署人的資格目前同投票人(見習編輯),是否應提高至維基助理編輯?
- 提出意向到建立罷免頁需要48小時是為了社群有充分溝通的時間。
- 投票不設中立票,簡化判斷
- 通過門檻有兩個66%以上絕對多數直接通過,50%-60%簡單多數由行政員判定。由於中文維基百科沒有仲裁委員會,因此由行政員群體來決定共識。
- 投票結果和收回授權之間設定7天公示期是為了避免有人對投票結果的判定存在異議,比如對於投票人資格,傀儡的不同意見。
討論
草案I
- (!)意見 「三個月內不得對同一個管理員提出兩次罷免申請」 這條實在是太無法理解了,反對任何草案採用。 另外幾條可以接受。 Airate (留言) 2008年3月19日 (三) 16:53 (UTC)
- (!)意見,但也得防止有心搞事者搗亂。如果說是提案否決後需隔一段時間才能提出申請,並將有關限期縮短可能好一些。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08年3月20日 (四) 03:01 (UTC)
草案II
草案III
- 我還是支持Shizhao的這個方案,我的想法很簡單,既然有一定數量的人提出了對於某管理員是否適任的質疑,那就回到當初對這位管理員進行管理員授權投票的模式,讓大家可以重新檢視並思考他是否適合擔任管理員。其實我甚至認為也不需要另外設定重選門檻,完全比照申請成為管理員的門檻就可以了。一位適任的管理員,應該是無論何時都可以通過申請成為管理員的門檻的。—汪汪 2008年3月15日 (六) 02:29 (UTC)
- (+)支持這個方案,比較簡單直接。2/3有他的好處,畢竟當上管理員的人,日子久了,難免會得罪人。若要8成,似乎有點苛刻。-- ※ JéRRy ~ 雨雨 ※ 2008年3月16日 (日) 08:38 (UTC)
- 我不可以否定可以重選,但重選一定要2/3的維基人支持通過,但只適合已被罷免一次的管理員的維基人進行投票。—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17日 (一) 01:41 (UTC)
- (!)意見,有幾點想釋疑,「一般情況」一處:(一)閣下言「溝通無效的情況」指的是何情況﹖(同問菲菇)。「緊急情況」兩處有意見:(一)「在一般緊急的情況下,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維基百科遭到破壞,在線的管理員可以立即通過維基百科頁面或即時通訊工具進行投票,贊成取消該管理員權限的人數達到三人及其以上,且反對人數不滿總數之三分之一時便可通過。」這一點,本人假定「即時通訊工具」是指「利用即時通訊工具,如QQ、MSM等即時通訊工具進行線上投票」,本人奉行維基事維基了原則,一律不接受維基以外的討論結果(同問菲菇)。(二)「無論是通過維基百科頁面還是即時通訊工具,若投票通過則均應存檔於相關的頁面中。假如申請不通過的話,該申請被刪除(不留檔)」不同意不留檔作法,社群有權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無論該申請通不通過(同問菲菇)。
草案IV
- (+)支持(!)意見:
- 提交動議者必須同時提交相關書面證據;
- 如果首次投票時支持罷免票超過50%(不包括50%),那麼直接彈劾;如果支持罷免票小於三分之一(不包括三分之一)則不通過;三分之一(包括)到50%(包括)之間則先暫停管理員權限。一個月後進行第二次投票,如能獲得超過50%的支持則恢復權限,否則彈劾。
- —Pagan (留言) 2008年3月7日 (五) 07:36 (UTC)
- 第一個我沒意見,第二個是不是太複雜了一點?—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8年3月7日 (五) 08:38 (UTC)
- 這些我以為是最關鍵的地方,而且我提的其實是過於簡單,只是為了拋磚引玉。因為原則上,既要效率又要兼顧公平公正,很不好制定這些準則。希望誰能提出更好的規則。PS,可以參考不信任動議或其他相關的規則。—Pagan (留言) 2008年3月7日 (五) 10:19 (UTC)
- 第一個我沒意見,第二個是不是太複雜了一點?—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8年3月7日 (五) 08:38 (UTC)
- 「書面」證據,請問要交給誰?寄到哪裡?— WiDE 懷德 留言 2008年3月10日 (一) 01:45 (UTC)
- 公開發布在提交頁面。包括截圖、URL、條目歷史記錄等等,包括具體時間、地點、事情經過。並儘可能以陳述式表達而非判斷式。不搞黑箱作業。—Pagan (留言) 2008年3月10日 (一) 07:05 (UTC)
- 第一點我同意,第二點我想Pagan兄想提出一個較妥善的停權機制吧...這樣至少可以給初次犯錯的管理員一個自我檢討的機會。但剛看到Pagan兄提到的證據問題,我有一點想確認的:提請解任投票的原因只可以是本百科內發生的事情吧?因為之前看過以不在百科內發生的事情來提請解任投票,所以想弄清楚這點。—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11日 (二) 12:47 (UTC)
- 這裡提交罷免動議的目的是對當事人的「管理員」這個身份作出解除權限的請求,而不會對當事人的其他身份作出任何要求。自然我所說的書面證據的針對性只能對「管理員」權限作出操作。極端和例外情況需要另外的流程或者作為此議案的補充條款另行商議。—Pagan (留言) 2008年3月11日 (二) 13:14 (UTC)
- 第一點我同意,第二點我想Pagan兄想提出一個較妥善的停權機制吧...這樣至少可以給初次犯錯的管理員一個自我檢討的機會。但剛看到Pagan兄提到的證據問題,我有一點想確認的:提請解任投票的原因只可以是本百科內發生的事情吧?因為之前看過以不在百科內發生的事情來提請解任投票,所以想弄清楚這點。—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11日 (二) 12:47 (UTC)
- 公開發布在提交頁面。包括截圖、URL、條目歷史記錄等等,包括具體時間、地點、事情經過。並儘可能以陳述式表達而非判斷式。不搞黑箱作業。—Pagan (留言) 2008年3月10日 (一) 07:05 (UTC)
- (!)意見,基本上傾向支持,但有幾點想釋疑,「一般情況」兩處:(一)閣下言「在事件發生後,應預留足夠的時間(48小時或更長的時間)」,該「足夠的時間」有沒有限定呢,討論多久時間﹖三個月、半年、一年﹖才可申請罷免﹖(二)「溝通無效的情況」指的是何情況﹖(同問書生)。「緊急情況」兩處有意見:(一)「在一般緊急的情況下,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維基百科遭到破壞,在線的管理員可以立即通過維基百科頁面或即時通訊工具進行投票,贊成取消該管理員權限的人數達到三人及其以上,且反對人數不滿總數之三分之一時便可通過。」這一點,本人假定「即時通訊工具」是指「利用即時通訊工具,如QQ、MSM等即時通訊工具進行線上投票」,本人奉行維基事維基了原則,一律不接受維基以外的討論結果(同問書生)。(三)「無論是通過維基百科頁面還是即時通訊工具,若投票通過則均應存檔於相關的頁面中。假如申請不通過的話,該申請被刪除(不留檔)」不同意不留檔作法,社群有權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無論該申請通不通過(同問書生)。—Iflwlou [ M { 2008年3月18日 (二) 16:40 (UTC)
- 一個一個回答:(一)三個月半年那種太過了。預留時間的本意是讓打算提請解任某位管理員的提請人,在預留的這段時間(至少48小時)內與各方進行足夠多的溝通,如果溝通成功,比如該管理員認錯而提請人也接受的話,那麼就可以不必繼續提請了。在48小時內,沒有人掌握主動權;但在48小時後,提請人便擁有主動權了,我想的話,如果他對這位管理員的意見已經大到了需要把他提請解任,他應該不會拖個一年半載再去提請吧?因此在這裡我考慮了提請人的主動權和自覺性,故沒有對上限進行設定。
- (二)在維基百科頁面中投票可能會受到一些因素限制,比如網速、GFW等,但即時通訊工具的數據承載量不大,因此可以更快速地遏制這種情況。緊急情況不是正式處理意見,為了加快速度而使用即時通訊工具進行臨時投票,我覺得這是可以妥協的:況且事後如通過還會有存檔。
- (三)上面已經說了,緊急情況不是正式處理意見,如果投票未通過而留檔的話,可能會對該管理員以後的行使職權造成負面影響。—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8年3月19日 (三) 18:23 (UTC)
- 先不回應您的回答,請問「緊急情況」是指何情況,可否借一兩件事比喻。—Iflwlou [ M { 2008年3月19日 (三) 18:37 (UTC)
- 可以是高可見度的頁面被刪,比如說維基百科的首頁;或者是某位管理員正違反方針刪除大量條目,如不立即取消其權限將造成極大破壞。—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8年3月20日 (四) 05:01 (UTC)
- 不過這和破壞條目,犯下回退不過三的普通用戶一樣,為什麼不就立即取消其用戶短時間權限﹖要再在緊急情況發生時之際投票,似乎是浪費時間和多此一舉。何況用即時通訊工具,用那一種才好﹖萬一在線管理員通通不在呢﹖而且不留檔,那就無憑證投票存在,萬一被封者投訴他是在不經投票之下被封,又何以提供証明﹖—Iflwlou [ M { 2008年3月22日 (六) 17:49 (UTC)
- 可以是高可見度的頁面被刪,比如說維基百科的首頁;或者是某位管理員正違反方針刪除大量條目,如不立即取消其權限將造成極大破壞。—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8年3月20日 (四) 05:01 (UTC)
- 一個一個回答:(一)三個月半年那種太過了。預留時間的本意是讓打算提請解任某位管理員的提請人,在預留的這段時間(至少48小時)內與各方進行足夠多的溝通,如果溝通成功,比如該管理員認錯而提請人也接受的話,那麼就可以不必繼續提請了。在48小時內,沒有人掌握主動權;但在48小時後,提請人便擁有主動權了,我想的話,如果他對這位管理員的意見已經大到了需要把他提請解任,他應該不會拖個一年半載再去提請吧?因此在這裡我考慮了提請人的主動權和自覺性,故沒有對上限進行設定。
草案V
這是我一些(!)意見
- 以5人為標準,聯署應該不用15天這麼長時間,3-5天應該可以了(其實個人覺得門檻低了一點點……)
- 個人(+)支持把聯署提高至維基助理編輯
- 當需要行政員仲裁的時候,行政員應以甚麼標準來衡量呢?(個人認為需要考慮事情的嚴重性,以及該管理員是否初犯)
- 正如我在方案IV的討論所提出的疑問:我希望提出解任投票的原因和之後所給的理據都只與維基百科有關,不關於維基百科的事情請私下解決
- 另外希望把方案IV的討論所提出的有效的理據方式也寫進去
—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12日 (三) 16:04 (UTC)
- 有道理,參考其他人的意見後我會修訂草案V。--用心閣(對話頁) 2008年3月13日 (四) 02:26 (UTC)
- 似乎不錯,特別是第四點,否則就會出現「外部勢力干涉維基版務」,但對第二點有保留,我個人傾向將多個方向作簡單的SWOT分析,然後合併成一個終極方案。—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16日 (日) 04:39 (UTC)
很難認同「50%-60%簡單多數由行政員判定」,不應該讓行政員群體,成為一個類似仲裁委員會的機構,既付諸投票,則票數定生死。-- ※ JéRRy ~ 雨雨 ※ 2008年3月16日 (日) 08:49 (UTC)
- 這個可以討論。目前關於解任的門檻是50%,66%,80%存在較大爭議,80%我認為不合理,傾向於50%,但是若是簡單的「票數定生死」似乎也不符合共識抉擇,而不是投票決策的方針。--用心閣(對話頁) 2008年3月19日 (三) 04:51 (UTC)
- 我認為 50-66% 可被看作共識未達成,設下限期,討論後重新公開投票,比單由行政員決定好一些。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08年3月20日 (四) 03:06 (UTC)
- 也是一個好辦法。--用心閣(對話頁) 2008年3月20日 (四) 11:07 (UTC)
- 當然又有將規則可能會被某些維基人曲解,這點要小心。—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20日 (四) 15:52 (UTC)
- 我認為 50-66% 可被看作共識未達成,設下限期,討論後重新公開投票,比單由行政員決定好一些。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08年3月20日 (四) 03:06 (UTC)
其他討論與意見
- (!)意見:逕自將書生的草案移至此處,若有猴急得罪之處請見諒。
- (!)意見:因文字拙劣且不擅長辯駁,自認非草案內容的問題,恕不回應。
- (!)意見:我原則維持半年來的一貫立場:1.管理員只是擁有管理職權的維基人,可剝奪或所謂「解任」﹔反對對非濫權或沒有違反方針的管理員提出罷免。2.解任動作只是「提請元維基剝奪管理員權限前的程序」,是否剝奪該權限原則仍屬元維基。3.反對冗長解任方針投票討論。4.解任與離任不可混淆甚至相扞格。5.如果草案III能再精簡,原則支持,並撤II案。6.將草案II或精簡過後的草案III直接寫入離任方針內﹔視解任為離任一種,如果沒有廣泛反對意見,即不必經投票討論直接實施﹔個人認為我們浪費太多時間在這裡面了。--winertai (留言) 2008年3月7日 (五) 02:40 (UTC)
- 我想說明一下為什麼解任投票簡單多數比較好。管理員的選舉門檻很高的,如果解任的門檻低則解任和選舉就沒有什麼分別了,而管理員的工作室很容易招致各方不滿,我們也因該保護管理員們的利益。所以簡單多數是比較合理的,而且簡單多數說明大家意見嚴重分歧,此時這管理員已經失去了社群的信任,不適合繼續留任了。 Mu
©dener 留 言 2008年3月7日 (五) 03:54 (UTC)
- 少少(!)意見:其實看了蠻久,一直以來的分歧主要都是在簡單多數是50%, 三分之二還是 80%上,如可在這上大家有共識,細節我相信可以很快解決。—妙詩人 Happy Musician(來聊聊天~) 2008年3月7日 (五) 07:48 (UTC)
- (!)意見:票數方面,不論「簡單多數」是指哪個比例,總票數的要求應跟申請成為管理員的標準一樣,即25票。另外支持把通過的草案直接寫進方針內。—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7日 (五) 15:20 (UTC)
- 依據Wikipedia:投票/是否贊成本次解任方針草案僅先就投票解任管理員進行制定,其他制度日後再議?的表決共識(超過絕對共識的80%),我將草案二加入相關討論結果文字化成為投票解任制度簡易流程且納入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解任,如有不妥或通過更詳盡方案,可將意見另提。同時,我原則上將草案二收回。--winertai (留言) 2008年3月8日 (六) 01:35 (UTC)
- (!)意見:一點建議,原則上我以為,50%的投票模式應該是一般性投票,三分之二投票決定模式應該是比較嚴苛而且非常重要的投票,例如改變某個非常重要的規則。80%以上太苛刻我以為就大可不必了。—Pagan (留言) 2008年3月8日 (六) 05:17 (UTC)
- 我說是不是有必要在公告欄做出相應的更新,引起大家的注意。另外是否要對有效票數的百分比進行一個投票呢? Mu
©dener 留 言 2008年3月8日 (六) 19:34 (UTC)
- 我認為是否否決及重選作出一個簡單的討論,否則的話就會出現「變相」20%或33%罷免管理員,當然Shizhao既然提出被重要的管理員必先經過罷免我認為是合理的,因為第一次成功的話,第二次應該將門檻稍為降低。費勒姆 費話連篇
- 如果很難在通過罷免所需的百分比上得到共識,那麼可以用數學來解決,就是每個人(當然是有投票權的)都提出一個百分比數值,然後取所有數值的平均數作為共識。例如3個人支持66%,2個人支持80%,共識數值為(3*0.66+2*0.8)/5=0.716=72%(四捨五入)。大家認為如何?--Computor (留言) 2008年3月13日 (四) 04:03 (UTC)
- 我比較傾向於使用重選,而非罷免或解任。維基百科管理員的特殊性在於他們只是執行社群的共識,換句話說只是一個執行者,而非決策者。管理員與其他用戶在地位上應該是平等的。罷免或解任則讓人覺得管理員的地位高於其他用戶,管理員是官一樣,這並不符合維基的精神。因此重選更為妥當。而且重選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票數的爭執,和申請管理員一樣就可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3月14日 (五) 13:54 (UTC)
- 另外對於管理員違反方針方面,內容編輯上的方針應該不在此限,違反方針應該只限於刪除,保護等管理員才有權限使用的方針,以及社群文明等嚴重影響影響維基協作精神的方針--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3月14日 (五) 13:59 (UTC)
- (!)意見:社群文明等嚴重影響影響維基協作精神和內容編輯上的方針有不小的關係,管理員如果涉入編輯紛爭算不算影響協作?管理員如果有偏袒某一版本的傾向算不算影響協作?這些都應該加以考慮而不應該排除,因為這些都和維基的諸多基本方針有關係。而如果管理員對於基本方針的維持或者是尊重度不夠,自然也欠缺資格繼續擁有管理員的特殊權限。
- 至於管理員是不是個官,即使方針說不是,還是有人認為這個高人一等。過去還有人連提拔某人當管理員的字眼都出現過,這是一個團體的常態。—cobrachen (留言) 2008年3月14日 (五) 22:10 (UTC)
- (!)意見:我以前應該有節錄過這兩段話,這次再節錄一次:
- 對於管理員的描述有以下的重點:管理員沒有任何高於其他用戶的特權,唯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
- 對於共識的描述上有這樣的敘述:
- 一個共識是人們依照諸如中立的觀點等方針,並通過有禮貌地討論和辯論來達成的。何謂「共識」是很難介定,幾乎所有編輯都認為自己的觀點合理,「共識」一字亦常會成為濫作辯護的理由,但理想的編輯者應要有胸懷,承認對立觀點中的合理性。
- 請記著維基百科的共識機制,不是偏執孤立觀點、拒絕善意批評的護身符。
- 而共識的一開始寫著:本頁被視為中文維基百科的一項正式方針。
- 在'管理員必讀中,一開始是這樣寫著:一般認為,管理員是應該對維基百科的各種方針均是熟知的。同時,管理員的行事應表現出他們對各種方針均是熟知的。
- 那麼,管理員在共識的形成過程中採取的態度是拒絕妥協,或者是不願意與他意見相反的共識形成,或者是不在乎其他人提出的意見時,算不算違反一個管理員應該熟知的方針?算不算這個管理員失職?
- 管理員對於共識這個方針的遵循與維護,也代表管理員在溝通的行動和意願上需要比一般社群用戶高。欠缺溝通意願與認為很忙而不需要溝通的情況,對於社群的合作會有負面的影響,也應該要考慮進去。—cobrachen (留言) 2008年3月14日 (五) 23:01 (UTC)
- (:)回應,罷免才會有「管理員高人一等」的疑慮,解任的「任」字,應該可意指「任務」或「功能」,因此不會有管理員是官的疑慮。何況,解任是好不容易得到的共識,個人以為不宜另起「重選」爐灶。2.個人以為,解任只有在管理員濫權或嚴重違反維基方針才可行使,應該是此項討論的最大公約及共識,應該沒有問題。至於濫權或不適任要件我沒有意見,我甚至始終認為不必條列,而可視個別情況由決定解任共識與否的行政員或其他管理員決定。舉例:非使用管理員權限的嚴重破壞頁面(清空條目)雖為編輯封禁層次,但顯而易見的已表示該管理員違反方針且不適任。至於Cobrachen提出的意見中,如果再三慣習「違反共識」,就是嚴重違反方針,應該可列入要件,至於「欠缺溝通意願」,個人以為過於廣泛,建議可以再將意見具體一下。--winertai (留言) 2008年3月15日 (六) 01:57 (UTC)
- 對於書生的重選建議,雖然重選制能立即解決上面對票數比例的問題,個人認為還是不妥當。因為當任免管理員時,社群已經取得一定的共識(即66%支持),要推翻此一共識,也務必需要66%支持才能推翻。(這是參考前一次討論Gagen提到的一票抵一票的方案的)如果按書生的建議把解任提案立即交重選處理,就會出現如費勒姆所指的33%支持就能通過解任決議的投票。故個人認為重選是不適合的。—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15日 (六) 03:22 (UTC)
- (!)意見:管理員溝通的態度或者是意願不佳在2006/2007曾經爆發過幾次,建議你看看過去的罷免紀錄當中有些使用者他們的反應。這不是一個最近才有的現象,雖然使用者當中因為了解不夠而產生誤解,然而許多原本能夠簡單溝通的事情到後來演變成更大的衝擊。—cobrachen (留言) 2008年3月15日 (六) 13:34 (UTC)
- 現在解任方案卡在票數比例方面也不是辦法,故同意Mukdener兄的建議,再辦一次關於票數比例投票。(上面模板提到的票數比例投票(去年3月辦的)懸而不決,搞得我不知應不應該再提投票…)—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16日 (日) 15:52 (UTC)
- 這點我贊成,與其空談下去,不如再提一次,而且我相信經過一年的沉澱,加上有了基本框架下,應該會比較順利。—妙詩人 Happy Musician(來聊聊天~) 2008年3月17日 (一) 02:54 (UTC)
- 根據Wikipedia:投票/罷免管理及行政員的票數及以往經驗,「解任所需投票票數」的投票不但難以應付複雜型態的解任情況,分歧意見恐又會引起紛爭且危及既有共識。就此論點,我仍傾向投票後的「是否解任」決定,由行政員依照Wikipedia:共識及被提請解任管理員的濫權或違反方針程度由行政員決定。如果上述意見無法被多人接受,我另建議由此頁面發起人Mukdener或其他專注此方針的維基朋友,將現有草案I--草案V提交另一投票頁面表決,並以單純複選投票方式以最多票選出其最終細節草案,投票完結後並隨即全部添加至正式Wikipedia:申請解任管理員方針內。(其他反對意見及討論均於此頁面,該投票頁面不得有任何討論與意見。)--winertai (留言) 2008年3月17日 (一) 06:12 (UTC)
- 這點我贊成,與其空談下去,不如再提一次,而且我相信經過一年的沉澱,加上有了基本框架下,應該會比較順利。—妙詩人 Happy Musician(來聊聊天~) 2008年3月17日 (一) 02:54 (UTC)
- 很明顯地,方案一: 總有效票達到20%,即可通過罷免是不合理的,因為很可能變了「打劫」維基人的行動。—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17日 (一) 10:41 (UTC)
- 何謂「總有效票達到20%,即可通過罷免」,草案I的門檻好像是50%。--winertai (留言) 2008年3月18日 (二) 02:34 (UTC)
- (!)意見:我想費勒姆是指上面模板那個"過往票數討論"的方案一吧—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18日 (二) 09:03 (UTC)
(!)意見:投票門檻應提高,以防止傀儡或破壞份子群起支持/反對,防止不了解維基和被罷免者的人投票。有些人符合資有餘,但久未編輯,對維基和被罷免者的認識很可能停留於幾個月前。故要求他在投票開始前30日編輯超過90次(每天3次不過份吧)。建議參與50日、500次編輯、創建5條目、近30日編輯超過90次。Weltanschauung☯Ĥòĭnäþbåķtšýñ 2008年3月18日 (二) 09:48 (UTC)
- (!)意見,門檻過高可能導致投票率不足。避免搗亂,要求有最基礎的編輯頭銜就足夠了。—Pagan (留言) 2008年3月18日 (二) 11:43 (UTC)
- 註冊7天、50次編輯太容易了。等閒也可以在短時間內製造幾個傀儡。但你也言之有理,已作調整。
Weltanschauung☯Ĥòĭnäþbåķtšýñ 2008年3月18日 (二) 11:53 (UTC)
- 註冊7天、50次編輯太容易了。等閒也可以在短時間內製造幾個傀儡。但你也言之有理,已作調整。
原則上,書生兄的重選提案我覺得也有一定可操作性,但是重選的啟動機制也需要討論,比如是否需要聯署。 Mu©dener 留 言 2008年3月22日 (六) 12:44 (UTC)
另外再說一點意見,被罷免人的答辯其實多此一舉,因為這部分的溝通早就應該在之前做好,不要等到被提出罷免了才想起來給自己辯護。 Mu©dener 留 言 2008年3月22日 (六) 12:51 (UTC)
- 既然有不少維基人提出自己的方案,我想到一個方法,就是將五個方案合成一個終極方案,不知道有沒有人贊成嗎?如果沒有贊成的話就此作罷。—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22日 (六) 14:34 (UTC)
- 不知道其他人有沒有意見呢?—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23日 (日) 14:33 (UTC)
- 支撐整合,我本也想做此事,只是力有未逮--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3月24日 (一) 01:55 (UTC)
- 我明天再將草案看一次,然後再交給書生做此事。—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24日 (一) 15:44 (UTC)
- 認同需要整合。zzz......很睏 2008年3月24日 (一) 18:42 (UTC)
簡單整合
以下為簡單整合,並非為完全版本:
解任要求:
- 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如提刪規則等)
- 混淆管理員操作與一般的文章協作工作(比如濫用管理員權利違反保護守則或者出於對文章內容意見不同的原因封禁與自己意見不同的用戶。)
- 不合理的封禁用戶(或者威脅封禁)
- 不合理的和隨意的更改封禁時間
- 隨意的刪除文章(例如跳過刪除候選直接刪除文章)
- 一再發生的、嚴重違反社群共識及禮儀
- 在編輯戰或衝突中,使用管理員權利,沒有主動迴避。
- 以上行為屢次發生,而且他人多次規勸而不改正的管理員
- 以上行為應是當選管理員後發生的。
- 以上行為在僅限於中文維基百科上發生,如事件發生在中文維基以外渠道的話,請尋找有關人士解決。
解任過程:
- 提出:由一名具有維基見習編輯或同等資格的維基人開啟解任管理員頁面,並說明理由。
- 條件:申請必須在事件發生48小時之後才能提出,在這段時間裡當事人之間應該儘量溝通。只有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起取消管理員權限的投票。內容必需詳細,指出管理濫權的原因,並根據編輯記錄及用戶貢獻提出相關證據,如內容不符,可視作申請無效。
- 聯署:在48小時內,必須收集五名或以上有投票資格的用戶聯署,用戶可以在互助客棧提出罷免的意向,並徵求聯署人。
- 答辯:在罷免提出後,被罷免人有5天的答辯期,對於罷免申請中指出的問題進行答辯。如果罷免人在5天內沒有答辯,被視為無答辯意見。
- 投票:答辯期過後,進入投票程序。投票期為14天,具有投票資格的用戶可以投支持票(同意罷免)或反對票(反對罷免),也可以在討論區發表意見,無論支持票還是反對票,投票人需給出理由。投票資格為擁有見習編輯或同等資格者(同管理員提名)。用戶可以在投票期內改變立場,結果以投票期結束後為準。重複投票和傀儡投票將被視為無效票。
- 結果:設有最低票數,如票數不高於某個數字,罷免不通過。如票數少於50%,投票不通過。如票數介乎50-66%,由行政員斟酌和討論決定。如票數高於66%,投票通過。
- 收回授權:投票結果為解任時,需在投票結果公示7天後由行政員把社群的共識提報給元維基,申請收回對該管理員的授權。若在7天內有人對投票結果的判定存疑,可以提出,由行政員斟酌,如確實存在問題,需重新判定。根據結果是需要停權一段時間或無限期停權。
緊急狀況: 這個規則在嚴重違反管理員責權的情況下提供了一個快速反應的機會。尤其是在管理員不斷重複其錯誤或者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的情況下(比如刪除破壞)可以使用這個機制。
- 在一般緊急的情況下,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維基百科遭到破壞,在線的管理員可以立即通過維基百科頁面或即時通訊工具進行投票,贊成取消該管理員權限的人數達到三人及其以上,且反對人數不滿總數之三分之一時便可通過。
- 在極其緊急的情況下,譬如當該管理員破壞的是某些高可見性的頁面(如刪除首頁)時,行政員可以不經任何投票而直接取消該管理員的權限。
- 假如在投票開始後24小時內有10名以上的管理員參加投票而且他們半數贊成暫時取消該管理員職權的情況下一名行政員取消該管理員職權七天無論是通過維基百科頁面、即時通訊工具及獲得基金會承認的IRC頻道,若投票通過則均應存檔於相關的頁面中,假如申請不通過的話該申請被刪除(不留檔)。
至於是否有重選這個機制,請繼續討論。—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25日 (二) 13:06 (UTC)
謝謝費勒姆。姑且將建議圖象化。假設該導致解任的特定事件在A發生:
- A至B(48小時內)通過溝通解決事件
- 若不果,於B提出解任。B至C內(48小時內)必須收集5名或以上有投票資格的用戶聯署。
- 若成,C至D期間(5日內),當事人答辯並社群討論。
- D至E為期14日,提案交付投票。
- 於E點票,若確認解任,7日後(即F)行政員將共識提交元維基申請執行。
可見解任程序大致分成數個階段,其中B至C為聯署期、C至D為答辯期,當中是否有機制撤銷交付投票?抑或直接交付投票? --Gakmo (Talk) 2008年3月25日 (二) 17:22 (UTC)
- 這個我要看看其他維基人的意見,一般而言大多數投票都是以兩個星期為限。我認為一些不合理的理由應該可在答辯階段判斷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投票直接取消。—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26日 (三) 01:02 (UTC)
- 關於「隨意的刪除文章」一項要確認一下。如果被刪除的條目都明顯符合被刪除條件,但管理員繞道直接刪除而不經投票,算不算隨意刪除文章?Weltanschauung☯Ĥòĭnäþbåķtšýñ 2008年3月26日 (三) 02:16 (UTC)
- 根據Wikipedia:快速刪除的標準,任何維基人發現了這類頁面,他們可以在該頁面上加上{{delete|理由}}的模板申請快速刪除,由管理員執行刪除操作。管理員只可以快速刪除已經被放上{{delete}}模板、或是其它已經被列在快速刪除列表上的頁面,但該頁面不能是該管理員自己申請的快速刪除頁面。—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26日 (三) 02:32 (UTC)
- 關於「隨意的刪除文章」一項要確認一下。如果被刪除的條目都明顯符合被刪除條件,但管理員繞道直接刪除而不經投票,算不算隨意刪除文章?Weltanschauung☯Ĥòĭnäþbåķtšýñ 2008年3月26日 (三) 02:16 (UTC)
- 這個我要看看其他維基人的意見,一般而言大多數投票都是以兩個星期為限。我認為一些不合理的理由應該可在答辯階段判斷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投票直接取消。—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26日 (三) 01:02 (UTC)
對整合版本的幾點意見:
- 編輯用戶頁規則貌似在中文版沒有吧?
維基文庫,維基共享等非中文維基百科所發生的問題,應當在維基文庫,維基共享等非中文維基百科社群解決,中文維基百科社群不應直接介入已經解決- 承上,應當明確,中文維基百科站外(包括其他wikimedia語言版本和計劃,其他網站以及與wikipedia/wikimedia有關或無關的網下行為)
所發生的事情不應當成為解任理由 - 管理員在編輯戰或衝突中未使用管理員權限且沒有迴避,是否可以成為解任理由?
- 需要明確,解任理由應當只針對當前某一事件,與該事件無關或以前發生的事件不應該涉及或成為理由(不溯及既往)
- 應當明確,行政員的解任照此辦理
- 根據前面的討論,當事人的答辯可有可無,為縮短一些時間,可以與聯署階段合併,或者乾脆取消這個過程
- 由於處理過程漫長(近1個月),應當明確,參與投票的用戶應當是在事件發生之前註冊
- 承上,可有對提出解任者的資格限制?
- 根據之前討論,使用即時通訊工具存在很大爭議,使用並非wikipedia/wikimedia廣泛使用或承認的即時通訊工具有些不妥(獲得基金會承認的IRC頻道或許可以考慮?))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3月26日 (三) 02:55 (UTC)
- 暫時修改第二項,其餘再慢慢觀察一下。—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26日 (三) 11:39 (UTC)
- 補充第三點:監管員以下,所做一切都只是發生在網絡虛擬世界,因此並不應該與真實世界有所涉及。可以參看Business cards, Wikimedia visual identity guidelines—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3月26日 (三) 13:05 (UTC)
- (:)回應第三點已經回應了。
- 第四點已表明是因使用管理員權限才會可能被解除的原因。第一點的用戶頁已被刪除。不過最後一點緊急情況我還得要考慮一下。—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30日 (日) 03:31 (UTC)
- 補充第三點:監管員以下,所做一切都只是發生在網絡虛擬世界,因此並不應該與真實世界有所涉及。可以參看Business cards, Wikimedia visual identity guidelines—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3月26日 (三) 13:05 (UTC)
- 我想在這方面再尋求其他人意見,那麼你有沒有好意見提出呢?—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27日 (四) 00:53 (UTC)
- 今維基方針,所有投票或討論後共識結果均由行政員認定,整合方案中的「結果」項次內文,與之不符。--winertai (留言) 2008年3月27日 (四) 03:10 (UTC)
我對流程沒什麼意見但是罷免門檻我始終認為50%才合理,因為管理員的門檻本來就很高如果罷免門檻也高就會造成能上不能下的局面。被罷免的管理員肯定都是不太合格的,罷免百分比不是當選百分比的倒數(不好表達,此處意為二者的和為1)已經是很大的彈性空間了。要不然我覺得還是搞重選好,這樣也很公平。 Mu©dener 留 言 2008年4月15日 (二) 22:19 (UTC)
- 我想你指的是「補數」。選上管理員要 80% 票為贊成的,所以罷免門檻已經比遴選門檻低了。不要小看這十多個百分點的差異。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08年4月16日 (三) 04:50 (UTC)
簡單整合(二)
以下為簡單整合,並非為完全版本:
解任要求:
- 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如提刪規則等)。
- 混淆管理員操作與一般的文章協作工作(比如濫用管理員權利違反保護守則或者出於對文章內容意見不同的原因封禁與自己意見不同的用戶)。
- 不合理的封禁用戶(或者威脅封禁)。
- 不合理的和隨意的更改封禁時間。
- 隨意的刪除文章(例如跳過刪除候選直接刪除文章,但確定為可快速刪除的條目除外)。
- 一再發生的、嚴重違反社群共識及禮儀。
- 在編輯戰或衝突中,使用管理員權利,沒有主動迴避。
- 以上行為屢次發生,而且他人多次規勸而不改正的管理員。
- 以上行為應是當選管理員後發生的。
- 以上行為在僅限於中文維基百科上發生。如事件發生在中文維基百科以外渠道的話,請自行尋找有關人士解決。
- 行政員與管理員解任條件是相同的,但除非提起罷免者指明取消其管理員權限,否則被罷免的行政員,可以保留管理員權限。
- 如果該維基人是因為長期沒有活動而提出解任,可根據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的長期沒有活動的方法而進行。
解任過程:
- 提出:由一名具有維基見習編輯或同等資格的維基人開提出罷免管理員申請,並說明理由。
- 條件:申請必須在事件發生48小時之後才能提出,在這段時間裡當事人之間應該儘量溝通。只有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可以發起取消管理員權限的投票。內容必需詳細,指出管理濫權的原因,並根據編輯記錄及用戶貢獻提出相關證據,如內容不符或不合理的原因,可視作申請無效。
- 聯署:在48小時內,必須收集五名或以上有投票資格的用戶聯署,用戶可以在互助客棧提出罷免的意向,並徵求聯署人。
- 答辯:在罷免提出後,被罷免人有5天的答辯期,對於罷免申請中指出的問題進行答辯。如果罷免人在5天內沒有答辯,被視為無答辯意見(不過仍可在投票期間發表意見)。
- 投票:答辯期過後,進入投票程序。投票期為14天,具有投票資格的用戶可以投支持票(同意罷免)或反對票(反對罷免),也可以在討論區發表意見,無論支持票還是反對票,投票人需給出理由。投票資格為擁有見習編輯或同等資格者(同管理員提名)。用戶可以在投票期內改變立場,結果以投票期結束後為準。重複投票和傀儡投票將被視為無效票。
- 結果:有效表決的最低總有效票數為25票。如總有效票數低於25票,則不論結果如何,均視為罷免不通過。若總有效票數高於25票,如支持罷免的票數少於50%,投票不通過。如支持罷免的票數介乎50-66%,由行政員斟酌和討論決定。如支持罷免的票數高於66%,投票通過。惟於特殊情況下,行政員仍有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有效地對此決定做出全面解釋之權利。
- 收回授權:投票結果為解任時,需在投票結果公示7天後由行政員把社群的共識提報給元維基,申請收回對該管理員的授權。若在7天內有人對投票結果的判定存疑,可以提出,由行政員斟酌,如確實存在問題,需重新判定。根據結果是需要停權一段時間或無限期停權。
緊急狀況: 這個規則在嚴重違反管理員責權的情況下提供了一個快速反應的機會。尤其是在管理員不斷重複其錯誤或者無法與之溝通而對維基百科造成巨大損害的情況下(比如刪除破壞)可以使用這個機制。
- 在一般緊急的情況下,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維基百科遭到破壞,在線的管理員可以立即通過維基百科頁面或即時通訊工具進行投票,贊成取消該管理員權限的人數達到三人及其以上,且反對人數不滿總數之三分之一時便可通過。
- 在極其緊急的情況下,譬如當該管理員破壞的是某些高可見性的頁面(如刪除首頁)時,行政員可以不經任何投票而直接取消該管理員的權限。
- 假如在投票開始後24小時內有10名以上的管理員參加投票,而且他們半數贊成暫時取消該管理員職權的情況下,行政員可取消該管理員職權七天。無論是通過維基百科頁面、即時通訊工具及獲得基金會承認的IRC頻道,若投票通過則均應存檔於相關的頁面中,假如申請不通過的話該申請被刪除(不留檔)。
就是這樣,請繼續討論。—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4月26日 (六) 08:59 (UTC)
意見
修正了投票結果部分,補充了按規定快速刪除條目的情況,並把緊急狀況的最後一點分句(不然真的看不明白)
最低總票數方面,提議跟任免管理員的最低總票數看齊(即25票),不知各位意下如何?—Altt311 (留言) 2008年4月26日 (六) 12:20 (UTC)
- 對不起,我再重複一次我個人意見:現今維基方針,所有投票或討論後共識結果均由行政員認定,但上述所揭整合方案中的「結果」項次內文中的「如支持罷免的票數少於50%,投票不通過。如支持罷免的票數介乎50-66%,由行政員斟酌和討論決定。如支持罷免的票數高於66%,投票通過。」,與之不符。也就是說,即使同意罷免(我仍堅持稱之為解任)票數不及50%,其他管理員或行政員仍可視當事管理員之嚴重違規情況,不佳應對態度等,達成「社群贊同罷免」的共識並建議元維基剝奪管理員權限,反之亦然。因此建議要不修改「共識」要件,要不修正上述整合內容﹔謝謝。--winertai (留言) 2008年5月2日 (五) 11:44 (UTC)
- 那麼,可以考慮跟任免制度一樣,只設立一個最低通過票數,而最終結果則由行政員間討論決定。
另外,希望可以再補充一點:「除了管理員本人提出呈辭外,罷免是唯一能解除管理員職務的方法(緊急情況除外)。因此,不能以任何其他形式的行動來規避或取代罷免的程序」。雖然是廢話一條,但作為方針,內容應該越清晰越好。—Altt311 (留言) 2008年5月17日 (六) 18:15 (UTC) - Winertai,似乎在Wikipedia:共識中,找不到必定要「所有投票或討論後共識結果均由行政員認定」,你在哪個頁面看到呢?—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5月21日 (三) 01:40 (UTC)
- 那麼,可以考慮跟任免制度一樣,只設立一個最低通過票數,而最終結果則由行政員間討論決定。
行政員需要有能力在困難的情況,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能有效地對此決定做出全面解釋。
引自Wikipedia:行政員--winertai (留言) 2008年5月21日 (三) 07:46 (UTC)
嚴格意義上,「共識」意味着大家觀點一致,這是最理想的情況。值得提倡的達成共識的方法是,提出一個觀點或建議,在相關頁面的討論頁或者更醒目的地方放置一段時間,一般為1個月,如果是很醒目的地方則放置時間可以縮短,比如在互助客棧中放置1周就會引起足夠多人的注意,在確保有足夠多的編輯者了解這一觀點後,如果沒有人反對,則共識就達成了。
一般情況下,行政員可按投票結果作出判斷。個人認為除非出現雙方出現極端投票的情況,那麼再要由行政員決定。—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5月21日 (三) 08:00 (UTC)
- 我仍認為Wikipedia:行政員那句話與閣下整合方案有衝突﹔且須預留但書為要。為了方便,我擅加添加條文於整合方案,個人認為:倘使一段時間(6月21日)沒有人反對或有異議者,關注此議題者就可依照上方Wikipedia:共識內涵,將該費勒姆整合方案中未納入之條文,以已取得共識為根基,補足於Wikipedia:申請罷免管理員內文﹔謝謝。--winertai (留言) 2008年5月21日 (三) 11:03 (UTC)
- 想清楚後,個人認為不太有問題,若無人提出任何異議則通過吧,反正這個問題拖得太久好像不太好。—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5月23日 (五) 15:36 (UTC)
- Winertai的意見只適用於情況接近邊緣而作出決定,如果是大多數甚至是一致,管理員可按常規決定而作出判決。—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5月29日 (四) 08:35 (UTC)
- 同意費勒姆,我覺得當前的整合已基本確立了整個制度,而事實上整件事都已經拖了近一年,我(+)贊成如沒有其他異議,盡快通過並確立吧。—妙詩人 Happy Musician(來聊聊天~) 2008年5月30日 (五) 13:38 (UTC)
- 討論拖太久了,希望能夠儘快通過,本站很久沒新管理員了,不適任的人事案也需要罷免方針的出台。—Jasonzhuocn (留言) 2008年5月30日 (五) 19:47 (UTC)
- 認同妙詩人的說法,如無異議,應將上述「整合方案(二)」提交通過成為方針。—Altt311 (留言) 2008年5月31日 (六) 00:59 (UTC)
對不起,看了最新的整合版本,還有一些問題,希望解答:
- 「重複投票和傀儡投票將被視為無效票」:是本身投的一票也無效還是只計算重複了的投票和以傀儡所投的票?
- 「被罷免人有5天的答辯期」:這個對於不活躍的管理員似乎不容易。另外,被罷免人在5天後仍可繼續答辯吧?只是投票期會照樣開始。
- 「惟於特殊情況下,行政員仍有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有效地對此決定做出全面解釋之權利。」:這個具體是什麼?可能性太多了。
- 「停權一段時間或無限期停權」:可否由用戶提出?還是只能由行政員判斷?
- 「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如提刪規則等)。 」:是只針對管理員的操作吧?假使一個管理員犯了普通用戶也會犯上的規則,那麼可提出解任嗎?例如屢次犯下回退不過三不改,又例如使用傀儡等行為。
- 當管理員解任進入投票程序,那麼提出解任者本身有權撤銷整個投票嗎?
抱歉,這麼遲才提出來。Stewart~惡龍 2008年5月31日 (六) 02:23 (UTC)
- 根據惡龍的意見的回應:
第一點應只計算一票。至於「罷免人在5天後仍可繼續答辯吧?只是投票期會照樣開始。」,我認為管理員是可以在投票階段發表自己的意見。第四點應由行政員判斷,或者可以開個頁面,管理員犯下某些規定就罰他多少天。第五點這個值得商榷,一般如言應在Wikipedia:當前的破壞頁面處理,如果真的遇上屢犯的情況,真的要再行判斷。最後一點個人認為提出的人應該有責任,如果是一些不合理的理由,通常在開始投票前不受理該管理員解任。—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5月31日 (六) 08:02 (UTC)
- 似乎沒有談到管理員密碼丟失或賬號被他人利用時,應該如何處理。我認為如果管理員因以上情況被解任,應在事情解決後由社團根據實際情況討論是否讓其重新擔任管理員。--不想放棄 (留言) 2008年5月31日 (六) 02:39 (UTC)
- 這個規則可以新增,不過這規則非常特殊,建議可花一些時間討論。—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5月31日 (六) 08:02 (UTC)
- 基本上同意,也可考慮由行政員去裁決。Stewart~惡龍 2008年5月31日 (六) 11:49 (UTC)
補充
「行政員與管理員解任條件是相同的。」:那麼有提出行政員解任時,是會去除其行政員與管理員權限,還是只針對其行政員權限?Stewart~惡龍 2008年5月31日 (六) 11:49 (UTC)
- 如要取消一個行政員的權限,是包括行政員才能執行的權限以及管理員均可執行的權限,因此行政員若因為犯下破壞懲罰應與管理員一樣。—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5月31日 (六) 14:44 (UTC)
- 行政員所犯的過失也可能只是牽涉到管理員的層面,問題是這是否代表他連當行政員也不適合了。Stewart~惡龍 2008年6月2日 (一) 06:29 (UTC)
- 現時的系統似乎不支援將管理員權限暫時移除而能夠保留行政員權限的部份。—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6月2日 (一) 07:53 (UTC)
- 許多維基網站另有方針或默契規定,必須已經是管理員才能兼任行政員。但擔任元維基監管員時,發現倘若某維基網站用戶想要變更用戶名,但該站沒有任何行政員時,監管員不能直接從元維基更名,要先去無行政員網站,暫時自我升為行政員(不必暫時自我升為管理員,以免與該站現有管理員混同而被誤認任意自肥),變更用戶名,然後自我降級囘退成非行政員。這就是說,技術上,是維基網站行政員不必然自動兼任管理員。因此,有提出行政員解任時,提出者應該指明去除其行政員與管理員權限,還是只針對其行政員權限。僅提出行政員解任但沒有指明去除其管理員權限時,就應該當作保留其管理員權限。希望這裡補充能釋疑。--Jusjih (留言) 2008年6月10日 (二) 22:49 (UTC)
剛剛在互助客棧看到Computor兄的發言,才想起最低總票數問題。正如我在上面(4月26日)的發言,我建議最低總票數跟任免管理員的投票看齊,即罷免投票有效的最低總票數為25票,總票數低於25票的均視為不通過。—Altt311 (留言) 2008年6月1日 (日) 02:53 (UTC)
- 對於「25票」的最低門檻並沒有異議,既議可由25人選出當管理員,那麼由25人將他解任也是很合理的。—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6月1日 (日) 05:52 (UTC)
- 那我先將此項加進方案中了,留意我已把「總票數」修正為「總有效票數」,因為兩者有一些差別—Altt311 (留言) 2008年6月1日 (日) 14:46 (UTC)
- 這方面倒沒太大意見,目前的人數提議合理。Stewart~惡龍 2008年6月2日 (一) 06:29 (UTC)
7天內通過
目前還沒有反對的意見,這個方案已經拖得非常久,不少維基人希望方針可以盡快成為分針,好讓管理員選舉順利進行。如果在6月11日之前再沒有任何意見的話,此方案可立即通過。—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6月4日 (三) 09:04 (UTC)
- (+)支持。Stewart~惡龍 2008年6月6日 (五) 09:23 (UTC)
- (+)支持。另外希望解任方案通過後,立即更新Wikipedia:管理員名單哪些管理員長期不活躍(那個名單長期沒有更新,可能是因為討論解任方案而暫停),以便將長期失蹤的管理員解任。—沙田友 (留言) 2008年6月8日 (日) 04:15 (UTC)
- (+)支持。盡快通過吧,免生枝節。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08年6月9日 (一) 18:16 (UTC)
- (+)支持盡快交付投票通過。但還沒有投票,Wikipedia:申請罷免管理員已經把方針列出來了。投票完成以後請確認Wikipedia:申請罷免管理員會根據通過的版本作相應的修正。—Computor (留言) 2008年6月10日 (二) 00:51 (UTC)
- 已將模板改為{{Proposed}}。Stewart~惡龍 2008年6月10日 (二) 09:42 (UTC)
結果
到了今天了,仍未看到反對意見,望此方案可以通過。—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6月11日 (三) 02:26 (UTC)
- 如此重要的方針,應該好像自動確認用戶門檻更改一樣,另在Wikipedia:投票開子頁表決,一來方便將來查閱和管理投票結果,二來已經在這裡投票的十人也沒有,難以說是整個社群的共認識,應該在人氣高些的地方表決。自動確認用戶門檻更改現在已經有32票了,罷免管理(人)員方針應該有這麼多票支持,日後才不會有效力上的爭議。—Computor (留言) 2008年6月11日 (三) 11:24 (UTC)
- 那麼明天就投票吧(Wikipedia:投票/申請罷免管理員方針草案表決)。—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6月11日 (三) 14:28 (UTC)
- 參考上面Jusjih君的建議,加入了一些適用於行政員的補充規定,以避免罷免行政員時,出現是否保留其管理員權限的爭議。條文如下:
- 那麼明天就投票吧(Wikipedia:投票/申請罷免管理員方針草案表決)。—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6月11日 (三) 14:28 (UTC)
……行政員與管理員解任條件是相同的,但除非提起罷免者指明取消其管理員權限,否則被罷免的行政員,可以保留管理員權限。……
是否妥當?—Computor (留言) 2008年6月11日 (三) 16:2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