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法院制度的組織法,1954年9月第一次制定,文化大革命後,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再次制定通過,1983年9月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06年10月31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人民法院組織法》共有6章59條,規定中國內地法院系統由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組成,其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可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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