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關於預防傳染性疾病的日常傳播、控制可能出現的疫情和處理重大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措施的專門法律。本法共九章,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傳染病防治法
公佈日期1989年2月21日
施行日期1989年9月1日
最新修正2013年6月29日(第3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階行政法類法律
立法歷程
  • 人大常委會通過: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 國家主席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五號主席令(1989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楊尚昆簽署公佈)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現狀:施行中

立法背景與過程

195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頒發了《傳染病管理辦法》,1978年國務院又將《傳染病管理辦法》修訂為《急性傳染病管理條例》。

1980年代中後期,中國大陸先後出現多宗傳染病暴發事件,如1986年山東鼠害出血熱病疫情,1987年四川省鈎端螺旋體病疫情,新疆非甲非乙肝炎流行,以及1988年上海甲肝大流行等。在當時傳染病防治的嚴峻形勢下,傳染病對人民群眾存在一定的危害。1988年12月18日,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草案)》。該草案於1989年2月21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從初次審議到二審通過僅用了兩個月的時間,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中是罕見的[1]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在5個月內三審通過。此次修訂是在總結抗擊非典和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的,完善法律制度[1]。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修正,對有關調整法定傳染病種類和分級的職責、程序等規定進行了完善[1]

2020年10月2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佈《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2]2023年10月20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提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議案[3]。此次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善傳染病防治體制機制,壓實「四方責任」;改進傳染病預防監測預警報告機制;完善應急處置制度,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健全疫情救治體系,強化保障措施。同時對疫情報告制度進行完善,明確報告時限和方式,實行網絡直報,暢通檢驗檢測機構、社會公眾等的報告渠道,建立報告的激勵和免責機制,禁止干預報告。該草案規定,對及時發現並依法報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新發傳染病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經調查排除傳染病疫情的,報告的單位和個人不承擔法律責任。[4]

相關規定

傳染病的分類

傳染病防治法將傳染病劃分為三類,這種分法意味着,對於不同類別的傳染病,衛生防疫部門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會採取不同級別的防控措施。

根據該法第四條之規定,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以加大防控力度。例如2002-2003年流行的的非典型肺炎,以及2019冠狀病毒病

根據該法第三條之規定,甲、乙、丙三類傳染病分別包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佈。

參見

腳註

註釋

  1. ^ 1.0 1.1 根據該法第四條之規定,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