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執佛教詞語,又稱人法二執,或生法二執。分別指「我執」和「法執」。我執又名人我執,即執著人有一個可以見聞覺知的實體;法執又名法我執,即執著一切法都有實體。

我執

我執在部派佛教有各種說法:

  • 說一切有部主張人我非實有,唯法性實有。
  • 犢子部正量部等認為有一種非即非離蘊我,這種我既非帶有五蘊假合而成的個體(蘊),也非五蘊以外稱為我的我(離蘊),而是同五蘊非即非離的我。經量部又有勝義福伽羅之說。[1]

法執

大乘佛教不僅否定人我,而且也否定法我[2] [3][4][5]

法執,即執著心外的一切法都有實體。[6][7]法執分為「俱生法執」與「分別法執」二種。[8]

參考文獻

  1. ^ 成唯識論》卷一把佛教以外以及部派佛教里的各種我的說法分成三類:非即蘊我(世間一般說法),離蘊我(數論、勝論、經量部等),非即非離蘊我(犢子部、正量部等),並逐一批駁。
  2. ^ 「五蘊諸法,但有假名,如幻虛假,無有定實,說人法二無我,一切皆無自性空。」《成唯識論》把我執和法執各分為俱生起分別起兩種。俱生起,指無始以來薰習於虛妄分別,由此為內因,出生後存於六、七二識,起任運妄執。第七識的妄執相續不斷,第六識的妄執時有間斷。分別起,指由非理學說和見解而起的妄執,存於第六識的妄分別。
  3. ^ 成唯識論》(卷五):「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
  4. ^ 成唯識論·掌中樞要》:「有法不帶人,人用必帶體。人執定有法。」
  5. ^ 菩提心論》:「二乘之人雖破人執,猶有法執。」
  6. ^ 金光明經》:「謂眾生不了五陰等法,從因緣生,如幻如化,計為我身,妄生執着,是名法執。」
  7. ^ 瑜伽經》(七十六卷):「廣慧當知,於六趣生死彼彼有情,墮彼彼有情眾中,或在卵生,或在胎生,或在濕生,或在化生,身分生起。於中最初一切種子心識成熟,展轉和合,增長廣大,依二執受。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執受。二者、相名分別言說戲論習氣執受。有色界中,具二執受。無色界中不具二種。」
  8. ^ 成唯識論》(二卷):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妄薰習內因力故;恆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