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秋
中华民国政治人物
生平
清光緒九年(1883年),王伯秋出生。[3]王伯秋的父親王謹巨曾任台灣基隆鎮總兵、淮北水軍統領,誥封 「建威將軍」。王伯秋15歲入杭州武備學堂,後赴日本早稻田大學學習,其間參加了東京的中國同盟會,受孫中山器重。自早稻田大學畢業後,留學美國哈佛大學,民國3年(1914年)同孫中山的女兒孫婉結婚。[2]
歸國後,任國立東南大學政治經濟科主任,曾和胡適、李大釗等16人共同署名發表《我們的政治主張》,倡導「好人政府」。1927年,獲聘為杭州市政府參事。1931年,林森為立法院院長,增選王伯秋為國民政府立法院第二屆立法委員。1934年,出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南昌行營軍法官。1934年8月,任福建省第一區行政督察專員兼長樂縣縣長,督察專署設在長樂。[2][3]
在長樂縣任職四年間,王伯秋整頓長樂縣城區市容,整修了中山路,建「中山堂」,在三峰塔下倡建塔山公園及運動場,在河下街畔建江濱公園,在太平橋汾溪畔建吳航公園。他成立民眾教育館,辦短期義務小學,發動識字運動,成立流動施教團。還開闢了城關至營前的長樂縣內首條公路,以及城關至金峰、城關至江田的公路。王伯秋還親撰《新長樂歌》。他還保護了《天妃靈應之記》碑。[2]
家庭
- 原配:李澄湘。
- 另娶:孫婉,17歲在美國加州國立大學學習時,孫中山請黃興安排人照顧孫婉的人生安全和起居,黃興將任務交給王伯秋,二人相愛結婚後,孫婉發現王伯秋在家鄉另有原配。生下一對兒女後,雙方離婚。[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