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
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簡稱中共黨代會,每5年舉行一次,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修改黨的章程,選舉中央委員會,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目前,中國共產黨只在1955年、1985年召開過全國代表會議。
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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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
種類 | |
連任限制 | 5年(無連任限制) |
領導 | |
授權法源 | 《中國共產黨章程》 |
政黨 | |
會議地點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人民大會堂 | |
網址 | |
en |
中國共產黨地方各級代表大會
簡稱「省(市、區、縣)黨代會」,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討論本地區範圍內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簡稱「中共中央」、「黨中央」。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中共中央每屆任期五年[1]。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地方各級委員會
簡稱「黨委」。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產生為止。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代表與委員會候選人的產生
候選人由黨組織推薦。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採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
正式代表出缺時還會設立候補代表,其產生辦法與正式代表相同,候補代表參加黨代表大會,但在會議期間只有發言權和被選舉權,沒有選舉權和表決權。中共七大和十二大曾設立候補代表。[2]
此外還有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權利。[2]
組織原則
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 重大決策: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
歷次全國代表大會
歷次全國代表大會 | 選舉中央領導機構 | 選舉主要負責人 | 地點 | 日期 | 黨員人數 |
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中央局 | 陳獨秀 中央局書記 | 上海 → 嘉興南湖 | 1921年7月23日-31日 | 50+ |
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二屆中央執行委員會 | 陳獨秀 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長 | 上海 | 1922年7月16日-23日 | 195 |
中國共產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三屆中央執行委員會 | 陳獨秀 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長 | 廣州 | 1923年6月12日-20日 | 420 |
中國共產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 | 陳獨秀 中央執行委員會總書記 | 上海 | 1925年1月11日-22日 | 994 |
中國共產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五屆中央委員會 | 陳獨秀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張國燾(主持中央工作) → 瞿秋白 (主持中央工作) | 武漢 | 1927年4月27日-5月9日 | 57967 |
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六屆中央委員會 | 向忠發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博古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張聞天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張聞天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毛澤東 中央政治局主席) | 莫斯科 | 1928年6月18日-7月11日 | 13多萬 |
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 | 毛澤東 中央委員會主席 | 延安 | 1945年4月23日-6月11日 | 121萬 |
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 毛澤東 中央委員會主席 | 北京 | 1956年9月15日-27日 | 1073萬 |
中國共產黨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九屆中央委員會 | 毛澤東 中央委員會主席 | 北京 | 1969年4月1日-24日 | 2200萬 |
中國共產黨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十屆中央委員會 | 毛澤東 中央委員會主席 → 華國鋒 中央委員會主席 | 北京 | 1973年8月24日-28日 | 2800萬 |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 | 華國鋒 中央委員會主席 → 胡耀邦 中央委員會主席 | 北京 | 1977年8月12日-18日 | 3500多萬 |
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 | 胡耀邦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趙紫陽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代理) | 北京 | 1982年9月1日-11日 | 3965萬 |
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十三屆中央委員會 | 趙紫陽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江澤民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北京 | 1987年10月25日-11月1日 | 4600多萬 |
中國共產黨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 | 江澤民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北京 | 1992年10月12日-18日 | 5100多萬 |
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 | 江澤民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北京 | 1997年9月12日-18日 | 5800多萬 |
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 | 胡錦濤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北京 | 2002年11月8日-14日 | 6600多萬 |
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 | 胡錦濤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北京 | 2007年10月15日-21日 | 7336.3萬 |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 | 習近平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北京 | 2012年11月8日-14日 | 8260萬 |
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 | 習近平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北京 | 2017年10月18日-24日 | 8944.7萬 |
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 | 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 | 習近平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 | 北京 | 2022年10月16日-22日 | 9671.2萬 |
參見
中共
類似
- 蘇聯共產黨代表大會
- 巴西共產黨代表大會
- 古巴共產黨代表大會
- 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
- 朝鮮勞動黨全國代表大會
- 越南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
- 老撾人民革命黨全國代表大會
- 民主進步黨全國黨員代表大會
- 南斯拉夫共產黨聯盟代表大會
- 日本共產黨大會
其它
參考文獻
- ^ 【党章史话】九大党章: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党章. [2020-1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9).
- ^ 2.0 2.1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基本知识 (4). [2021-1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