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士相(?—?),字端甫,號星海[1]浙江嘉興府平湖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萬曆十九年辛卯科舉人,三十二年甲辰成進士,初知江陰縣,調授弋陽縣知縣,弋陽故多盜,士相嚴保甲法,盜風頓息。陞刑部主事、刑部山東司郎中。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五月,薊州人張差持棍闖宮,由此產生梃擊案,刑部十司會審張差一案,胡士相為主審官之一。改工部郎中。天啟六年五月,升江西右參政,分守湖西道。奸民請開礦部,檄至,覆寢其事,衆議建魏忠賢祠,士相持不可,請蠲袁州積逋,建義倉,積粟備水旱。修城堞,興學校,奉優旨,賜金增秩。崇禎元年二月,升為廣西按察使。

參考文獻

  1. ^ 《萬曆三十二年甲辰科進士履歷便覽》:胡士相,星海,易五,癸酉十月十七日生,平湖縣人,辛卯八,會一百八十二,三甲三十九,禮部政,乙巳授弋陽知縣,庚戌升刑部主事,癸丑升員外,關外審決,升郎中,乙卯丁憂,戊午除工部都水司郎中,己未管濟寧河道,癸亥拾遺,乙丑起工部郎中,丙寅升江西參政,戊辰升廣西按察使。曾祖鎮,祖濂,父友忠,冠帶鄉賓。
  • 《浙江通志》
  • 《臨江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