嫡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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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庶制度是一夫多妻制度的一種,各妻子之間的地位不平等,可分為正妻和妾,這種差別就是嫡庶之分。嫡是指正妻及其所生子女,庶指正室以外的女性(包括妾、婢妾、情婦等)及其所生子女。在古代中國,嫡庶的差別在唐宋以前比較重要,經元明清而逐代減弱。在一些嫡庶差別不算很大的時代或家庭裏,妻妾之間會互稱「肩姐妹」。
東亞
嫡妻
中國
在古代中國原則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正常情況下,一個男子只能有一位正妻,稱為嫡妻,中國宋代之前只有賈充等數人因特殊情況得到皇帝許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正妻在服制、車制等禮儀制度方面與丈夫享受同等待遇與地位[1],比如皇后的褘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紐、約、佩、綬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數朝代,無特殊許可而有兩位正妻的行為,會被處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應的杖刑處分,並被強制離婚[2],但實際上以妾為妻者不一定受到法律制裁。清朝建立後,由於滿洲習俗的漸入,不少男性都有平妻。但是在清後期,平妻現象也漸漸減少。男子娶正一般需要娶背景相當的女子,娶親之時,通過婚書寫明雙方家庭門第、嫡庶、年齡等資料。於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虛作假,娶到不相稱的女子,無論女方地位高於還是低於男方,這段婚姻通常都會被強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責任[3]。 娶妻的儀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後歷時一年多,諸侯則超過半年。後世娶妻儀式雖然簡化,但仍包括聘書、禮書、迎書等三樣文件(三書),經過納采、問名、納吉(又稱過文定)、納徵、請期(又稱乞日)和親迎(或迎親)六個步驟(六禮)。有時男子還須親自射雁以供奠雁儀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準備詩歌做催妝詩之用。
正妻不能降為妾[4],通常只在犯七出的情況下才能被休棄,而有些朝代還規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任何一條的,也不能休出(三不去):第一,經歷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喪禮;第二,娶時男方地位不高,後來富貴的,也即是所謂的不去「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則無家可歸。[5]
日本
在古代日本,通常只有上層社會的人才會多妻,律令制實行之前除皇室外,一夫多妻制是平妻制,沒有嫡庶之分。律令制後才把最先娶的妻子定為正室,後娶的妻子為妾。由於當時流行訪妻婚,妻妾並不同住,因此初期妻妾地位並沒有明顯區別。至聘娶婚盛行後嫡庶區別才變得明顯。嫡子擁有優先繼承父親財產及地位的權利。正妻以外的稱為側室或妾,但「妾」在現代日語中指非正式結婚而與有婦之夫同居的女性,即漢語的情婦。
平安時代貴族的正室稱為御簾中,側室不可用此稱號。後來大臣、征夷大將軍正室稱為御台所。至戰國時代後,大名正妻也能被稱為御簾中。江戶時代起嚴格的規定了御台所、御簾中等稱呼對象的資格,除御台所成為江戶幕府將軍正室的專用稱呼外,御簾中專用於稱呼地位僅次於德川將軍家的御三家正室的稱呼。而晚於御三家出現的御三卿,為和御三家擁有相同地位,御三卿正室亦有資格被稱作御簾中。俸祿在十萬石以上的大名,其正室被稱作「御前樣」,十萬石以下的大名之正妻則稱作「奧方」。其中,江戶幕府將軍之女,若嫁給官位在從三位以上者為正室,稱「御守殿樣」;若嫁給官位在正四位以下者則稱「御住居樣」。按照嫡庶順序,嫡長子被視為嗣子,將來繼承將軍地位,出生時的乳名竹千代也皆由嗣子繼承。
御台所自3代將軍正室鷹司孝子起,多從五攝家(一條、二條、九條、近衛和鷹司)或皇室迎入,作為朝廷與幕府之間信任的默認。即使是武家出身的御台所,也必須以五攝家養女身份方可輿入大奧(如第13代將軍繼室近衛篤子)。但歷史上除了2代將軍德川秀忠正室淺井阿江之子德川家光能在長大後繼承將軍地位外,後來的御台所不是無子就是兒子早夭,再沒有將軍親生嫡長子能繼位,於是後來的將軍都是庶子或旁支入繼成為御台所養子繼位,而大奧的實權掌握在大奧總取締和將軍生母手中,這種情況下御台所由於並非將軍生母,沒有實權,被稱為「將軍家的擺設」。若將軍比御台所本人早逝,御台所也須和側室們一同落飾,但只有御台所本人可以繼續留在大奧中居住,甚至以其影響力參與幕府政事。另外,為避免與繼任將軍之御台所在稱呼上發生混淆,前任御台所會被尊稱為大御台所。
朝鮮半島
朝鮮半島方面,朝鮮王朝時代嫡庶差別極為嚴格,不同階級的男女不能結為夫妻,階級較低的男性若娶階級較高的女性為妻,是犯了誘拐之罪,該段婚姻亦無效。階級較低的女性若要與階級較高的男性結合,一般只能作妾而不能作妻,正妻死後亦不能扶正,只有極少數例外。文定王后兄長尹元衡之妾鄭蘭貞於正室金氏死後,文定王后准許她升為正妻,封正一品貞敬夫人,文定王后過世之後,尹元衡被清算,鄭蘭貞的貞敬夫人一爵也被追奪。當時有「從母法」,即子女繼承母親的社會階層,只有王族或宗室子女例外。非王族或宗室的庶出子女要把父親、父親正室和嫡出兄弟姊妹視為主人侍奉,若母親為賤民出身,於家中地位更等同奴婢。
琉球
庶妻
媵在周代盛行,周代貴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稱為媵(正妻的同族陪嫁女子),後世鮮見。
妾一般是男子娶地位低於自己的女子,不經過三書六禮,而以較簡單的儀式納為配偶,稱為納妾。妾也有分等級,狹義上的妾應擁有正式身份,稱二房、小妻、如夫人,多為良民出身,也不可以隨便買賣,夫死後亦可自行改嫁。宋元以前,妾不能為妻,否則男方可能被處以一年半的徒刑[6]。宋元起有男子在正妻去世或休棄之後把妾立為正妻,需要經過一重儀式,稱為扶正。明清時代,嫡庶區分不再森嚴,把妾扶正的情況更普遍,也有男子買賣妻子的情況出現。
姬侍、外婦
民國之前的中國社會中,會有一些沒有經過正式婚姻儀式,與男主人有性關係、同居的女性。她們多為婢女、家伎出身,又稱姬侍,廣義上也會被稱作妾。
唐朝時,婢女出身的姬侍因為身份原因,屬於賤民階級,不能做士人之妾。當時,妾和婢女之間有區別,地位不能互換,以婢為妾也是犯律[7],只有在婢女生子以後,才可以立為妾。婢女一類的妾常被買賣或轉贈他人。比如蘇軾就曾把兩個已懷孕的非正式妾送人,但其正式妾侍王朝雲在繼室王閏之死後,於家中地位卻等同正室,只是沒有正妻的名份。另外也有人在外包養良民女子,稱為「外婦」。近似現代的情婦。
嫡子女
嫡長子具有繼承權,狹義的嫡子僅指嫡長子,廣義的嫡子指嫡妻所生子女,以下無特殊說明處,嫡子均指嫡妻之子。
選擇繼承人的行為被稱作立嫡,唐代立嫡的順序是:嫡長子最先,嫡長孫次之,其他嫡子再次之,然後按庶子,嫡幼孫,嫡庶孫的順序往下排。[8]。元以後,庶子開始享有宗祧、官爵、財產上的繼承權,但仍比嫡子低一等。[9]對於宗祧和官爵,「宗」為近祖之廟,「祧」為遠祖之廟。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後代享有宗祧繼承權。宗祧承繼即是對祖先血統的正常繼承,同時也決定着財產繼承的份額。宗祧和官爵的承繼以嫡長子為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無嫡長子者立嫡長孫或其後代,若嫡長子無後,以長幼依次按其他嫡子與其後代宗祧庶長子及其後代、其他庶子與其後代的順序繼承。[10][11]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提倡孝道;瞻養父母之首選為嫡長子,因此分家時嫡長子可較其餘子女多分家產,多分的財產稱為「長支財」,一般可達總資產的一半。嫡長子分完長支財後,所余家產再由包括嫡長子在內的諸子均分,且並不分嫡庶。這種繼承制為歷代法律所規定,並成為中國傳統民俗之一部分。[11][12]與嫡出和庶出的兒子們不同,嫡出和庶出的女兒們在繼承權上並無分別,肇因在古代中國,女子多沒有繼承權。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女子在古代雖不能直接於分家時分得財產,但卻可以嫁妝形式間接分得部分家產。自南宋以降的歷代法律中,女兒可分得相當於兒子分得的財產的二分之一。[13]因此,古時女兒出嫁時,嫁妝的上限須按當時的家產以假設分家來計算:嫡長子分完長支財後,余財由所有子女再分,諸女均分所得是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14]嫁妝不能超過此一上限。[14]例如一戶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長女即將出嫁。如此時分家,長子先分完占當時家產一半的長支財,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一,長子分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十一,長子以外的諸子各得全部家產的九分之一。到了近代,隨着婦女解放運動和平權思想的普及,現在中國(含港澳)的法律都也規定了財產均等繼承制度,並且把「子」擴展到女兒,各子女具有相等的繼承權。但財產繼承方面奉行「傳男不傳女」,仍是為普遍現象。2015年,中國大陸一項對公證遺囑的調查報告顯示[15],大多數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在生前指定兒子為財產繼承人。以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法定繼承時,配偶、女兒和兒子享有平等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嫡女地位比庶女高,比如皇家嫡出公主和庶出公主,其封地陪嫁均不相等。貴族或平民百姓家,嫡女出嫁和庶女出嫁,所能選擇的對象也不同。
庶子女
非嫡妻所生子女通常稱為庶子女,包括妾所生的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稱奸生子、私生子),庶子女地位低於嫡子女,歷代對其繼承權規定不同。身份權利實行長子繼承制,財產實行諸子均分制。婢生子、私生子的財產繼承權會次於嫡妻和妾室所生。有些朝代,庶子需要做嫡子的家臣。
歐洲
在基督教傳入前,西方也有一夫多妻制,亦有嫡庶之分。
古希臘
古希臘也有納妾(παλλακίς)情況,[16]。「公民(Polis)常會把女奴納為賤妾。[17] 但當時認為把正妻和賤妾安排住在同一屋簷下是不名譽的事[18]。亦有納交際花(hetaera)為妾[17]。嫡子具有公民身份,庶子則為自由民(politês)[16]。
西亞
以色列人
《聖經》有不少關於以色列人納妾的記載,但嫡庶區別不大,出嫁時有攜同嫁妝者為嫡妻,無嫁妝者為妾。妾在家庭中地位與正妻相當,嫡子與庶子亦享有同等權利[19]。而姘婦、外室等則沒有這種地位。如士師耶弗他,因為是妓女所生,得不到異母兄弟們的承認,被趕出家門。
猶太教
猶太教之嫡庶制度依據《巴比倫塔木德》之規定[20],有正式訂婚禮(erusin)的為嫡妻,無訂婚禮的則為妾(希伯萊語:pilegesh,意即「家中的情婦」[21][22][23];亞拉姆語:palga isha,意即「半妻」)。只有嫡妻才有婚書(ketubah)。但《耶路撒冷塔木德》則認為妾也應獲得婚書,只是婚書內容不包括離婚後的安排[19]。
其他地區
泰國
泰國曾經奉行一夫多妻制[24][25],傳統上有嫡庶之分。正室稱為「เมียกลางเมือง」,是依據父母之命所娶的妻子。妾(ภริยาลับ)分為良妾(เมียกลางนอก)和賤妾(เมียกลางทาสี)。良妾指男子娶正室之後所納、且不是購買而來的妾,賤妾是把買的女奴納為妾[26]。
參見
參考文獻
- ^ 《唐律疏議·戶婚》「妻者,齊也,秦晉為匹。」
- ^ 《唐律疏議》:「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
- ^ 《唐律疏議》:「諸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 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約;已成者,離之。」
- ^ 《唐律疏議》:「諸以妻為妾,徒二年。各還正之。」
- ^ 《唐律疏議》:「諸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 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 ^ 《唐律疏議》:「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各還正之」
- ^ 《唐律疏議》:「諸以婢為妻者,徒二年。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 」
- ^ 《唐律疏議》:「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 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玄以下准此。 」
- ^ 《唐律疏議》:「諸立嫡違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嫡以長,不以長者亦如之。」
- ^ 中国清代的继承制度. [2016年8月1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11月4日).
- ^ 11.0 11.1 王躍生. 制度与人口:以中国历史和现实为基础的分析. 北京市: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15年9月1日: 753頁 [2015年9月1日]. ISBN 7999008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10月12日) (簡體中文).
- ^ 《大清律例》卷8《戶律戶役·卑幼私擅用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以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奸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分。」
- ^ 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 ・戶婚門》:「在法,父母雙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
- ^ 14.0 14.1 田濤. 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 北京市: 法律出版社. 2005年10月1日: 248頁 [2005年10月1日]. ISBN 7503658924 (簡體中文).
- ^ 都是亲生的,为啥房子只传男不传女. 騰訊網. 2015-06-10 [2018-1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04) (簡體中文).
- ^ 16.0 16.1 James Davidson. Courtesans and Fishcakes: The Consuming Passions of Classical Athens. 1998: 98. ISBN 0-312-18559-6.
- ^ 17.0 17.1 James Davidson. Courtesans and Fishcakes: The Consuming Passions of Classical Athens. 1998: 101. ISBN 0-312-18559-6.
- ^ James Davidson. Courtesans and Fishcakes: The Consuming Passions of Classical Athens. 1998: 98–99. ISBN 0-312-18559-6.
- ^ 19.0 19.1 Template:Jewish Encyclopedia
- ^ Sanhedrin 21a
- ^ Michael Lieb, Milton and the culture of violence, p.274,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4
- ^ Agendas for the study of Midrash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Marc Lee Raphael, p.136, Dept. of Religion, College of William and Mary, 1999
- ^ Nicholas Clapp, Sheba: Through the Desert in Search of the Legendary Queen, p.297, Houghton Mifflin, 2002
- ^ Family Law of Thailand. [2011-08-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27).
- ^ Law of Husband and Wives B.E. 1904
- ^ Thai Family Law: Law of Husband and Wives B.E. 1904
延伸閱讀
[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