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司法術語。指各級檢察院以減輕處罰的承諾,說服外逃至與中國沒有簽訂引渡條約的國家和地區的犯罪嫌疑人回國。勸返的對象通常是涉嫌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即所謂貪官),檢察院通過這種方式,減少因沒有簽訂司法引渡條例而造成的不利局面。

成功的例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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