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種姓制度

尼泊爾種姓制度,是一個傳統複雜的尼泊爾社會分層系統,種姓由多個稱為賈提的職業世襲內婚群體構成。這種風俗十八世紀以前只流行在卡斯人尼瓦爾人梅德西人。但因尼泊爾在18世紀統一,尼泊爾的各種土著部落被納入種姓層級內。尼泊爾種姓制度廣泛借用古典印度教四個瓦爾納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民族土著群體不屬於這一類系統(一般劃為首陀羅)。

尼泊爾種姓制度歴史

尼泊爾種姓制度一直存在,但在1854年尼泊爾民法(穆魯吉艾恩)頒佈後正式制度化。立法來源是法經摩奴法典印度教經典,合稱為「阿卡拉的習慣法」。

法典把種姓分為五種:「佩戴聖線者」、「不可奴役的喝烈酒者」、「可奴役的喝烈酒者」、「不潔但仍可接觸者」以及「不可接觸者」,以是不是會污染水判斷。

尼泊爾種姓分類比印度少,普里特維·納拉揚·沙阿把尼泊爾稱為由四個瓦爾那和三十六個種姓構成的花園

尼泊爾四瓦爾那

婆羅門

婆羅門是尼泊爾四瓦爾那第一等,主要分為山地婆羅門(巴洪)和來自印度的移民,是祭司、學者、教育工作者。他們佔尼泊爾全國人口12.5%,印度教人口中的31%。

剎帝利

剎帝利是尼泊爾四瓦爾那第二等,主要是王族、軍人和行政人員,可分為切特里塔庫里兩種。

吠舍

吠舍是尼泊爾四瓦爾那第三等,主要從事農牧及商業。卡斯人沒吠舍種姓,尼泊爾吠舍種姓大多是尼瓦爾人

首陀羅

首陀羅是尼泊爾四瓦爾那第四等,主要擔任工匠和服務性職業等中下階層的人民所從事的工作。

流浪歌手社區

流浪歌手一般稱Gaine,從事演奏尼泊爾傳統樂器沙林吉。

他們主要生活在尼泊爾中西部,被視同賤民。

現狀

種姓制度至今仍存在,尼泊爾雖在1962年通過一項法律,使對賤民種姓歧視非法。然而在實踐中,歧視仍然延續至今。

由於西方文化和教育影響,今天的種姓制度已不再那麼僵化。在過去,當婆羅門切特里如在路上遇到首陀羅,他們會回家洗澡,現在有些人就只是用水灑在他們身上,有的甚至不關心的。今天婆羅門有土地,在外地工作並參與政府服務。過去婆羅門並不受死刑,而被賦予和黃牛印度教中同樣的宗教地位,但現在所有種姓法律上都一視同仁。教育免費開放給所有種姓,但仍有部分社交性的歧視。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