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馬,指宋代明代中原政權以壟斷茶葉貿易,以換取青海甘肅四川西藏以及西南等地當地民族匹的政策和貿易制度。

歷史

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年),王安石變法時初行茶馬法,被視為茶馬制度的開端。宋朝成都都大提舉茶馬司主持此事。這是因為唐朝與回紇在漠北絹馬互市,馬價以絹帛計價,回紇人使用劣馬換絹招來國庫空虛,負債極大。

明朝洪武四年(1371年),以陝西四川茶葉交易番馬,設茶馬司於秦州洮州河州雅州等地,專門管理。洪武三十年(1397年),將秦州茶馬司改設於西寧成化年間,由於私茶貿易盛行,朝廷已沒有足夠的力量壓制商人鑽營法律漏洞,到弘治三年(1490年),當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楊一清主持茶馬時,便實行「招商買茶」,令商人自出人力、物力、自出資金運茶,「運送到官茶,量將三分之一官為發賣,以償官價,尤為便益。」。[1]

清初延續明代茶馬制度,設置茶馬司,管理茶馬貿易。[2]仍將茶馬互市作為羈縻的手段,康熙七年至雍正九年,茶馬貿易時置時廢,雍正九年因用兵新疆,恢復於西寧等地設茶馬司。雍正十三年待戰事結束,可靠貢賦形式滿足軍馬來源,茶馬貿易制度方宣告結束。[3][4]

評價

明朝的茶馬政策一方面滿足了國家的軍事需求,另一方面也通過壟斷茶葉的供應起到控制邊疆各族的作用,但後期隨着官方壟斷地位的喪失,此功能完全喪失。茶馬往來,促進了中原與邊疆各族地區經濟、文化的交流,對漢文明的傳播起到了積極作用。

參看

註釋

  1. ^ 《闗中奏議》 (四庫全書本)/卷03,《皇明經世文編》卷之一百十五
  2. ^ 《世祖實錄》卷十九順治二年載:「今我朝號令一新,各番慕義朝宗,馳貢上駟,雲錦遝來,金牌似不必用。但以茶易馬,務須酌量價值,兩得其平。」
  3. ^ 《清史稿‧茶法》雍正十三年:「復停甘肅中馬,改徵折色,每篦輸銀五錢。時西寧五司陳茶充,令每封減價二錢,刻期變賣。」
  4. ^ 林永匡、王熹編著,《清代西北民族貿易》,頁41。陳光國,《青海藏族史》王曉燕,〈論清代官營茶馬貿易的延續及其廢止〉,頁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