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的象徵和標誌。法徽圖案輪廓為主體圓形與主體圓形下方綬帶構成的輪廓。主體圓形之內的圖案要素由華表、天平、齒輪、麥穗構成[1]。 法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判權的象徵,亦是法官的身份標誌,體現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喻義,體現司法公信力[2]。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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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徽 | |
版本 | |
2012年10月廢止的舊版法徽 | |
細節 | |
使用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 |
啟用 | 2012年10月1日[1] |
盾 | 華表、天平、齒輪、麥穗 |
沿革
2012年之前,人民法院法徽沒有統一標準。2012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4次會議批准發佈《人民法院法徽》標準,自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此外,中國最高法還印發了《人民法院法徽使用管理規定》(法〔2012〕226號),對於法徽的使用作出了具體的要求[3]。
佩戴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文件《人民法院審判制服着裝管理辦法》(法〔2013〕6號)[4]規定:
第十條 法徽應按下列要求佩戴:
(一)佩戴法徽僅限於審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穿着審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二)開庭審判必須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場合亦應佩戴法徽。
(三)法徽佩戴位置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與口袋上沿平齊。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於上衣左胸駁頭裝飾扣眼處;女式制服法徽佩戴於與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門襟與袖籠之間中央處,高度為第一鈕扣與第二鈕扣之間二分之一處。 法袍在製作時法徽已繡好,不再單獨佩戴。
(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場合執行公務、參加集體活動、會議及大型集會時均應佩戴小法徽。
參考文獻
- ^ 1.0 1.1 人民法院法徽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2-09-14 [2023-02-14].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3-02-14) (中文(中國大陸)).
- ^ 法徽的正确佩戴方法. 七台河市桃山區人民法院網. 2019-04-20 [2023-02-14] (中文(中國大陸)).[失效連結]
- ^ 关于“规范法院网站及法院出版物的法徽图案适用”问题的答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5-01-26 [2023-0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15) (中文(中國大陸)).
- ^ 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 開化縣人民法院. 2015-04-15 [2023-0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14) (中文(中國大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