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想防衛

誤想防衛是指行為人由於因誤認為自身受到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結果造成傷害的行為,屬於一種事實認識錯誤,理論上稱為容許的構成要件錯誤德語Tatbestandsirrtum[1]

依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不同,可分為按過失或按意外事件論處兩種處理方式。

構成特徵

  1. 前提條件:所認為的侵害事件客觀上並不存在,這是誤想防衛與防衛過當正當防衛等的根本性區別。
  2. 主觀上的必備條件:行為人有防衛意圖。這就說明了,如果行為人假想侵害存在,然而主觀上並非想防衛自己而是想加害於對方,則構成故意傷害而不是誤想防衛。
  3. 結果上的必要條件:行為人的行為需要對假想的侵害者構成傷害。如果傷害沒有發生,則這種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而也不必追究法律責任,不屬於法律上所認定的誤想防衛範疇。

與事前防衛的聯繫與區別

兩者均為在對方沒有真正實施侵害行為的情況下採取的主觀上以防衛為意圖的活動。不同之處是在事前防衛的情況下,對方的確有侵害意圖,只是未實施侵害行為。而在誤想防衛的情況下,對方實際上沒有侵害意圖。

參考資料

  1. ^ 郝艷兵. 假想防卫的成立条件和处断原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日報. [2014-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