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布律是戰國後期秦國以及秦朝和漢朝時的法律[1]。秦國以及秦朝的金布律主要是關於貨幣和財物方面的法令,睡虎地秦簡中共提到15條金布律[2],如規定布帛規格長8尺,幅寬2.5尺;貨物買賣要標明價格等。漢朝的金布律又稱金布令,主要是關於府庫金錢布帛的規定。[3]曹魏時將漢朝金布律中的內容合併至償贓律和毀亡律中。隋律和唐律中將金布律相關內容放到雜律中。明律、清律也是不再設立單獨的金布律,而是將貨幣、金融相關法規集中在戶律中。[4][5]
參考資料
- ^ ,圖史流金,東方出版中心,2020.01,第153頁
- ^ 袁明仁等主編,三秦歷史文化辭典,陝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10,第185頁
- ^ 張公緒主編,全面質量管理詞典,經濟科學出版社,1991.09,第251頁
- ^ 《法學詞典》編輯委員會編,法學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06,第423頁
- ^ 江平,王家福總主編,民商法學大辭書,南京大學出版社,1998.04,第404頁