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堡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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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堡準則(英語:castle doctrine,又譯為堡壘原則),亦稱城堡法(castle law)或居所防禦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居住防衛權,一種法律原則,始於羅馬法,存在於英美法中,賦予在特定情況下,被侵犯人可以對於入侵其宅邸(在某些美國州份,也可以是機動車或工作場所等合法佔用的空間)的進犯者使用武力(甚至是致命武力)進行防範和對抗的權力,而對於所造成的後果免於法律責任且不被起訴。
在西方文明里,宅邸非暴力性的法律概念始於羅馬共和國。城堡準則這個詞來源於歷史上英國廣泛認同的法理「英國人的家是他的城堡」。17世紀法律學者愛德華-科克爵士在他1628年的《英國法律學會》中確立了這個英國法律概念:
人的房屋是其城堡,是他最安全的避難所。
For a man's house is his castle, et domus sua cuique est tutissimum refugium [and each man's home is his safest refuge].[1]
這個概念後來傳到殖民地,並被稱為城堡準則。在英國,該詞隱含了一個人擁有絕對的權利阻止任何人進入其家宅,儘管時常會有限制;進入20世紀晚期,法警進入的權限也有增加。同時城堡準則也被認為不是完全濫用的,而是要根據情況,也是需要符合正常防衛的原則才是合法[2][3]。
參考文獻
- Law Commission, Partial Defences to Murder: Overseas Studies Consultation Paper No 173 (Appendices)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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