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清朝)
清朝中央机构(1906—1912)
民政部是清政府於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設立的中央機構,總管民政內務。
大清政府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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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 |
機構概要 | |
成立時間 |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 |
前身機構 | 巡警部 |
解散時間 | 宣統三年十二月廿五日(1912年2月12日) |
機構首長 | 民政大臣:趙秉鈞(末任) 民政副大臣:(末任) |
上級機構 | 內閣 |
沿革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設巡警部,置尚書,左、右侍郎各一人。警政、警法、警保、警學、警務五司,郎中五人(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增二人),員外郎、主事各十六人(光緒三十二年增員外郎二人,主事四人。光緒三十四年增營繕司一人),小京官四人(光緒三十二年增五人),一、二、三等書記官各十人(仿七、八、九品筆帖式舊制。光緒三十二年改為八、九品錄事)。習藝所員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光緒三十二年(1906),更名民政部。置尚書,左、右侍郎各一人。設承政、參議兩廳,置參事二人。設民治、疆里、營繕、衛生,警政五司。宣統元年(1909年),定習藝所及消防隊員額(如前所列)。宣統三年(1911),改尚書為大臣,侍郎為副大臣。
編制
民政部設民政大臣,副大臣,左、右丞,左、右參議,各一人。承政廳員外郎,主事,小京官,各四人。參議廳參事二人。民治、警政、疆里、營繕、衛生五司,郎中八人(民治,警政、疆里各二人,餘各一人),員外郎十六人(民治、警政、營繕各四人,餘各二人),主事十八人(民治、警政各五人,營繕四人,餘各二人),小京官各一人。習藝所員外郎一人(兼充消防隊總理),主事二人,五品警官五人(消防隊三人。習藝所二人),六、七品警官各九人(消防隊各六人。習藝所各三人),八、九品警官各十二人(消防隊各八人。習藝所各四人。以上俱隸警政司),六、七品藝師各一人(隸營繕司),六、七品醫官各一人(隸衛生司)。自警官以下俱奏補。八品錄事二十人,九品錄事三十二人(俱咨補)。
職能
民政大臣掌主版籍,整飭風教,綏靖黎物,以奠邦治。副大臣貳之。
- 民治司:掌編審戶口,兼司保息鄉政。
- 警政司:掌巡察禁令,分稽行政司法。
- 疆里司:掌經界圖志,審驗官民土地。
- 營繕司:掌陵寢工程,修治道路,並保守古蹟祠廟。
- 衛生司:掌檢醫防疫,建置病院。
所轄:豫審所(後隸大理院),路工局,教養局,俱遴員分治之。
歷任部門負責人
- 巡警部尚書
- 徐世昌(1905年10月8日(光緒三十一年九月十日)—1906年11月6日(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廿日))
- 民政部尚書
- 徐世昌(1906年11月6日(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廿日)—1907年4月20日(光緒三十三年三月八日))
- 毓朗(1906年11月7日(光緒三十二年九月廿一日)—1907年4月20日(光緒三十三年三月八日))(暫署)
- 那桐(1907年4月21日(光緒三十三年三月九日)—1907年6月18日(光緒三十三年五月八日))(兼署)
- 善耆(1907年6月18日(光緒三十三年五月八日)—1911年5月8日(宣統三年四月十日))
- 民政大臣
參考文獻
- 《清史稿》卷一百十九 志九十四 職官六新官制 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