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政府體制
以色列政體是議會制。[1] 總理是政府首腦和多黨制領袖。行政權屬於行政機構。立法權屬於國會。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機構和立法機構之外。由於以色列尚未有成文憲法。以色列政治體制和立國準則僅列在以色列基本法。[2]
הממשלה הישראלי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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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體 | 議會制 |
憲法 | 以色列基本法 |
組成日期 | 1948年5月14日 |
國家元首 | |
總統 | |
現任 | 伊薩克·赫爾佐克 |
立法機關 | |
議會 | |
類型 | 一院制 |
議事場所 | 議會大樓 |
行政機關 | |
政府首腦 | |
職銜 | 總理 |
現任 | 本傑明·內塔尼亞胡 |
任命 | 議會 |
內閣 | |
總部 | 政府建築群 |
閣員 | 5(戰時內閣) |
司法機關 | |
以色列最高法院 | |
首席法官 | 烏茲·霍爾曼 |
地址 | 耶路撒冷吉瓦特拉姆 |
行政機構
總理是國內最有影響力的政治人物。總理由國會選舉產生,經過內閣投票,制定外交內政等諸方面政策。 內閣由部長組成,大部分是政府部門首長,但也有副部長和不管部長。內閣部長由總理任命,但需基於國會中各黨派議席的分佈情況,內閣構成需經過國會通過。總理有權解除內閣成員的職務,但重新任命需要經過國會核准。雖然規定內閣中僅總理一人必須是國會議員,但一般大多數內閣成員都是國會議員。內閣在每周日舉行例會,如果形勢需要也可召集開會,內閣會議由總理主持。[3]
總理還會帶領其挑選部分部長組建安全內閣,負責制定和實施外交和國防政策。這個組織形式設計的初衷是是協調外交談判,並在危機和戰爭時期快速有效的作出決定。
以色列政府行政機構共有28個部門,每個部門負責公共行政的一個特定領域。很多部門都集中在耶路撒冷吉瓦特拉姆的基利亞特·本·古里安政府綜合辦公區。部門由部長領導,部長是內閣成員,通常也是國會議員。總理辦公室負責協調各政府部門的工作,協助總理的日常工作。
在以色列,總統是法定的國家元首,基本上是非政治化的儀式性角色,實際的行政權力掌握在總理手中。總統的儀式性職能包括簽署除與自身權力相關的所有法律、簽署國際或雙邊條約、任命總理、確認本國大使,接受大使遞交的國書等。總統在政府中也有若干不可替代的職能,總統是唯一有權為罪犯減刑或赦免的官員,總統根據國會內務委員會的建議任命以色列銀行行長和以色列國家審計長,任命以色列紅大衛盾會主席及其他一些機構的領導人,依據選舉結果任命法官等。[4]
立法機構
國會
以色列採用一院制,以色列國會是唯一議會,位於耶路撒冷。依據是1958年基本法,國會共有議員120名,議員任期4年。國會採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的選舉方式,政黨名單為封閉式名單,用漢狄法計算和分配議席。選民們只選名單上的政黨,而不是選候選人,政黨只有得票率超過3.25%的門檻才能參與分配議席。[5]所有年滿18歲的以色列公民均可參加立法選舉,選舉為不記名投票。
作為以色列政府的立法分支,國會有權制定和廢除所有法律。以色列政治是議會至上的,國會可以靠簡單多數決通過任何法律,甚至是與基本法相衝突的法律,只要沒有特殊限制條件。國會作為制憲議會,也可以通過或修改基本法。國會還可以通過其下屬的委員會指導行政機構的活動,選舉總理並批准其內閣,選舉國家總統,提名國家審計長。國會還有權將總統和審計長免職,撤銷國會議員的豁免權,以及解散國會並發起新國會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