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特區護照。持本護照前往世界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照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中國公民才有資格申領本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律簽發[註 1]。 聯合出版集團旗下中華商務安全印務獲委託負責製作空白護照本。[2][3]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Passport,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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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簽發 | 1997年7月3日 |
簽發機構 | 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 |
類型 | 護照 |
用途 | 出入境證件及身分證明 |
簽發對象 |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 |
有效期 | 10年(16歲以上) 5年(未滿16歲) |
費用 | 185至460港元 |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代表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也可以辦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事宜,但簽發事宜均由駐外機關聯絡香港入境事務處核實簽發資格,並由香港入境事務處實際簽發香港特區護照並轉遞中國駐外機關。[1] 通過該渠道申請護照備註頁上會加蓋帶有「This Passport is issued by…[註 2]」字樣的印章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代表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的公章。[註 3]因此,香港入境處是香港特區護照實際上的唯一簽發機關。
歷史
1985年5月27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第14款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照法律,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此條款被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54條,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並公佈。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生效[4]:53。
1994年5月16及1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社會及保安專題小組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式樣進行討論。[5]
1995年10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港澳辦)舉行新聞發佈會,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關部門經過近兩年的研究和籌劃,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特別是預備工作委員會有關專題小組意見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慣例和世界各國護照的先進技術,完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樣本的設計和製作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關部門將積極開展向世界各國的推介活動。[6]
1995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自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之日起,啟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外交部已開始通過外交或其他途徑向世界各國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樣本及有關說明材料,並積極準備與有關國家和地區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者免辦簽證事宜進行商談。外交部希望各國和地區積極考慮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者免辦簽證的待遇。
1996年1月10日,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出入境和居留權問題專家小組簽署《關於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準備工作的會議紀要》。中方確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將是獲準將個人資料載錄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資料頁上的唯一機關;中國方面負責印製空白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並將採取有效的措施確保護照印製程序安全穩妥;以及制訂訂取空白護照、使用電腦化簽發證件和保存記錄系統等方面的嚴格規定。英方確認:香港政府人民入境事務處將發展一套保安嚴密而又獨一無二的電腦化簽發證件和保存記錄系統;香港政府將制定計劃,以便做好為符合資格領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申請人穩妥地簽發護照的準備工作;香港政府將確立評定符合資格的程序,負責設計並印製有關表格。[7]
1996年3月,時任英國首相馬卓安訪問香港,並代表英國政府宣佈將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免簽待遇[8],成為首批向特區護照給予簽證優惠的國家及地區之一(另外兩個分別為新加坡及西薩摩亞);同年4月,加拿大亦相應跟隨。
1997年6月10日,香港政府人民入境事務處派發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申請表並接受申請。[9]
1997年7月3日香港移交中國後首個工作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開始發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10],當日行政長官董建華、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及財政司司長曾蔭權率先領取編號分別為H00000001、H00000002和H00000003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11]
200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自2007年2月5日啟用香港特別行政區電子護照,使香港成為兩岸四地中最早開始簽發電子護照的區域。外交部已開始通過外交途徑向世界各地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電子護照樣本、說帖、說明書、電子證書等說明材料。[12]
護照的發出
在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香港法例第539章)的規定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處長可應要求發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的申請而發出護照予申請人。
除非申請人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否則處長不得發出護照:
- 他是中國公民;
- 他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他是有效的《人事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177章)第1A條所界定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持有人。[13]
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即使已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登記或無須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登記,倘需要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以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可按照《人事登記規例》(香港法例第177A章)申請永久性居民身分證。[14]
合資格的申請人除可親身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總部及六間入境事務處分區辦事處遞交護照申請外,亦可以郵遞方式遞交或把申請書放入投遞箱內,亦可經網址 www.gov.hk/passport(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或是設於入境事務處總部和六間入境事務處分區辦事處的自助服務站遞交申請。[15]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承諾於收妥所需文件、費用及相片後的5個工作天內完成處理申請的程序。未滿11歲而並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兒童,其申請的處理時間為10個工作天內。此服務承諾能否達到,須視乎個別情況,以及於該段時間內所收到的申請數目而定。[16]
護照樣式和印製工藝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規格為 125 × 88 毫米(mm)(ISO 7810 ID-3),分32頁型和48頁型兩種。護照使用中文繁體字和英文兩種文字,封面為深藍色軟皮,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燙金圖案和護照中、英文全稱的燙金文字。護照封面內頁為「請求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請各國軍政機關對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協助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QUESTS ALL CIVIL AND MILITARY AUTHORITIES OF FOREIGN COUNTRIES TO ALLOW THE BEARER OF THIS PASSPORT TO PASS FREELY AND AFFORD ASSISTANCE IN CASE OF NEED
持證人的資料及相片,使用激光刻蝕技術刻寫在個人資料頁上,香港身份證號碼垂直印於相片左側。個人資料頁採用電腦可讀形式,護照機讀區設在個人資料頁下方。個人資料頁各欄目的填寫方式為:
- 「類別/Type」:「P」(護照/passport)(預印字樣)、「簽發國代碼/Code of Issuing State」:「CHN」(中國/China)(預印字樣)及「護照號碼/Passport No.」
- 「姓/Surname」、「名/Given names」(上下各兩行,先中文後英文)
- 「國籍/Nationality」:「CHINESE」(預印字樣)
- 「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簽發日期/Date of issue」和「有效期至/Date of expiry」三項,按:日、月、年(日期及年份為2位數;月份以英文字母3位元表示)
- 「性別/Sex」:使用英文縮寫,男為「M」,女為「F」
- 「出生地點/Place of Birth」:
- 「簽發機關/Authority」:「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與「IMMIGRATION DEPARTMENT,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備註及說明
護照的備註頁上,印上由持照人英文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出生日期微縮字組成的持證人相片。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簽發的護照,備註頁上也有適當加注。
護照的說明頁上,預印以下文字:
一、本護照的簽發、換發、補發、及加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
二、本護照持有人爲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和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三、除另有註明外,本護照有效期爲十年。如本護照發給年齡在十六週歲以下兒童,其有效期一般爲五年。本護照期滿或護照簽證頁用完,須換領新護照。
四、本護照爲重要身份證件,應妥爲保存使用,不得損毀、塗改、轉讓。護照遺失或損毀應立即向最近的護照簽發機關和當地警察或公安機關報告。
發行版本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簽發至今,共計有4個版本。4個版本的封面設計大致相同,但在防偽特徵、持照人相片及內容有明顯的區別。已簽發的不同版本護照同時適用,直至有效期滿為止。
1997年和2003年版採用的紫荊花圖案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的紫荊花圖案略有差別,原因是護照式樣已於1995年10月16日確定,當時採用了1990年4月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公佈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式樣。而現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圖案,在1996年8月10日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18]
第1代(1997年)護照
- 護照內頁採用印有長城水印圖案的專用紙張,有藍、橙色彩虹印刷的紫荊花放射形圖案;
- 持照人相片為彩色,可選用紅色或淺藍色為相片背景;
- 護照封面內頁為「請求頁」,第1、2頁分別為中、英文護照「說明頁」;第3、4頁為「備註頁」;第5至31(加厚型為47)頁為「簽證頁」;第32(加厚型為48)頁為「應急資料」和持照人簽名頁;封底內頁為持照人「個人資料頁」。
第2代(2003年)護照
- 2003年1月2日起,簽發第2代護照。與第1代護照基本相同,在個人資料頁上蓋上更薄的防偽膠膜,並增加以下肉眼可見的防偽特徵:
- 「個人資料頁」持照人相片左邊,印有以光學變色油墨印的「HKSAR」的變色字樣;
- 「簽發機關」欄內「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IMMIGRATION DEPARTMENT,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的字樣,改以光學變色油墨印成;
- 在紫外光燈下,「個人資料頁」有螢光紫荊花圖案及細線和「HKSAR」字樣。
此版本護照中光學變色油墨技術乃全球首次有護照採用,全世界只有一兩間有名望的印刷廠能印刷,成本亦十分昂貴,每本護照印刷費較前版本增加15%。[19]
第3代(2007年)護照
- 2007年2月5日起,簽發第3代護照,這是具生物特徵認證技術及符合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標準的電子護照。封面設計與以往的護照基本相同,加入了電子晶片及46種防偽特徵。本護照採用法國阿爾若公司 (Arjo Systems) 的防偽技術。[20]
- 第3代護照與前版護照主要區別如下:
- 封面底部、「個人資料頁」左上方,加上了「電子旅行證件」的標誌;
- 「說明頁」改為設於第31(加厚型為47)頁;
- 「個人資料頁」改為設在封面內頁「請求頁」及第1頁「備註頁」之間,無頁數,並以聚碳酸不碎膠印製;
- 「個人資料頁」背面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底色為淺藍色;
- 護照內頁改為不同品種的四季花(春牡丹、夏荷、秋菊及冬梅),並印有不同中國書法字體(楷書、篆書、草書、行書及隸書)的「華」字圖案,底色為黃色及綠色漸變色;
- 持照人相片亦由彩色改為黑白,申請人須遞交白色背景的彩色相片;
- 「個人資料頁」持照人相片右邊,印有梯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下方以微縮字體印上持證人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及出生日期,並組成波浪紋;
- 「個人資料頁」加印一幅多種圖像印刷的持照人相片(與智能身份證相若);
- 「個人資料頁」主題圖案設計,由洋紫荊花改為青馬大橋;
- 「個人資料頁」機讀區背景圖案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及金紫荊廣場;
- 第1頁印有以個人資料微縮字體組成的持照人相片。
- 護照新增加全色螢光印刷,在紫外光燈下的「個人資料頁」同樣可以見到青馬大橋及會展中心,而在紫外光燈下的護照內頁則可見多種顏色的紫荊花圖案、絲帶狀圖案和長城圖案;
- 封底則內置非接觸式晶片,以數碼方式儲存持證人的個人資料及容貌影像,並印有以下說明:
第4代(2019年)護照
- 2019年5月14日起,簽發第4代護照[21]。和第3代一樣為電子護照,並加入最少8項新的防偽特徵,增加製作偽證的困難。與前版護照主要區別如下:
- 「個人資料頁」背面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底色,改為漸變多色;
- 「個人資料頁」主題圖案設計,由青馬大橋改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及金紫荊廣場,並增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 「個人資料頁」加印一張持證人小型相片,刻蝕在透明視窗內;
- 「個人資料頁」增加動態印刷,從不同角度觀看可看見「香港」和「HK」字樣交替出現;
- 「個人資料頁」持照人相片下方的微縮字體個人資料,由波浪紋改為獅子山形;
- 「個人資料頁」在紫外光燈下,可以見到青馬大橋及汲水門大橋夜景;
- 護照內頁底色,由黃色及綠色漸變色,改為藍、紅、綠、黃4色輪流使用,並增設蝴蝶圖案。將相同底色的頁面放在一起,在紫外光燈下,則可以拼湊成一張維多利亞港的風景圖;
- 備註頁以個人資料微縮字體組成的持照人相片,由黑白改為彩色。
- 為了照顧視障人士的需要,如申請人提出要求,可在「個人資料頁」背面,以點字印上護照號碼及護照有效期,以便視障人士識別其護照。不過其餘部分與一般護照無異。
簽證待遇
截至2024年10月7日,根據亨利護照指數,香港特區護照在旅行自由度方面排名第 18 位[22]。香港入境事務處2024年9月9日提供的官方數據顯示,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可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的國家地區為171個[23]。但是這個官方數據剔除了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的國家和地區(例如科索沃)。如果從純粹的旅行者的角度來看,香港特區護照實際上可以進入更多獨立的司法管轄區。
截至2024年,阿森松島是目前少數公開表明拒絕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者入境的地區之一。[24][25][註 4]
香港特區護照免簽入境地方數目171個,在最強護照2024排名為第19位。[26]
自助出入境檢查
英國
英國的「登記旅客快速通關計劃」(Registered Traveller)已擴展至香港特別行政區電子護照持有人,符合資格的香港旅客經英國政府的相關部門審批及繳交所需費用後,便可在英國適用的機場使用其自助出入境檢查系統辦理相關的出入境手續。[27][28]
日本
過去十二個月內兩次入境日本,並持有香港特區護照(或其他免簽證護照),沒有任何犯罪紀錄,符合日本政府提出的以下條件,就可以申請可信賴旅客計劃 Trusted Traveler Program(TTP),自助出入境日本。
商務人士:
- 過去至少一年全職從事以下任何一個機構/公司,並預定繼續任職
- 日本或香港的政府機關
- 政府有份投資的公司(日本或香港)
- 國際組織
- 日本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香港的上市公司
- 在日本或香港,擁有資本超過5億日圓的公司
- 受上述日本合資格公司及機構的邀請,兼有合理公務等原因而要多次出入境
遊客:
- 擁有一張足以證明自己有足夠信用的信用卡
- 「證明您有足夠財務實力的信用卡」僅限於國際品牌授權的白金級或以上信用卡(不接受公司卡)。
(註)國際品牌指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DinersClub、Discover、JCB、UnionPay。
南韓
符合以下資格的香港居民便可登記韓國Smart Entry Service使用自助出入境檢查服務。
德國
符合以下資格的香港居民可登記使用德國的自助出入境檢查服務(EasyPASS)
- 年滿18歲或以上;
- 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電子護照(最少6個月有效期);及
- 在德國沒有不良紀錄。[30]
新加坡
符合以下資格的香港居民可使用新加坡自助通關系統。
- 年滿6歲或以上;
- 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最少6個月有效期);
- 在新加坡沒有不良紀錄;
- 在網絡上提交新加坡入境卡(SGAC)
馬來西亞
符合以下資格的香港居民可使用馬來西亞自助通關系統。
- 身高120cm或以上;
- 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最少6個月有效期);
- 在馬來西亞沒有不良紀錄;
- 在網絡上提交馬來西亞入境卡(MDAC)
澳洲
符合以下條件的香港居民可使用澳洲的自助入關系統(Arrivals SmartGate)
- 年滿16歲或以上;
- 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電子護照(最少6個月有效期);
- 持有有效澳洲簽證;及
- 在澳洲沒有不良紀錄 。
泰國
符合以下資格的香港居民可使用泰國的自助出入境檢查服務(Automatic Channel)
- 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電子護照 (在抵達泰國當日最少有6個月的有效期)
- 身高不少於120厘米;
- 以訪客身份在泰國逗留不超過30天;及
- 在泰國沒有不良紀錄。
來往中國內地、澳門、臺灣安排
中國內地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從機場過境內地,若只在內地機場停留不超過24小時且不離開機場口岸限定區域,免辦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31],可直接憑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辦理過境邊檢手續。但在實際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如沒有攜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可能被拒絕登機[32]。
目前,上海浦東機場、廣州白雲機場及北京首都機場24小時直接過境旅客,可免辦邊檢手續。港澳居民從上述任一機場24小時直接過境無須辦理邊檢手續。如需離開口岸限定區域辦理轉機、行李提領等手續,港澳居民應憑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分別辦理入境、出境邊檢手續。[33]
澳門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具備前往第三國家或地區的機票及入境簽證,可憑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過境最多7日[34]。
臺灣
曾經許可造訪臺灣地區,或出生在香港或澳門,且未持有外國護照(不含BNO)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可以在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官網上免費申請30天的短期臨時入境停留許可,即入出境許可證(網簽)。該入臺證可以在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用於單次進入臺灣,並停留最多三十天,但只可以入出境一次,之後要再重新上網申請。若入臺證經線上審查核准者,應自行打印許可同意書,在抵達臺灣時於各國境口岸連同有效期限至少為3個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和回程機票/渡輪票辦理出入境手續。[35]
曾經許可造訪臺灣地區,或出生在香港或澳門,且未持有外國護照(不含BNO)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亦可選擇在抵達臺灣國境口岸時,於臺灣本島機場、港口現場臨櫃辦理短期臨時入境停留許可(落地簽證)。現場辦理時須出示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以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該入臺證有效期為三十天,費用為新臺幣300元, 但只可以入出境一次,且入境時仍應填寫入國登記卡。在港澳地區出生者, 目前可憑有效旅行證件,不必事先申請並取得入臺證,可直接以此落地簽證方式進入臺灣地區。而非港澳地區出生者,若於1983年以後曾經申請並或得過入臺證,有出入境記錄,也不必再次申請入臺證,可以憑移民署電腦記錄或其護照記錄,直接以此落地簽證方式進入臺灣地區。
若出生地為非香港或澳門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除上述1983年以後曾以港澳居民身份赴臺者,均須提前透過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官網境外人士線上申辦系統申請入出境許可證,費用為新臺幣600元整,辦理天數為五個工作天,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六個月,該入臺證允許持有人單次進入臺灣地區,每次最多停留30天。
爭議
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給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旅行證件。上述護照和證件,前往各國和各地區有效,並載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權利。
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及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 - ^ 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代表機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
- ^ 不同地區簽發機關加蓋方式有些微不同
- ^ 阿森松島政府自2017年起不再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者發放簽證,並且此政策適用於2018年起阿森松島簽發的電子簽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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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陸委會於去年修訂「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香港及澳門居民現時入境台灣的護照有效期已放寬至3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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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參見
簽發予香港居民又存在於香港法例或憲制性文件中的其它旅行證件:
鄰近地區旅行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