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友

法庭之友[1]拉丁語Amicus curiae,複數形為Amici curiae,英文直譯為friend of the court),又譯法院之友[2],法律名詞,指「不屬訴訟一方而主動或應法庭邀請就案件提供意見或協助的人」[3]。該概念最初源自於羅馬法,後被英美習慣法所繼承。

法庭之友不是訴訟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可能是出於自願之下,或是回應訴訟雙方的當事人請求,法庭之友提出相關資訊與法律解釋的法律文書給法庭,以協助訴訟進行,或讓法官更了解爭議的所在。提出這種法律文書的人,就被稱為法庭之友。法庭之友提交給法庭的文書是影響法庭裁判的重要工具。他可以支持訴訟的任一方,也可以單獨主張自己的觀點。法庭之友可以就案件的裁判請求法庭做出特別的行動,也可以僅僅就某項法律或程序闡述觀點。總之,法庭之友通過搭乘訴訟案件的便車,向法庭陳述觀點,以期達成影響案件判決、解釋法律、甚至是推動公共政策、影響政治過程的目的。

早期的法庭之友必須經過法庭的批准才可以提交文書。後來,法庭放寬了要求,准許任何聲稱並可以表明對所裁判案件或事由有利害關係的組織或個人提交文書。

參考文獻

  1. ^ 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www.elegislation.gov.hk.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02-17]. 
  2. ^ 法院之友,amicus curiae. 元照英美法詞典. [2023-06-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30). 
  3. ^ Combined DoJ Glossaries of Legal Terms. www.glossary.doj.gov.hk. [2022-0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21).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