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條款相容性

特許條款相容性是指軟件特許條款包含相互矛盾的必要條件,而無法將其原始碼合併成新的軟件套件的問題。[1]

例如,假設一個特許條款規定「修改後的版本必須在所有廣告中提及開發者」,而另一個特許條款則規定「修改後的版本不能包含額外的署名要求」。如果將分別使用了上述兩款特許條款的兩個軟件合併成一個軟件,傳播整合後的軟件是不合法的,因為特許條款的兩個要求無法同時滿足。因此,我們會說這兩個軟件套件的特許條款互相不相容。[2]

即使是開放原始碼促進會(OSI)或自由軟件基金會(FSF)核准的特許條款,相互間也並不全部相容,因而不是所有OSI或FSF核准的特許條款都可以混合使用。比如,將在Mozilla公眾特許條款1.1版(或更舊版本,如1.0版)下釋出的代碼與GNU通用公眾特許條款下釋出的代碼混合成一個新軟件後,不可能在不違反GPL或MPL 1.1特許條款條款的情況下傳播它,即使這兩個特許條款都經過OSI和FSF核准。

GPL相容性

許多最常用的自由軟件特許條款,如原創的MIT/X特許條款BSD特許條款(當前2個條款的形式)和GNU較寬鬆公共許可證(LGPL)之間都是「GPL相容」的。也就是說,它們的代碼可以在GPL協定下組合而不相互衝突(GPL將適用於整個新的組合代碼)。但是,某些自由/開放原始碼軟件的特許條款則不是GPL相容的。

參見FSF核准特許條款列表

參見

參考

  1. ^ How GPLv3 tackles license proliferation. [2011-0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2-18). 
  2. ^ Stallman explains license compatibility while discussing GPLv3. [2011-0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0-27).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